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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家属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关系,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往往能够了解案件事实或者掌握案件证据材料,既可能成为侦查机关办案的阻力,也可能成为侦查机关突破案件、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的重要帮手。调动一切有利因素,成功开展犯罪嫌疑人家属工作对于侦查工作的顺利推进,案件的成功办理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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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法律对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从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工作在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制。羁押期限则是司法机关因刑事诉讼所需,依法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制。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把这两种不同的期限混同为一,从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侵犯人权。本文试图将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进行对比澄清,以从理论和制度上找出超期羁押的原因,彻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一、法律对刑事公诉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整个刑事公诉案件大体规定了三个办案期限。分别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检察机关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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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找人难 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特别是在案件线索的初查过程中,查找案件知情人,包括举报人、同案人、行贿人、关系人等,是一项关键的工作。在实践中,往往因为找不到人,而使案件的查处工作事倍功半,甚至使案件不能成立。找人是一项艰难而又复杂的工作,在实践中,找人所花的时间往往要花去总办案时间的30%,甚至更多。找不到人的原因多种多样,除了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外,可归纳为: (一)情况不明。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可以概括如下:①举报线索或案件知情人、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等所提供的姓名、单位、地点不详,甚至可能是假的;②案件知情人、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等忘记或记不清被找人的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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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因为犯罪嫌疑人健康问题而影响办案的趋势日趋增多,虽然多数情况下并未引起犯罪嫌疑人死亡,但由于其健康问题的影响,导致讯问无法继续进行或无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而使侦查工作受阻,甚至导致案件搁浅的情况并不鲜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健康问题与办案的相关研究,科学设定应对预案,对于确保办案的有序运行,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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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侦查、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常常遇有犯罪嫌疑人翻供、不供,证人翻证或不如实作证,以及相互串供等特殊情形。这往往增加了办案的难度,能否处理好这类案件,不仅是对办案人员综合素质与能力的检验,而且也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强化对疑难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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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2009年9月1日起,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工作全面启动,这个规定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公信度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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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对检察机关严打工作的影响 在目前的严打斗争中,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较多,真正能被批准逮捕的较少,大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作出劳动教养处理而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第二,宣告侦破的刑事案件较多,但真正能被批准逮捕,进入审查起诉程序直至提起公诉的案件并不算多;第三,侦查活动中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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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罪推定的心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都判有罪。久而久之,部分办案人员心中自觉不自觉地产生犯罪嫌疑人必然有罪的思维方式,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往往带着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观点进行审查,具体表现为只愿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愿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只采信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愿采信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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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基层办案单位经常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成公检法之间认识不一致的案件,向上级有关部rl请示,以求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这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请示案件的超期兵押现象比较普遍,案件从下级请示到上级答复之间的办案时间"挂空档"。上级对下级请示的案件没有及时答复,下级办案单位则认为请示案件的超期羁押问题是上级造成的,与己无关,甚至错误地认为案件请示的时间不应计入办案时限,因而也不办理羁押时限延长手续。致使看守所在押人员超期兵押,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办案时限的规定,任犯了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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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由于在12小时内难以突破案件,就采取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的方法,“借”其“两规”、“两指”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的做法不妥。理由是: 第一,党纪、政纪案件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相比,其性质较轻。既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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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在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虽然新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的权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拒绝供述其犯罪事实,这就对以往的办案方式提出新挑战,要求办案人员从"口供办案"转向"证据办案"。尤其是近几年来,笔者在从事反贪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零口供"现象逐渐呈上升趋势,为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研究"零口供"案件已具有迫切的社会现实性,结合司法实践,本文就此问题简单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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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除正确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外,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必须紧紧围绕办案“安全”两字来作文章,重点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司法警察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既要当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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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的工作,随着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特别是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行凶等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的发生,说明检察机关在办案安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深刻反思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在办案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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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的工作,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包括防范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杀、自伤、自残或者脱逃,以及造成检察人员自身伤害和保证证据的安全等。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是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实践文明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本文拟从目前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现状及其司法警察确保办案安全的作用方面,系统探讨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构建办案安全模式,确保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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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项内容,不能忽略。然而,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司法实践却不尽人意,甚至有的承办人不进行这项程序就提起公诉。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办案人员的观念问题以及缺乏相应的问责制度。在传统观念上,办案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是必不可少的,而与被害人会见则不是必须的。观念上的成因,必然有其根源。办案人之所以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执行到位,是因为害怕办错案、办假案。会见犯罪嫌疑人能够复核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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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规范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提高了办案质量,大大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工作的开展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