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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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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设定的新罪名。由于新设罪名的不周延,导致在对于非法行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理论上存在很大分歧,争议颇大。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应着重考虑非法行医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承诺不应成为阻却非法行医的事由,我国内地非法行医的共犯问题较为常见,而网络空间的医疗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相似文献   

2.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犯罪构成要件上都有区别,罪数形态上亦有区分执业医师擅自脱离执业地点和不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论处,有证医疗机构的无证“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造成损害的应以非法行医论,无证人员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的仍属非法行医行为,刑法立法上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以资完善.  相似文献   

3.
非法行医行为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历来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我们从上海市浦东新区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现状考察入手,探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相关问题,从法律衔接和工作衔接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对深入推进非法行医专项治理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其中非法行医罪占较大比例.面对非法行医犯罪的高发态势和出现的新情况,人们都在关注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从近两年来的执法实践来看,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对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保障全民身体健康极为不利.因而,笔者想结合石景山区非法行医的现状和成因,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打击非法行医提出一些对策.  相似文献   

5.
与欺骗性的非法行医行为相比,自愿交易型非法行医行为的人身危险性和客观危害性均小得多,而且其可罚的公众基础具有减弱性。因此,自愿交易型非法行医行为具有特殊性,应该单独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一个条款加以规定,并应坚持刑罚的谦抑性原则,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6.
非法行医罪主体论纲——兼论我国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设置非法行医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非法行医行为的发生,因此,“四类主体”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我国现行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缺陷,建议将单位纳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之中,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未以合法方式取得法定资质而非法行医”中的“未以合法方式取得法定资质”的含义及“非法”的含义,以完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罪,应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刑法和行政法不同的规制范围,并坚持处罚上的轻刑化原则;在对非法行医犯罪化的过程中,应以法益侵害为基准,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这一实质标准去把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坚持谦抑原则,尽管目前本罪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非刑罚化措施应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8.
单位非法行医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刑法介入对单位非法行医行为的规范符合犯罪相对性的原理。我国刑法应当增设单位非法行医罪,以保障我国医疗卫生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9.
非法行医罪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缺乏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医师资格;就个体行医者而言,还包括缺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为人超越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但没有超越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情况下执业的,或者在行为人超出执业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但没有超过大的医师资格类别的,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跨越了执业注册的大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同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格的实习生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行医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进行执业的,不宜以非法行医罪论处;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可以非法行医罪论处。美容师进行医疗美容,情节严重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制度的改革,非法行医危害公民健康甚至生命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多。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出现,与我国的医疗制度、社会经济条件、行医者和就医者的意识以及监管和执法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非法行医犯罪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要开展非法行医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应正确定性,调查访问,勘查现场,进行技术鉴定以获取各种证据,同时加强各种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及时讯问从而获取全面的证据。  相似文献   

11.
实务界和学术界对无经营许可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行为的刑法适用都有不同的认识,主要争议在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是否存在竞合关系。以及属于何种竞合形态。从司法解释来看,侵权音像复制品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对象,并为非法经营罪所排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保护客体为排斥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不具有竞合关系。该行为只能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与之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其不足之处很明显,了解了我国现有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途径有: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采取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完善行政调解与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3.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权限的规定是适当的。我国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当被设定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非法证据承担一定举证责任,以避免被告人任意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提供的证据使法官对证据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即可。而控诉方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说服责任,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当控诉方未能证明其证据为合法所得或证明未达到证明标准时,法官应当推定该证据系非法手段所得,并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该证据予以排除。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应当赋予被告方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独立地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有效实施,还需要相关制度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14.
车内空气有害物质超标致人损害构成产品侵权,而不是环境污染侵权。在该类案件中,受害人很难跳出败诉的风险圈,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对产品缺陷、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并没有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于是,受害人面对高难度的缺陷和因果关系证明,无可避免地以败诉告终。因此,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变革,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试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录音录像规则、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制度遏制刑讯逼供。就刑讯逼供的遏制而言,需要明确的是,同一刑讯逼供行为,既可以是实体法中的证明对象,也可以是程序法中的证明对象;在作为不同性质的证明对象时,在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方面均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6.
文章对一起“热污染”案件的判决依据和结果提出了质疑 ,该案中法院认为 ,我国目前对热污染没有相关规定 ,把该案定性为“热污染”案件无法律依据 ,但被告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依据民法相邻关系准则和公平原则 ,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作者认为 ,我国关于热污染并不存在立法“空白”,只是不完善而已 ,将本案定性为热污染损害侵权案件有法律依据 ,本案应按污染侵权案件的规则处理 ,如无过失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等规则 ,这样的处理结果更符合立法精神 ,更趋公平。  相似文献   

17.
著作权法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被刑事立法吸收为侵犯著作权罪。从渊源关系上看,著作权法是被吸收法,刑事立法是吸收法,吸收法应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尺度全面吸收被吸收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定,同时当被吸收法已经对相应的侵权行为作了较大的修正时,刑事立法也应通过修正案及解释的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正。  相似文献   

18.
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和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在理论界争议颇多,在适用上也存在一定困难.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并就重大损失的认定以及计算方法,非法获取行为是否应入罪,犯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等疑难问题的探讨,在理论上有助于深化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识,在实践上可以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面临困境,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排除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始终未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目的:不得以侵害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手段取证。以此为中心判断派生证据的先天瑕疵是否为实质性瑕疵,再进行利益衡量确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构建庭前会议与庭审中心“阶层式”证据审查制度,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起到推进作用。非法言词证据的派生证据应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派生证据采取绝对排除与相对排除并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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