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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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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恶意透支行为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称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只有准确认定恶意透支行为,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因此有必要对透支行为发生时的行为人目的及行为人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进行讨论和界定,进而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2.
信用卡诈骗罪逐渐成为高发的金融犯罪。建议根据登记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不一致的具体情况,确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谨慎推定持卡的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统一对催收要件行为认定和时间计算的认识,完善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3.
理论上信用卡的持卡人与用卡人须为同一人,但现实中可能出现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而导致持卡人与用卡人不一致的情形。当持卡人与用卡人具有恶意透支的共同犯意,两者可以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当持卡人有犯意而用卡人无犯意,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当持卡人无犯意而用卡人有犯意,用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可能另行成立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罪适用必须严格。  相似文献   

4.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信用卡申领人,也包括实际使用信用卡的人。在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的过程中,信用卡申领人和使用人往往能构成利益共同体,其在恶意透支上,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信用卡申领人和信用卡实际使用人都认定为"持卡人"。  相似文献   

5.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目的犯,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文章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是否需要单独证明、产生时间、认定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同时指出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中的非法占有时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6.
2009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部分要件的理解和认定进行了细化,但是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未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登记办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主体"持卡人"成为一个问题。通过对民事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差异性及犯罪构成、立法目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对此类犯罪在实践中的把握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7.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犯罪形态,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需要由发卡银行对符合透支催收条件的持卡人做出明确的催收表示,刑法第196条第2款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催收程序已有规定,但是实践中有关部门具体适用的方法多种多样。正确理解恶意透支催收要件应对恶意透支的概念、发生条件、基本特征以及催收通知行使的时间、方法做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8.
"伪卡"的认定应以伪造的信用卡中是否包含虚假信息并能实现购物、消费、取现等功能为主要判断标准。骗领型信用卡诈骗罪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区分标准在于信用卡是否为银行合法发放。"使用"信用卡是指以能够实现真实信用卡的功能、用途的方式予以利用的行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通常应当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还应当包括经合法持卡人授权使用该卡的其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应予证明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9.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作案手段是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侦查思路逻辑推演的重要依据 ,其作案手段有 :虚构持卡人身份 ,骗取信用卡后 ,用骗得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借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银行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恶意串通 ,在发现了其透支后 ,不仅不及时止付 ,反而授权透支而造成的恶意透支等。其侦查思路是 :重点查找书证和物 ,弄清持卡人基本情况 ,充分利用书证和物证的序列性 ,对偶性和差异性以及各种恶意透支手段所涉及的人员进行调查 ,大力加强计算机证据收集和认定 ,为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相似文献   

10.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成立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透支限额和透支期限,可分为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超限额型恶意透支和超期限型恶意透支,对后两种犯罪性恶意透支设定“催收不还”这一限定条件以认定其犯罪性。  相似文献   

11.
信用卡养卡行为与套现行为,尽管在事实构造上存在不同,但是二者在刑法规范评价上应当做相同评价,只要行为人在养卡套现活动中收取手续费,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适用于《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关于信用卡"套现"中的"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恶意透支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想象竞合。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随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转化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2.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恶意透支认定的主观要件定位应明确,尽管它的认定离不开客观行为的推定,但它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考虑到恶意透支是由合法透支演化而来,使其具备了天然的民事属性,为此,裁判者应重视持卡人的抗辩事由,对于银行违约、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无效催收以及其他客观情势不能及时归还等情形应慎重入罪评价,以避免民事纠纷和刑事行为区分界限的模糊。另基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所独有特质以及现存的问题,未来应从提高入罪门槛、调整罪名和追诉模式这个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当然,为降低此类犯罪的发生率,银行也应反思自我行为、强化风险意识。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多发,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虽然这只是个罪,但其影响已经超出个罪的范畴,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读,发现这一个罪中存在两个悖论。其主要原因是该罪的入罪门槛过低,刑罚权的干预范围过大,同时法律条文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要修订该法条,可以借鉴德国立法模式,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从信用卡诈骗罪中剥离出来,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14.
恶意透支型犯罪不具有诈骗罪特征,应当将其从信用卡诈骗罪中析出,单独规定为滥用信用卡罪。对恶意透支型犯罪构成要件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司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审判中存在定罪标准不合理与不统一的双重问题,在持卡人认定、催收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恶意透支金额计算标准等问题上存在法律适用差异,"同案不同判"现象凸显。应以罪刑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有利于刑法功能实现原则为指导合理划定犯罪边界,确立合理、统一的定罪标准,以助力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第一款第4项、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做出了规定和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对立法、司法机关做出的界定进一步提出质疑并加以分析,有利于消除对此罪认定方面的困惑。  相似文献   

17.
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罪是当前经济领域中利用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一种特殊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认定的一些疑难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1.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要件的界定;2 .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辨析;3 .信用卡诈骗罪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18.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并不是单一的。如果"办卡人"自己办卡恶意透支,则"办卡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与他人出于恶意透支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与使用人为本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并非出于恶意透支合谋的目的,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承担民事责任,使用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存在众多的理论争议。借记卡属于信用卡范畴,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实施本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共同犯罪处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20.
两高2018年12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针对当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原解释进行修改,凸显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立要件地位,强调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考量,并允许提出反证。明确恶意透支催收的有效性,强调必须同时满足"有效催收"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条件,进一步规范了入罪标准。大幅提高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完善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确立从宽处理规则,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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