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寻找质疑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新理由,应当结合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刑法典的具体规定。牵连犯作为刑法学范畴,与罪数理论的判断标准以及其在罪数理论的体系安排上均存在不协调之处。况且从现行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上看,牵连犯的应用也屡屡受阻。刑法学界新近出现的一些观点,通过对牵连犯的概念进行有限的改造,试图维护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亦在逻辑论证和结论证成上存在诸多破绽。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实难在当下刑法学理论和刑法制度体系中寻找合适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鉴于牵连犯这一罪数形态在理论上的复杂性、模糊性和混乱状态,加上从一重处断原则的诸多矛盾和缺陷,刑法学界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原则提出诸多质疑,并进而导致了关于牵连犯概念的存废之争。本文在简要介绍了牵连犯的概念、构成条件及世界各国或地区对牵连犯在立法、司法和理论现状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传统意义上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利弊。并进而论述了未来我国牵连犯的合理归宿。  相似文献   

3.
牵连犯新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牵连犯概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一重处断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更是存在着诸多矛盾之处,导致牵连犯理论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顿境地,甚至给罪数理论制造了一定的混乱.所以牵连犯理论应予以废弃,原先适用牵连犯处理的犯罪情形分别按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4.
牵连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刑法理论中对牵连犯的判断是以牵连关系为标准,牵连关系在理论上不仅存在两种基本形式,而且也存在多种观点分歧。事实上,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联系密切。当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时,应认定为一罪,应按从一从重的处断原则处罚;反之,如果数行为属于数个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则构成数罪,应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5.
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想象竞合犯在罪质上兼具一罪与数罪的特征,对其处罚原则的理解、界定在立法和学理上有种种不同的主张.在我国刑法基本理论的框架中,基于想象竞合犯罪质不法内涵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对"从一重重处断"提出质疑,进而对"从一重处断"的内涵解析与重构,借鉴德、日立法例,提出以结合刑为内涵的"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6.
对牵连犯本质特征的界定 ,应从其内部特定的质去寻找 ,是正确界定牵连犯特征的逻辑思维的方法论 ;对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 ,只有行为人实施数行为时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图 ,该数行为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 ,才能认为数行为具有牵连关系 ;对牵连犯的处罚 ,应以其社会危害性为基础 ,坚持以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原则 ,以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数罪并罚为例外的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7.
结合犯是刑法将数个本来有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规定在另一个条文中,使其结合为另一独立的犯罪;如果刑法的一个条文包含两种犯罪行为,但这两种犯罪行为并没有结合成另一种罪,那就不是结合犯。结合犯是单纯的一罪;而非处断上的一罪。《结合犯再论》一文的观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把凡是包含两种犯罪行为的刑法条文都当成结合犯,并且认为结合犯是实质上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  相似文献   

8.
对牵连犯处罚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的处断,传统观点持“从一重处断论”,近年来,一些学者力主“数罪并罚论”,然而,无论持哪一种观点的学者,对牵连犯的处断依据均缺乏深入的研究,本丈在分析牵连犯的牵连关系的基础上,对牵连犯的处断依据进行探析,对传统的牵连犯作了类型划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牵连犯的具体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9.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罪数形态,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比较关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牵连犯及其数罪并罚原则在国(境)外刑法中的地位,以及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或数罪并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争论和当前立法与司法中的矛盾的分析,认为在我国应当确立统一的数罪并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同时,笔者认为,为了对行为人准确定罪处罚,需要划清牵连犯与连续犯、想象竞合犯和吸收犯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0.
弄清一罪与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在以数罪构成要件作为计算数罪的标准时,要注意某些犯罪形态.这些犯罪形态从形式上看似乎是数罪,但是实际上并非数罪,因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由于我国刑法对什么是数罪没有做出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的案件在适用处罚原则时,争议很大.本文针对罪数形态中的数行为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之一的牵连犯界定问题的探析,从牵连犯的构成理论出出发结合实践中的实例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以使在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界定与处罚更加明析准确.  相似文献   

11.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刑事司法问题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第398条未予以完善之前,该条所规定之犯罪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确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其既未遂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之中;其法条竞合犯只能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分别适用特别法法条与重法法条定罪处罚;其牵连犯形态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要对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科学适用法定刑,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意犯罪重于过失犯罪原则与从严治吏原则。  相似文献   

12.
对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与处断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是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但这一理论面临实践的困境。根据犯罪构成标准,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应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此才能摆脱通说的困境,而且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说的修正理论“从一重重处断”学说,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因而亦不可取。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牵连问题层出不穷,不仅源于实践案例的复杂性,也源自当下对刑法的牵连关系理论研究的滞后性。若要从根源上对刑法牵连问题的理论研究有所推进,须对现有牵连关系理论进行清理与重建.坚持限制解释、不可逾越与避免、严格参照罪状、事实判断四原则,进而对刑法牵连关系进行界定,并在刑法牵连关系之下实现对牵连犯与吸收犯的认定;且对具有刑法牵连关系的牵连犯与吸收犯一律从一重刑处罚..  相似文献   

14.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和“两个行为”的情形。这对罪数形态的判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一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品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在“两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他人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牵连犯。根据罪数理论通说,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予以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15.
想象竞合作为支撑现代罪数理论大厦的坚固根基,回溯其设立的初衷,对现有学说逐一剖析,并在取舍间进行理性抉择,"形式数罪,实质一罪"因合乎常理常情仍占据无可比拟的地位。"从一重处断"是我国刑法规制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立场,但是随着罪刑均衡原则的提倡,其已陷入困境,摆脱这一困境,在对想象竞合犯量刑时应采用"从一重重处断"原则。这是该原则合理价值的彰显,亦是我国想象竞合犯规制原则的革新之路。  相似文献   

16.
想象竞合作为支撑现代罪数理论大厦的坚固根基,回溯其设立的初衷,对现有学说逐一剖析,并在取舍间进行理性抉择,"形式数罪,实质一罪"因合乎常理常情仍占据无可比拟的地位。"从一重处断"是我国刑法规制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立场,但是随着罪刑均衡原则的提倡,其已陷入困境,摆脱这一困境,在对想象竞合犯量刑时应采用"从一重重处断"原则。这是该原则合理价值的彰显,亦是我国想象竞合犯规制原则的革新之路。  相似文献   

17.
牵连犯虽然在刑法理论界得到普遍承认,但这不能成为其继续存在的合理理由。牵连关系之难以认定、牵连犯与吸收犯的重合、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无法抉择等缺陷,足以说明牵连犯理论的不成熟、不完善、不科学,也足以说明废除牵连犯的合理性。这符合国际刑事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刑事司法科学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时作为犯罪的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新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注重对不同的牵连犯处以不同的刑罚,而忽略了罚当其罪的原则,使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法外牵连犯”。  相似文献   

19.
由于现行牵连犯的概念过于宽泛,既包括数罪的情形也包括一罪的情形,因而无论对牵连犯采数罪并罚还是一罪处断的处罚方针,都是不科学的。实现牵连犯处断原则合理性的关键,并不是在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断之间进行取舍或者折衷,而应当是限制现行牵连犯的概念,将外延限制在只包含一罪的类型的范围之内。只有将牵连关系限定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之中,才能够保证牵连犯具有一罪的属性,才能对其从一罪处断。  相似文献   

20.
非法采矿现象的蔓延源于暴利,刑事打击不科学反而助长了非法采矿的势头。非法采矿的危害不仅仅是国有矿产权,还包括对矿业市场进入制度、公众健康与安全、生态环境权以及社区关系等方面的危害。非法采矿属于系列犯罪,必须对非法采矿进行综合惩治,并依罪数理论评价和处断,才能及时、准确地惩治犯罪。非法采矿罪是基本罪,由此导致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牵连犯罪、想象竞合犯罪以及异质数罪等。对非法采矿的罪数处断,分别从一重罪处断后进行再处断,这就依靠罪与罪的平衡原理去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非法采矿犯罪具有许多其他领域不存在的犯罪特色。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