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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岚 《法制与社会》2012,(34):124-126
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突出,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大量增加。行政不作为违法性、消极性、隐蔽性的特征,加之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导致行政不作为在社会事业和民生领域都有存在,这一些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本文就我国目前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受案范围进行了论述;指出其范围较窄:缺少抽象行政不作为与侵犯公共利益行政不作为;进而分析我国采取当前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的原因,并针对当下的法律规范提出行政相对人的可行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共有8项,其中第(4)、(5)、(6)项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第8款和“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笔者认为既可以是行政作为案件,也可以是行政不作为案件。上述规定表明,行政作为和不作为案件,各占法定要案范围的一半。从当前行政机关执法情况和群众反映看,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并不鲜见。按正常情况,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应当占一定的比例。但是,从行政审判的实践情况看却不是这样,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不作为的诉权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基本问题,其中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是所有不作为诉讼的焦点问题。然而,学者们探讨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时大多仅仅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问题出发,而在笔者看来这是制约此问题研究的重要因素。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与其说决定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理,还不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共有八项,其中第(四)、(五)、(六)项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第八项和“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笔者认为既可以是行政作为案件,也可以是行政不作为案件。按正常  相似文献   

5.
刘英 《山东审判》2004,20(6):65-67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行政诉讼制 度日益深入人心,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诉 讼案件逐年增加。同时,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责任问 题研究的滞后性与审判实践需求之间的的矛盾也愈渐 凸现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2款"在起诉 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 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除外……"的 规定,可以说是目前唯一涉及了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当 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原、被 告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责任范围等问题尚未明确,故司 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在诸多方面还存在分 歧。本文拟从分析行政不作为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案件 的含义入手,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作一 探究,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中国律师》2012,(4):3
国际仲裁的中国经验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独立公正程序灵活专家裁判快捷高效费用经济受案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国内争议案件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行政不作为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然而,目前我国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制度上还存在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致使法官们面对一些问题无所依从。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案件定性、原被告  相似文献   

8.
行政不作为案件要进入诉讼程序,首先应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基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特殊性,法院在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应受行政作为行为合法性审查模式的禁锢,既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新民诉法中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规定中可以尝试建立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以解决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诉权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意义是在于能够在实践中将此类行为区分开来以便明确地规定其处理方式,本文以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决定为切入点,探讨行为性质的不同对实践中案件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1.
河南省平顶山市,辖4县4区2市(县级),面积7900平方公里,人口470万。平顶山市人民法院从1996年起,全市一审行政诉案件年均受案数在3900件左右。在注意受理常规案件的同时,法院把拓宽审判领域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他们先后在全率先受理了以学校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案件、加重农民负担案件、因被告超时限举证而败诉案件,还审理了行政合同案件、以委会为被告的不作为案件、不服伤残鉴定案件等大量边缘性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行政诉讼受案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作,需要有大量的基础性、综合性的活动作铺垫,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院行政审判的发展程度。下面刊登的记者与平顶市中级法院赵明章副院长的对话,可使读者了解到该院是如何紧紧地抓住行政诉讼受案工作的。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虽已两年,但对公安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许多问题有待研究,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谈几点意见。 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分歧较大的问题。分歧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区分刑事收容行为与可诉的公安行政行为;如何处理刑事侦查行为向行政行为转化的问题;如何确定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范围以及由此引出的公安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的确认。  相似文献   

13.
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行政不作为案件呈日益上升趋势。但是,由于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研究不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笔者拟就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认定行政不作为案件,又称不作为行政案件,关于这一概念,目前大多数人将它界定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并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l款第4、5、6项所列举的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或不予答复,拒绝相对人要求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或不予答复,不发给相对人抚恤金而引起的行政案件统统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案件。笔者认为,这种一概而论的观点是值…  相似文献   

14.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例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5.
我国应加紧将惯例引入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确立"参照"惯例制度。这一做法不仅有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持行政与司法"依据"的应然一致性,便于将惯例纳入司法审查,拓展以"平等权之诉"为代表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照惯例的条件是惯例合法有效。惯例的适用性审查不以原告申请为前提,"参照"的内涵为"裁判依据引用"而非"裁判理由引述"。当下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一并请求审查"、"向处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审判依据体系、司法认知、涉外行政诉讼等条款中应融入惯例地位、功能等内容。  相似文献   

16.
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行政不作为,但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将其纳入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赔偿范围。在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实定法下的行政不作为这个前提性问题上,是无法同样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推而衍之"的,即无法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释放出空间,这样,在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就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7.
一、纪检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争议 1.受案范围的争议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的方针政策等规定受理案件,检察机关以《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受理案件。虽然两者各自都有受案范围的规定,但在党员可能有犯罪行为特别是涉及贪污受贿问题的受理上存在争议。一是纪检机关与检察机关都受理;二是纪检机关与检察机关都不受理。  相似文献   

18.
松花江污染事件是否存在行政赔偿的法律空间是处理该事件的各方责任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以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分析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判断、混合侵权的责任分配四个问题,探讨了法院在污染事件的行政不作为赔偿纠纷中可能选择的法律解释或者法律判断。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窄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这些都需加以改进:一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以概括的方式对受案范围作总体规定后,只对不受理的事项明确列举加以限制,未列举的则全属应受案的范围,使之最大限度地拓展可诉案件的容量。二是将受案范围从仅涉及公民一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扩大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案件。三是突破目前受案范围只针对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局限,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初任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解聘、辞退、开除公务员身份的决定等都纳入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20.
王万华 《法商研究》2021,38(5):1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基于复议独特的社会治理优势而提出,其基本要求为多数行政争议经由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实现程序终结和实体终结.为充分回应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和"个案质量"要求,应基于"行政争议"概念确定复议范围,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全覆盖;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畅通复议渠道;将直接言词原则扩展至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将简易程序定位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形式;加大复议实体纠错力度,在履行决定中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取消维持决定,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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