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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诚信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如何加强诚信建设,应首先对诚信的自律与他律机制进行研究,诚信的自律与他律机制的失灵,导致了我国在许多方面出现诚信危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诚信的自律与他律机制的特点和失灵,既有历史文化的原因、又有思维方式的原因,同时还有现代化的原因.重构现代诚信机制须吸取先人及外国人的经验,从多方面入手揭示诚信的自律和他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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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资料的发掘和最近搜集所得的新资料表明,清末编订民律草案是一个艰难而又曲折的过程,经历了修订法律权之争、拟订《编纂民法之理由》(草稿)与确定编纂计划、开展民事调查与编订民律草案条文稿,以及编订《大清民律草案》说明稿的几个事件。清末政治形势日益紧迫致使当时的修订法律馆不可能按照既定的立法计划进行编订,最终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也难免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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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典,早在我国汉、唐时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形成了一些固有的习惯。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在法律上重刑轻民,所以对于典并无系统的法律规定,直到清朝才有一些法律条文散见于大清律、户部则例,但这些规定也只重于刑罚税契方面。直至清末变法,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受聘担任起草工作的日本学者认为,中国的典权与日本不动产质相同。因而在民律草案中,仅规定了质权,而未规定典权。后经过我国法学界人士的不断探讨研究,认为典权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与所谓的不动产质权截然不同。于是,1930年5月5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对典权作了系统规定,明确规定典权为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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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甚至犯罪引起的事件频频发生,诚信成为行业面临的重大问题。很多律所,最缺乏的不是基础设施和专业服务能力,而是以律师归属感、自豪感为基础的律所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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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巳75第三双主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后,第三属圭国律协常务理事受对全国律协昌军门委员充的工地予以高度重视,认为充为发挥合赛门委员会的作用,能够要加合效地H属棒们合项业余,推动医师百业空后,提高我国后隔目具素质打扩大后U而养的穷啊。因此,会工上半年立国律协将对吕若问委员会的人员和设置进行适当的调整,各赛门委员会委员将由一些有影切和自水平目8\于公益事业的去职律腼组成。在原有的军门委员会的是础上,拟再组建益融证券、知识产权、维护律师依在执业权益、律师惩戒‘法律另规则等赛门委员会。会民4目26日,民事业经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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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条法事类纂》收录的是明朝宪宗和孝宗两朝的文书。编进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等部门官吏向皇帝所上奏折,说明他们对制例的看法。其中不少都经过了皇帝的同意而被称为“题准”或“奏准”。这些当时都奉以为例,辅律而行,具有律的性质。其中《刑部》中反映的统治者的重民恤狱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对传统重民血狱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且促进了当时有关制度的完备,对“弘治中兴”的出现起了促进作用,无论在法律思想史上,还是在法制史上都有重要的地位。明代许多法律制度,在明中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对整个封建法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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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者多认为《中华民国民法》(以下简称“民国民法”)第一条经《大清民律草案》,继受于《瑞士民法典》第一条,但却无法圆满地解释两者在条文表达方式和规范功能上的差异。该条文近则承袭于《大清民律草案》,远则继受于日本、德国法。该条文虽然形似瑞士民法,而条文内容与规范功能则完全取法于日本民事法令。在解释适用过程中,该条文发挥了三种规范功能:其一,它是“法律适用”的指示性规范,明确了民法渊源及其适用顺序;其二,它设定了民法解释的边界,维系了以民法典为中心的统一而又开放的民法体系;其三,审判机关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弥补了该条文的立法缺陷,进一步完善了它的指示功能和体系化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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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不仅有民法,而且还有着系统,协调的二元民法法律规范体系。在国家制定法层面,法典、今、格、式、例等不同形式的法律都有着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及具体的民法务文;而在习惯法颁域,家法族规、行规业律,契约等曼是丰富了中国封建民法的内容。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在中国封建民法二元法律规范体系并没有太多的矛盾与冲突,整个封建民法二元法律规范体系的运作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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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与发展●李本森一、我国民商法律文化的发展现状中国古代没有一部民法典,更谈不上商法典了,民商法律文化极不发达。直到清末修律,西方民商法律观念才开始被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所接受,《民律》、《公司律》、《破产律》等民商法律相继被制订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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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论政,把“民信之”作为治国之本;商鞅变法,以“徙木立信”之举取信于民。社会诚信建设,几千年来都是执政者、执法者上下求索的重要问题。因为在社会的层面上,诚信不仅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社会有序有效的重要标志。如果社会缺乏诚信,必定使人人自危,最终陷于混乱与无序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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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吸收先进法律文化,采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法律人格学说,在总则编设人格权一节,并通过总则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人格权权利体系,奠定了中国人格权立法之基本走向。《民国民律草案》确认了《大清民律草案》规定的各项人格权,但总则编不再设立人格权一节,设权性规范的重点转入债编。民国民法循着《民国民律草案》的思路,人格权立法重心在债编,并增加了健康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形成了开放的人格权立法构架,设专节规定人身权,并通过判例、司法解释和附属性立法,形成了人格权立法与权利体系。历史地看,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始终采取总则与债权相结合的方式,只是在设权性规范的立法重心上有所变化。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则实现了从民事主体与债之关系两者结合的二元结构向主体制度、权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三者结合的三元结构的转变。三元结构对应的是人格权规范的三个部分,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救济。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在继受与传承中悄然变化,直至断裂;而在断裂中,生命体在社会中顽强地存在,并通过立法在理性与进步中实现自觉。而支撑这种自觉的,是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社会文化,并提供一条通过民事整合宪政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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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是在近代比较法研究中出现的概念,这个法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根本制度是礼。但长期以来,学界在研究中将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主干,而将礼束之高阁。有关礼的论述笼统而缺乏细致与具体,对礼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严重不足。正是这种几乎将礼摒弃在法研究领域之外的做法,使我们对中华法系产生了一系列误解。比如将"重刑轻民"、"以刑为主"归纳为中华法系的特点等等。在中华法系的制度构成中,律只是各种法律中的"一端",其地位与作用都远远不能与礼相提并论。但律在中华法系中确实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礼的指导下,"律义"经历了一个由法而儒的演变过程。但这个过程恰恰证明了,在中华法系中占据主导与主流地位的是礼,而不是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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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汉律所见"质钱",现有的契税说与抵押(或担保)之钱说,均存在疑点,难以成立。"质"是秦汉律中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以《说文》"以物质钱"的解释为据,并参照文献所见南北朝时期有关质钱的记载,可以推测,秦汉律所见"质钱"是因官府(债权人)占有民(债务人)之物以保证其借贷而产生的,是官府在借贷期限届满时所收到的、由民交来的款项(本钱与子钱之和)。中国古代"以物为质"担保制度的出现,因此被提前到战国时期秦律之中。由此可以窥见早期中国法中担保制度及其在当时社会运行实况之一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