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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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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权处分指处分人无权针对特定标的物实施的可能导致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其内涵包含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在内。无权处分的认定关键在于处分人的处分权存在瑕疵,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亦可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应当扩大解释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存在他人排他性权利的财产”。无权处分的认定还应当区别于无因管理、无权代理等民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财产处分行为在民事法律上指能够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就直接发生财产权利的设定、转移、消灭的效果。它包括物权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财产权处分行为。在诈骗犯罪中,财产处分行为是连接欺骗行为和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不可缺少的中间因素。另外,财产处分行为还能更好地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在主观因素上,财产处分行为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在客观因素上,财产处分行为就是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没有转移占有的行为不是财产处分行为;在对象上,财产处分行为是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行为人骗取他人放弃财物后马上取得该财物的,成立诈骗。财产处分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行为,而且包括不阻止将财物转移占有的不作为行为。  相似文献   

3.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而有效。即使权利人追认 ,第三人仍不能直接对权利人请求履行。  相似文献   

4.
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就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欺骗行为的实质在于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欺骗行为既包括就过去或现在的事实进行欺骗,也包括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还包括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欺骗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欺骗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使他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在他人已经陷入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错误;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陷入或者维持错误的程度。  相似文献   

5.
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 ,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 ,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1 ] (P1 81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 ,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 ,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 ,始生效力 ,而且 ,所有权具有追及性 ,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具备的要件: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取得的客体必须是可以自由流转的普通流通物,建议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规定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但对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 ,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我国通说持效力未定的观点 ,但是此说未能解决大量存在的非现货交易的现实问题。笔者则认为将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理解为有效的合同 ,更有利于保持财产关系的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之间的平衡 ,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一、物权行为变动模式的选择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我国主要的观点有无效说 ,效…  相似文献   

8.
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应为财产交付行为,这种行为不要求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仅要求转移财产的占有。处分行为要求有处分主体、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此种处分,不同于民法理论中的“处分”。另外,对于特殊对象的处分行为应当具体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9.
论债权人撤销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债权是一种给付请求权 ,其顺利实现需要债务人的积极配合。而债务人有自己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 ,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他人对这种处分一般不得干预 ,否则有侵权之嫌。但是 ,从另一角度考虑 ,债权人的债权满足程度毕竟取决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多少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使其责任财产减少 ,损及债权人的利益时 ,如果听之任之 ,不给债权人以法律救济 ,那么 ,债权人的债权就会落空 ,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合理预期 ,进而影响合同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有鉴于此 ,各国一般在法律上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从…  相似文献   

10.
手机支付平台普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不法分子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后,通过手机支付平台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案件屡见不鲜。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观点:第一,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当包括借记卡;第二,直接操作手机支付平台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第三,通过手机支付平台与外部设备交互非法处分信用卡内财产的行为,无论是与人交互还是与机器交互都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第四,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构成法条竞合,当案件未达到刑事标准时,公安机关应当适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让与买受人后 ,若买受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 ,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 ,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是近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 ,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1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运用于动产交易 ,各国立法均不持异议 ,但是否亦行之有效用于不动产交易 ,各国民法则规定不一。在理论研究上 ,学者们对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  相似文献   

12.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债权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无关,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平衡和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及与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法律制度的协调等方面来确定其效力.<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规定为待定,不利于法律的整体调和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维护,应予修改.对于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应确认其债权合同的效力,而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效力待定.  相似文献   

13.
认定诈骗罪q-的处分行为,必须满足处分资格、处分能力、处分意识、处分方式和处分结果五个素。五个素缺一不可,并且是诈骗罪与其他财产型犯罪的重区别。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具有处分资格的受骗人在有处分能力的前提下,有意识的终局性转移财产的占有。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未经原所所权人同意而将其占有的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或设定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安全,加强商品流转,活跃市场经济,稳定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流转关系日趋复杂,交易商品置于公开市场中,善意第三人只是根据物的使用价值和生活需求购买商品,受让人很难查清让与人是否有出让财产的处分权。如果过分强调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把善意第三人置于商品交易危险之中,让其承担因出让无权处分财产而带来的风险,有悖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同时也会使交易者产生畏惧心理而不敢交易,对于商品流转会产生抑制作用,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则解除了交易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交易者可放心地、大胆地参与市场活动,逆行商品交易,这样有效地保护了交易安全,促进了商品流转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财产流转迅速,受让人在取得财产后,可能将该项财产在短时间内又转让给他人,甚至几易其手。如果不顾此事实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指出了在两种无权处分合同转变为有效合同的情形。但能否据此得出无权处分合同就是效力待定合同的结论,笔者从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善意取得,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与违约责任承担范围的区别,实践中存在的转售行为以及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五个方面提出反对意见,并从逻辑的角度论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来确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后作出"终局性"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害人处分意志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被欺诈的财产损失由被害人自己造成;盗窃的财产损失由他人直接介入造成。在行为人使用诈骗术欺骗被害人抛弃财物然后自己取得财物时,如果抛弃财物与取得财物之间相隔的空间及时间很短,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两种常发且难以区分的侵犯财产犯罪,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被诈欺人是否基于错误产生处分意识进而处分财产。诈骗罪中处分意识虽有"不要说"与"必要说"之分野,但采"必要说"并对之进行缓和解释更为合适。行为人诈欺并利用被害人无处分意识处分的情形,应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处分意识缓和解释后,在被害人虽受骗处分财产但可受非难的场合下,将行为人认定为诈骗罪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8.
非物权人以他人名义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是冒名处分行为.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无权处分,而不是无权代理.登记错误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因此,不动产的冒名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以民法的风险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素角度进行分析,冒名处分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与无权代理相似,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当冒名处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时,也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  相似文献   

19.
背信行为,是指处理他人事务或管理、处分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人,故意滥用权限或违背信托义务,损害该人财产利益的行为。“老鼠仓”行为是基金管理人违背法律规定、违背基金持有人的信任,利用其信息优势出于获一己私利而损害普通的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背信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对“老鼠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不足以规制所有的背信行为,因此我国刑法应设立普通背信罪,打击严重背信行为,严密刑事法网。  相似文献   

20.
在利用网络酒托诱骗被害人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中,被害人对处分行为的内容具有合理的认识,只对处分财产的原因发生错误的认识,但学界普遍认为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仅限于处分财产的动机上,如此便产生诈骗罪和无罪两种对立的结论。行为准确定性的症结在于对认识错误内容和财产处分关系的不同理解。应当肯定的是,只要欺骗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与处分财产意愿相关的错误认识,都符合诈骗罪的认识错误。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仅仅是认识错误和处分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二者所导致的被害人心理意志上的“自愿性”,唯有三个要件都满足,才能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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