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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23日颁布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5条为房屋委托书公证审查确立了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方式。虽然目前委托书公证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采用哪一种审查方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接受委托书的第三人的需要.可以进行形式性审查或实质性审查。但笔者认为.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优先采用实质性审查.只有在对委托书的内容或者目的等有疑虑时才向当事人告知采用形式性审查.而在明确有非法的内容存在时则应当拒绝办理。笔者这样考虑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委托书公证的新动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因受到利益驱动不法利用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委托买卖房产公证书中有些当事人巧妙地设计让受托人凭经公证的委托书即可对房屋进行自由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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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的规定,委托人办理委托书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这是因为委托行为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书公证是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譬如当事人正在外地出差办事或正旅居国外,而需要委托办理的事情又很急,让他们在外地或国外办理委托书公证有一定困难,或受时空限制等原因,既或很快办妥了,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总是凭借着委托人从外地或国外邮来的信件或发来的电传材料,代委托人申办委托书公证,这确实给公证处出了一个法律上的难题。近几年来,有的公证处尝试办理了接受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这一新的尝试,对人们正确有效地实施委托行为,妥善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拓宽这一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对此笔者作如下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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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当事人未能亲自办理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的事务.需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相关事宜,为此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公证时当事人提出银行和房管部门特别强调,要在《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本委托为不可撤销”的内容。公证处在审查该公证事项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可以办理。理由是委托行为是委托人自愿作出的.委托人自愿放弃对委托的撤销权.是委托人充分行使权利的体现.理应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是:不可以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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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是委托人授权受托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因时间、地点、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或不便于自已进行民事活动时,可委托他人代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后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委托书是当事人一方(委托人)委托他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他方接受此项委托所产生的一种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受托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其意义在于能使接受委托书的单位或个人相信委托人的签字、盖章是真实合法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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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受托人在接受委托时委托书才起作用,如受托人接到委托书后明确表示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即失去作用。向前延伸,这种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生存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则是代理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因此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书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由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委托书通常应是在有关委托行为的后果仅使受托人取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情况下才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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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交易的快速增长,有关房地产方面的委托公证数量也呈急剧上升趋势,在公证实务中,出现了许多当事人为炒房产而要求申办委托书公证,有的还设定有受托人代为出售房屋,收取房屋转让款的特殊条款,为规范房地产委托公证的办理,防止出现负面影响,本文就有关问题提出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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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委托公证的常见误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购房置业逐渐成为人们理财方式的一种,各地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随之蓬勃发展。就公证而言,最大的变化莫过于以代办房产买卖手续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数量激增。办理委托书公证,其初衷在于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使其脱身于烦琐的房产买卖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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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委托相比,涉房地产委托存在属性异化的现象。现实中,一份单方授权的涉房地产委托书基本等同于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加一份房产抵押担保协议,委托公证书也逐渐演化成为了一些人炒房避税、逃避限购政策、高利贷担保的工具,这不但陷委托人于不利的境地,极易引发财产纠纷,也为公证机构、公证员带来了巨大的执业风险。本文拟探讨涉房产委托书(主要是房产中介、担保公司参与下的涉房产委托书,以下为叙述方便,简称委托书)异化情况,并从公证实务角度出发,审视在涉房产委托书发生异化的情况下,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如何审查和告知,以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降低公证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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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的一天,我处值班公证员接待了一位前来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这位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委托书内容比较特殊,与日常受理的房产买卖委托、赎楼委托或者一般事务性委托等委托书内容大不相同,其所委托的事项是当事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笔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收款项委托给某担保公司收取,且不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帐号收取,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委托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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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委托公证风险产生的原因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与房产有关的委托公证数量大幅攀升.成为公证业务的重要证源和稳定证源。该公证在节省委托当事人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风险。由于房产这类标的物涉及的财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百万元.具有较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取其中利益,无所不用其极:一是提供假产权证、假身份证明、假婚姻证明.安排他人冒名顶替产权所有人等方式骗取公证书;二是受托人与第三人恶意勾结,在委托人不明晰法律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诱骗委托人授权后.低价、贱价销售房屋,或者私自出售、抵押房屋,一房二卖或者多卖,携款潜逃。这些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带来巨大经济赔偿风险.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公证机构的形象和信誉。结合实践.笔者认为目前房产委托公证业务存在风险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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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张某夫妇来到公证处.称他们的结婚证遗失,需要回老家补领结婚证。然而,张某的妻子因工作原因无法一同前往.在咨询过当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之后,被告知可以到他们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书公证,所以二人特地前来办理。值班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后.依法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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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房产所有权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制定的标准房产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房产委托书。本文主要探讨房产委托公证的潜在风险及防范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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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书公证并不太复杂,但极易出现问题,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公证人员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都要牢固树立责任风险意识.始终绷紧公证质量这根弦,千万不能麻痹大意,始终做到警钟长鸣.确保房屋委托书公证不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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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极为常见的公证事项。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屋买卖、抵押等内容的委托公证时极少采用《公证书格式》中的第一式,即委托公证格式出具公证书,普遍都是采用第三十四式,即证明文书上签名(印鉴)属实的格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根据中公协《关于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原则上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仅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证明。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少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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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记者从市公证处了解到.受房屋交易数量增多等因素影响.近来哈尔滨市公证部门签署的房屋交易委托书也“大放量”.平均一天出具的委托书就超过数百件。其中。市民在异地购房时办理的委托、提存类公证已成为体现哈尔滨市异地房产交易的“晴雨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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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日常工作中再平常不过的一项业务。然而许多公证人员一提到它却是“谈虎色变”.究其原因.源于近年来当事人以不法手段骗取公证书.之后公证机构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一份收费200元的公证书,最后可能被判赔近百万元,这其中的不成比例姑且不论.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在其中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舆论压力还会影响到行业的发展和公信力的维护。公证人员在能力所及的情形下尽到审查义务而仍然免责不能和公证机构被判赔偿后难以通过追偿而获得救济.是目前公证行业在面对房屋委托书公证时最大的困扰。公证人员不是“火眼金睛”.公证人员也是“肉眼凡夫”;公证机构不想做“冤大头”.公证机构却往往“束手无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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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公证当事人对话。察言观色水落石出
良好的沟通能力是公证人员业务素质的集中体现。公证人员在公证受理阶段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对话关系,才能及时发现办证疑点。近日,笔者所在公证处识破了一场“石某携假妻办委托”的案件。当事人“夫妇”申请办理房屋出售委托书公证.本处工作人员依法审查申请人石某所提供的各项材料时.发现其妻子身份材料中的照片与石某身边自称其妻子的女子相貌有些许出入。于是.工作人员提高警惕。询问该女子与其身份相关的基本信息.涉及结婚时间、原籍地点等,该女子均无法正确回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