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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延法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
宪法解释对象是宪法解释的首要问题。宪法理论界至今存在宪法说、宪法条文说、宪法规范说、宪法文本说四种关于宪法解释的学说,都难免有模糊不清的缺点。笔者从宪法渊源的角度展开分析,首先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是否可以作为宪法解释对象,然后着眼于中国宪法文化的特点分析中国宪法解释对象的特殊性。通过区分宪法解释学和解释实践上的宪法解释对象,从而限定宪法解释对象理论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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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之语义,其中之一是指就社会群体而言,通过普及新知识、新思想、新观念,使那个特定时代的社会群体的人们,摆脱先前的愚昧和迷信状态。如果这一过程要经过较长时期甚至几个世纪,学术上和史家通称为"启蒙运动"。中国时下的宪法贯彻实施和宪政建设,尚有种种不尽人意之处,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中国的宪法和宪政是"西学东渐"和"中体西用"的产物,缺乏如西方立宪和宪政那种经历长达几个世纪的"启蒙运动"的教育和熏陶。就立宪和宪政规律以及事理逻辑而言,中国或许真的需要从立宪和宪政最基础的底面做起,补上"宪法文化启蒙"这一历史必修之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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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典结构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成文宪法的国家 ,宪法典结构既能体现一个国家的立宪技术水平 ,更反映着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治理国家的经验和理想。基于此种认识 ,作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典结构在内容的安排方面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并提出了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等方面对现行宪法典结构进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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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国家行为的合宪性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判断,有助于实现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法律体系的统一。除此之外,对国家行为的正当化也是宪法判断所能实现的一个重要功能。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正当性基础,通过对法律规范作出合宪判断,可以直接强化其宪法上的正当性,而即便是违宪判断,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和处理,也可以实现对特定法律规范或国家行为的正当化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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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法治"与"人权"载入宪法。这不仅是对"法治"与"人权"的确认,而且标明了建构中国现代法治秩序的价值准则与基本方向。更重要的是,它揭示出宪制与法律制度的逻辑问题。依据这样的逻辑,《宪法修正案》的根本涵义,就是要求对宪制与法律制度进行"修正",以实现和巩固"法治"与"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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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义务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义务对行政法关系乃至于行政法治的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它与行政法中的"权利"和"权力"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历来重视对后两者的研究而忽视了前者,没有给行政主体义务以科学的定位,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法学理论的一大缺憾。行政主体义务的成立,必须有法律或职权上的依据,有行政法上的义务形态,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主体,有完成义务的行为能力;行政主体义务在法律表现上有其独特之处,它是一个复杂的义务链条,是管理义务与服务义务的统一,是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统一,是职权义务与行为义务的统一,是法规义务与契约义务的统一;行政主体义务对行政职权定"责",对行政法关系定"性",对行政行为定"量",对行政救济定"度"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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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 Self-Regulation: An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Throughout the advanced countries of the world self-regulatory regimes are being introduced.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at, at least in some contexts,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can be an effective and efficient means of social control that has been largely ignored by economics (which has a focus on individual rather than group behavior) and prematurely discounted by mainstream regulatory theory. The article examines the strengths and to a lesser extent the weaknesses of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from five closely related yet distinct vantage points: mediating institutions; industrial morality; institutionalizing responsibility; institutions responding to external pressure; and the roles of the state and third par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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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陪审、陪审员等不是中文固有词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这一组词汇的中文翻译和定型差不多纵贯整个十九世纪,历经中译名混乱的知识性介绍时期——中国知识精英向外寻求真理的中译名模仿时期——推进政制改革的中译名定型时期——《会审章程》和立宪修律中译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名等四个过程。陪审制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在清末修律中试图加以移植,可能借鉴了日本的某种经验,但陪审、陪审员作为一组中文译名并非经日本转手才进入中国,它们在中国的翻译和定型应主要归功于以上海公廨为载体的域外法律制度的位移、来华外籍人士和传教士的传播西法西制的努力和本土有识之士的推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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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主义的演变史夹杂着立宪主义的批评声,批评的焦点指向民主主义的极端化倾向———将人民主权绝对化和神圣化的观念。民主主义两个流脉中贯穿着与立宪主义的对立和妥协,其根源在于洛克和卢梭两个思想原点蕴含着不同的价值选择;立宪主义力图克服民主主义的内在缺陷,对其进行价值补正和观念破解。历史给我们的警示和启示是民主主义必须融合立宪主义价值;民主主义的人权和自由之理想唯在立宪主义的牵制和平衡下方能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