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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性质决定了公证员对于真实性的永恒追求,正如有阳光的地方就会有阴影,公证员在对公证对象真实性予以证明的同时,也识破了形形色色的造假骗局。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几乎在所有的公证事项中都有可能遇到,而在办理继承、涉外公证中尤为常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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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公证机构所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数量越来越多,种类也日趋丰富,公证员从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并使保全证据公证越来越深入人心,成为公证业务发展的又一大领域,可谓成绩斐然。与此同时,面对形形色色的公证事项,公证员们一直试图寻求一般性的规律来指导保全证据公证实践,以保证公证书的应有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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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常见业务,也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有的当事人为多得利益或图省事提供虚假证据,给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设置了诸多障碍,并增加了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证据核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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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属于公证的传统业务之一。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依据的主要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保全证据指导意见》等,其中2004年中国公证协会颁发的《办理保全证据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是公证机构办理该类公证业务的实务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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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而合法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之一。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服从法律,不仅所公证的实体内容合法,即.办理公证事项本身合法,而且公证活动的程序也要合法,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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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今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们也越来越多,这给我们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公证员,就如何完善遗嘱公证,笔者试分析遗嘱失效的原因,从完善遗嘱公证笔录上来完善遗嘱公证,以便能更好的预防遗嘱的失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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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追偿权的涵义和性质
公证追偿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后,依法要求有过错(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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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判断: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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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慎重对待证人证言证据公证员若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出具公证书时.应当慎重。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再加上有关职能部门的档案管理不完善,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公证证据是来源于证人证言。笔者认为,只有在无档可查的情况下.才可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方式.而且公证员在核实时首先要核实证人的身份.在笔录中应询问证人与申请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并告知证人若作伪证应承担法律责任。在采用证人证言时,应当收集直接证据或原始证据.并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的审查核实形成证据链。一般情况下.不采纳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第二.建立规范的办证程序和办证流程。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实行统一受理、统一收费、统一出证的流水作业方式。由于《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未对公证机构的办证流程作统一的规定,各地公证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有的公证机构虽实行统一受理.但受理的公证员不直接承办本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即受理后统一分配给受理公证员之外的其他公证员办理.这种做法违背了公证员亲自办证原则,不利于公证员了解第一手材料:有的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自始自终未与申请人见过面.对证件的真实性没有把握:有的公证机构没有实行统一受理的办法.每位公证员都可以自行受理公证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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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颁布实施八年来,公证在服务经济、维护和谐、保障民生等领域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凸显。虽然目前各地公证机构仍在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但不难发现。目前公证的核心业务依旧是遗嘱、继承、证据保全等传统业务,相对于三十年前的公证业务类型.现在的新业务在整个公证业务量中所占比例并不突出。这也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部分公证员多年来业务单一,长期处于某几类公证业务的机械重复办理状态中.难以体现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价值:二是公证行业被禁锢在一个以“认证”为主的领域。难以充分发挥其作为独立法律制度的价值。因此,公证创新就成了公证行业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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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当事人视角下的公证失信公证受理标准不一是指在面对相同的公证申请人和相同的公证申请材料时,同一执业区域内的不同公证机构、不同公证员是否予以受理的结果不同。通俗一些的表达就是"某项公证业务在这个公证处不能办的,到那个公证处就可以办"、"某项公证业务找这个公证员就好办,找那个公证员就肯定办不成"。这样的情况在公证实践中确有存在,给当事人留下了办公证"因人(处)而异"、"没有统一要求"的印象,对公证公信造成负面影响。从实践中看,"公证受理标准不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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