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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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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重要一环,作为当前最能够提高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效率的工具得以广泛应用。鉴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对赌协议尚无具体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的效力表现不一,文章分析了对赌协议的适用在《公司法》上面临的法律障碍,以及对赌协议的构成要素对其效力的影响,进而提出在实践中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也称为价值估值调整机制,是用以解决投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估值不统一问题所经常使用的一种投资工具.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和对赌协议都是从国外引进而来,因此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不可或缺的存在,又有着各种误解与判断.出现纠纷之时司法部门也仅能依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但由于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对赌协议的理解不足,所作出.的判决难免令人有所诟病.本文试从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对赌协议原有价值角度以及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角度试对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研究,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对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纠纷解决带来启示.  相似文献   

3.
林壁 《法制与社会》2014,(16):270-271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基金在股权投资中常用的估值调整手段,其本质为射幸合同。其虽能有效解决投融资中关于公司估值的争论,但由于具有高风险性,加之我国对此缺乏具体规范,在具体适用时容易引发法律风险。针对对赌协议存在的不同运作模式及风险,本文通过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以期为企业发展及金融业务创新提供风险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4.
王东光 《现代法学》2023,(3):124-137
对赌协议所涉权利是以股东身份为基础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以法律及公司章程为渊源,不能通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协议加以设定,风险投资方不能以对赌协议为依据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对赌协议纠纷司法裁判中的重点不是对赌协议的效力,而是投资方主张的权利是否有公司章程的基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吸收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应视为公司与股东以公司章程修改了对赌协议的内容,对赌协议已失去效力;如果投资方反对未吸收对赌协议内容的章程修改,可以根据投资协议主张公司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5.
从甘肃高院判决的"甘肃世恒案件"可以看出,在风险投资中,对赌协议一旦被诉至法院判定无效,对于投资人而言则无异于"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因此,如何保证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保证投资项目的安全,对于风险投资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对赌协议的产生背景入手,着重分析和评价了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等因素对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影响,避免对赌协议因"水土不服"而陷入法律陷阱和漏洞,从而保证对赌协议获得法律的保护与救济。  相似文献   

6.
我国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在投融资活动中,一方对于另一方所了解的企业基本信息的缺失和不对称性,以及双方对于目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的不确定性。尽管这种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可以通过相互的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等工作来降低,但仍无法根本消除。再加上我国现阶段,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很难全方位的开展,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以,目前投资协议所披露的内容,还过份的依赖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陈述和承诺,故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赌成为对赌协议的主要类型。本文对该类对赌协议之主体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有利于对赌协议之对赌主体上的规范化、合法化,从而有利于我国投融资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相似文献   

7.
傅穹 《政法论丛》2011,(6):66-71
对赌协议虽有赌博的字眼与表征,但与零和博弈的赌博存在本质的分歧与泾渭分明的界限。对赌协议是私法上财产自我估值机制的一种形式,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估值调整机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即可降低投资方的代理成本,又可降低融资方的融资成本。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非典型合同,与附生效条件合同貌合神离,可归结为射幸合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运行不存在任何合法性障碍。  相似文献   

8.
论PE“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浩然 《时代法学》2014,(3):109-114
PE"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新兴的、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方式对于投融资双方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尚缺乏对PE"对赌协议"进行界定、调整和监督的明文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案中对相关问题的裁判也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所以,结合PE"对赌协议"的特性和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和监管势在必行。而且,对于"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只要是不超过PE投资方的非股权投资款本金的补偿都是公平合理并可以接受的;而对于"对赌协议"中的有限免责条款,除可以由投融资双方在协议中加以约定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设定一种浮动比例的计算公式,或是为融资方在免责情况下所应补偿的金额设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作为舶来品的对赌协议,部分司法部门对其本身性质持否定性态度甚至将其看作变相的借贷,这样的法律观点对对赌协议这种已经广泛用于投资领域的新型融资方式是十分不利的.如果认定对赌协议的非法,那么对投资人的原有保护将不复存在,对融资者达到的激励机制就无法实现了,这样,对赌本身希望产生的“双赢”结果就不会出现.但是面对当下市场经济的需要,对赌协议应更多地本土化以适应国情,我们应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王云霞 《行政与法》2013,(4):116-121
本文认为,从性质上讲,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也是无名合同.其法律适用必须依照合同法总则规定。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个环节、一项重要投资工具,符合社会需求.其并不必然违反法律中的效力性禁止规范,也并不一定侵犯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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