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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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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保勇  赵浩 《河北法学》2000,(4):113-114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探视权问题,修订婚姻法时应该增加规定。本文介绍了外国法律有关探视权的规定及其局限性,并提出应在亲属权的层面上而不是在亲权的层面上界定探视权。在此基础,本文分析了探视权的有关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3.
探视权是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离婚当事人的权利,许多离婚案件虽然判定了夫或妻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探视权案件执行的特点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探视权执行难的对策,以期对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论探视权的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探视权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在执行之中存在诸多障碍,需要深入分析原因,确立探视权执行的基本原则,同时对探视权执行司法实践的对策进行研究分析,包括执行依据合理化、权利限制与反限制、协助义务之完善、执行之救济、执行方式之创新等。  相似文献   

5.
2001年4月,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次将探视权写进了法律条文,从而确立了探视权制度在婚姻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体现了维护父母子女间亲情的法律精神,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但是该条文在其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就该条文在有关探视权主体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如何完善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6.
为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探视权制度。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变”或许是永恒的。像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几千年文明积淀的传统国家也没能避免。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适应潮流,与时俱进,与原来的1980年婚姻法相比有了许多变化,以前未曾有的新鲜字眼儿出现在其中,“探视权”就是其一。探视权的出现引来一片喝彩,社会普遍关注未获得孩子抚养权一方的权利如何得以维护,在涉及离婚案件纠纷的司法审判中,当事人双方的探视权利问题也多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探视权利的主体是谁,做奶奶、爷爷、姥姥、姥爷的有没有权利探视?  相似文献   

8.
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在我国,只有离婚父母对子女享有探视权。此种探视权可以表述为: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短期或较长期探视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的思想观念、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婚姻关系变化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探视,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难点问题。我国《婚姻法》中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法律上漏洞,如探视主体过于狭窄;法律对中止探视权的情形规定不明确;探视权强制执行难以实施等问题。本文统筹探视权制度立法精神,就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剖析探视权司法实践中重点、难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以求完善探视权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10.
陈卫延 《法制与社会》2013,(14):273+278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但是近年来,探视权纠纷的频发以及人们对探视权的诉求愈加复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探视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愈来愈频繁,确立隔代探视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1.
强制执行公证由来已久,无论过去还是现代,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预防纠纷、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可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范围越大,则依靠这种法律制度实现债权的事务越广,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途径中导出的纠纷越多。然而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并不可任意扩大,必须根据可行性设置条件,防止欲速则不达。强制执行公证诉权问题、既判力问题值得研究,事关其司法救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拓展了强制执行公证执行救济渠道,但是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这种衔接还不为人们注意,学界研究不够。  相似文献   

12.
论探视权     
新《婚姻法》首次规定了探望权,但对该权利的理解和适用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界,争议颇多。本文试从探望权的性质,主体,客体,执行等方面对探望权予以分析,以求明析之效。  相似文献   

13.
秦齐祺 《法制与社会》2010,(6):80-81,83
依据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仅将探视权赋予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之规定,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给予法律保护。本文分各种情况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得出了应当赋予父或(和)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一方或双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的结论,但这一结论也有例外,即其他人依法收养未成年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14.
叶青 《法律与生活》2014,(10):50-51
正一名女大学生替人代孕生下一子后,因难以割舍思子之情,请求儿子的父亲能让她探视儿子。遭到对方拒绝后,她走上法庭,讨要探视权。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盲区间的代孕行为,代孕者是否拥有合法探视权?2014年2月,上海女孩童丽娟代孕生子讨要探视权一案最终达成协议,儿子的父亲同意童丽娟每年有3次探视儿子的机会。童丽娟是一名大学生,她为什么要走代孕这条路呢?代孕背后,是两个家庭各取所需又各有隐痛的离奇故事。  相似文献   

15.
何正波 《法制与社会》2013,(35):155-156
强制执行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中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正常有效的运行和法律法规的有效、顺利实施起着直接性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其在行政权益的有效运作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正常维护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强制执行权应该如何的分配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文章从强制执行的方式出发,立足于对强制执行权在分配上的意义对强制执行权的分配作出一定的分析和探讨,以此来对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相似文献   

16.
叶青 《检察风云》2012,(3):52-53
不知从何时起,代孕这一新兴的产业,在我国已由暗到明、从沿海到内陆逐渐地蔓延开来,甚至在一些网站上被“明码标价”。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道德又无法约束,致使不少代孕母亲怀揣着不同的心思走入这灰色的地带。  相似文献   

17.
刘疆 《中国公证》2007,(2):39-42
第一个问题 关于赋于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争议的沿革 自1982年颁布《公证暂行条例》以来,法院和公证机构对赋于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以下简称“执行范围”)一直存在不同认识。这是困扰强制执行公证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8.
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38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享有探视权的主体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依据现实的需要,探视权的主体不仅应当从横向上拓展到未成年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也应当在纵向上拓展到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但是这种拓展在适用上又是有限制的,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而言,只有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才能享有相关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张放 《政法学刊》2005,22(1):80-82
行政强制执行通常有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两种模式。我国目前既没完全采取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制度,也没有完全采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制度。这种体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建议建立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体制,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20.
余凌云 《中国法律》2010,(2):6-7,61,62
《行政强制法》(草案)正在草拟与审议之中,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到底是维持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还是应该变革?如果需要变革,应怎样重构?这个问题曾被讨论过,却似乎没有引起立法机关足够的关注。继续维持现有强制执行体制的观点似乎占据主流位置。因此,有必要重谈这个问题,以期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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