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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周道鸾 《法学杂志》2012,33(10):29-34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彰显了生命至上的价值,充分体现了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和《宪法》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标志着《刑法》修正向取消死刑罪名的方向发展。应当在刑事法治领域继续大力贯彻人权保障原则,从立法上进一步减少死刑的适用,从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1949年《共同纲领》与《政府组织法》共同确立了堪称"四九宪制"的国家权力配置基本格局。与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宪法传统不同,四九宪制虽然同奉议行合一原理为圭臬,却有自己的独特创造,表现为通过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这一职位实现议、行两端的权力集中。然而决策权与执行权在规范层面的分工模糊与权能交叠,使四九宪制在实际运行中无法确保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对国家事务直接和经常的领导。随着机构改革与权力重组的受挫,这一时期宪制的制度弹性逐渐耗尽,新政权的缔造者们最终通过在1954年《宪法》中对最高国务会议制度的设计实现了对议行合一体制的重设。  相似文献   

3.
一、《劳动法》应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权理念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已逐步成为法律生活中普遍的价值观念。人权的基础是生存权,生存权的基础是劳动权,《劳动法》正是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作为宪法子法的《劳动法》,  相似文献   

4.
20 0 4年 3月 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庄严地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一系列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 ,内蕴着现代宪政、民主、法治、人权等基本理念 ,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为了庆祝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博士研究生 ,在张文显教授主持下 ,从法理学角度对宪法修正案进行了解读和研讨。下面是几位博士研究生所做的主题发言。  相似文献   

5.
祖月  姜德水 《行政与法》2004,(12):94-96
中国《1982年宪法》,通过了第四次修正案,第一次明确地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纳入到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看,宪法的原则规定,不能代替普通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此,我们要从社会意义和法律地位上对私有财产的保扩加以完善,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关键所在,也是落实宪法修正案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6.
<正>人权的充分实现是人类长期以来不懈追求的目标。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该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人权入宪"犹如一道绚丽的晨光,让中国人对享有充分的人权充满了希望与期待。作为制度性实践,中国人权立法由此掀开了新的篇章。迄今,中国的  相似文献   

7.
新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入宪法,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腐败问题从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每个平等公民的人权,本文从腐败的定义、腐败犯罪威胁和妨害公民的人权、以法治惩治腐败、保障人权和树立国家法治理念、培养公民人权观念这四个方面来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中国现在所面临的腐败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8.
曾萍 《法学》2004,(4):8-12
20 0 4年 3月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是宪法内容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保持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宪法修改始终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宪法修正案内涵深刻 ,立意高远 ,都是关系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尤其是对私有财产权与人权的保护性规定 ,对中国宪法发展和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9.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韩大元 《法学》2004,(4):13-17
20 0 4年 3月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是宪法内容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保持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宪法修改始终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宪法修正案内涵深刻 ,立意高远 ,都是关系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尤其是对私有财产权与人权的保护性规定 ,对中国宪法发展和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0.
人权观念与人权入宪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郭道晖 《法学》2004,(4):17-21
20 0 4年 3月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是宪法内容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保持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宪法修改始终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宪法修正案内涵深刻 ,立意高远 ,都是关系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尤其是对私有财产权与人权的保护性规定 ,对中国宪法发展和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1.
Abstract

The Framers understood the Constitution to be the fundamental expression of the rule of law over against the arbitrary, intemperate, and unjust “rule of men” that all too frequently existed in the political world, unfortunately both democratic as well as monarchical. Accordingly, the rule of law requires a well functioning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 that includes legislative checks and balances, the separation of power between the President and Congress,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federalism, etc. What happens when this “Madisonian” constitutional system, designed to express “the deliberate sense of the community,” runs into a Judicial branch that, in effect, claims we live under a Constitution, 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we say it is. Must the Judiciary itself be subject to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decisions of a constitutional majority, or does their “independence” extend to being independent of the constraint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us, decent majority rule? How did the original John Marshall Court answer these questions, and what light do the leading cases and controversies sh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rshall Court and the Madisonian System? Are we facing a situation of Marshall v. Madison?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目前被学者们诠释为文化权利或者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而文化权利这一范畴不仅被我国宪法学者指称宪法第47条规定的自由,还被人权法学者用来解读国际人权法中的有关权利,并且具有内涵模糊、外延不确定、宪法规定与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特点,弱化了科学研究自由的独立价值和功能。笔者认为,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在外国宪法中多规定为学术自由或学问自由,因此可以吸收和移植域外宪法学理论关于学术自由的诠释资源,来丰富我国科学研究自由的权利内涵。遵循宪法解释学的路径,运用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可以架起科学研究自由通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桥梁,以科学研究自由为宪法基石构筑我国现代大学法制,从根本上破解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的顽疾。  相似文献   

13.
谈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宪法(学)的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韩大元  王贵松 《法学论坛》2004,19(1):100-112
现代科技发展十分迅猛,对宪法和宪法学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文章两位作者就现代科技发展对宪法(学)发展的贡献,现代科技发展对宪法(学)的冲击和挑战,特别是器官移植与生命权、克隆人与宪法价值、基因检测与公民的平等权、信息传播与公民的隐私权、因特网技术与宪政体制和基本权利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宪法(学)也不是消极地应对科技的发展,而是积极地回应,一方面给现代科技的发展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也为限制现代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提出有效的对策。现代科技的发展应该回归到宪法的价值体制之内。  相似文献   

14.
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宪法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 ,实践证明 ,这是一个失效的制度设计。失效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宪法监督程序不完善 ,而在于这一模式背离了宪法监督的本质。宪法监督是多数民主的“制动器” ,唯有司法化的监督才能担此重任。司法性宪法监督与“议会至上”、“多数民主”是可以调和的。宪法是法律 ,然后才是最高法律 ,宪法的法律性也意味着宪法可以而且应当由司法化的机关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15.
危机时刻是验证法治国家体制适应性的真正时机,由于美国宪法没有紧急状态条款,在南北内战、一战二战、反恐战争等紧急时期美国总统往往行使“超宪法权限”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保证危机中的宪法依然有效,处理好国会立法与总统紧急权力之间的重大分歧,作为制衡者的法院需要对宪法进行更加审慎的解释,但其所表现出来的实用主义政治立场变换和共和紧急法制观的转型,揭示了非常态下美国宪法解释的核心问题:要自由的宪法还是安全的宪法?这也正是当下危机频发背景下每个奉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  相似文献   

16.
规范地位是指某一条款在基本权利内部乃至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在特定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属性。尊严条款因其法理基础、宪法文本表述及宪法解释实践的差异在各国宪法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归纳起来可分为宪法原则、基础价值、规定功能的宪法概念。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是目的、人格发展、交往理论,而是着重于个人的名誉与荣誉保护;宪法文本表述并非人的尊严、人性尊严,而是人格尊严,且该条既未规定在总纲中,亦未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即使与"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一款结合起来阅读,亦无法取得与其它国家宪法上的规范地位。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上属于独立条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可作为规范与特定宪法事实相涵摄,证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相似文献   

17.
范进学 《北方法学》2009,3(3):24-29
现代国家与社会的法律发展,皆是以宪法发展为核心而递次展开的,凡是缺乏宪法发展的法律发展很可能就是畸形的和扭曲的。所以,宪法是法律发展的核心与关键,法律发展必须以宪法发展为旗帜。在法律制度创新和学科研究发展中,宪法思维与宪法意识不能缺席,我国法律能否获得健康、稳定、持续性的发展,取决于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有的宪法思维与宪法意识。而在法律发展中,如何使宪法具有实效,是当下亟待解决的制度问题。  相似文献   

18.
从民法上的环境权到宪法上的环境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将环境问题列为世界第三大问题,环境权在此背景下被提出来。学者们从不同的法律视角,提出了自己对于环境权的认识。民法上的环境权既有较大的意义也有固有的缺陷,因此民法上的环境权不能代替宪法上的环境权,而且最终要上升到宪法层面。环境权理论对我国的宪法从观念到条文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三个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涉及到十三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是对现行《宪法》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内涵的补充、深化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概念的提出并不是要在理论上替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是通过进一步理顺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之间的内在逻辑,凸显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既强调宪法和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各项具体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20.
“规范出发型”和“事实出发型”是分别作为代表罗马法系和日尔曼法系诉讼理念的关键词;在中国这一有着悠久成文法传统的国度,裁判案件应在“规范出发型”理念下指导下进行。一般来说,实体法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自身框架之内,避免以虚构权利的方式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特别是在该利益可以通过实体法上本来就具有的权利予以保护之时。在适用上,外部的基准应是民事实体法,而不应是宪法;内部的基准应是以规则为主体,只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原则予以矫正或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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