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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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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邵俊 《人民检察》2023,(12):57-60
实践中,直播庭审存在引发舆情事件、泄露个人信息等风险隐患,有损司法公信力。域外直播庭审的发展趋势整体上由绝对禁止向审慎适用转变。为防范直播庭审发生负面效应,有必要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直播庭审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覆盖式的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应围绕其在直播庭审中的角色定位,健全网络直播庭审检察工作机制,能动履职,及时发现和纠正庭审直播中的不当行为,积极推动庭审直播规范有序运行。未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制定统一的关于直播庭审的司法解释,对直播庭审的案件范围、突发情况处置、权利保护、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2.
为加大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最大限度接受网民、公众和社会的监督。1月31日上午8点30分,泾县人民法院首次利用中国法院网图文直播平台对被告人曹彬、张伟华、张新假冒注册商标,被告人李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进行了网络图文直播。近年来,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生产的“红星”牌宣纸货源紧缺,价格攀升。  相似文献   

3.
司法公正、公开是适应司法发展国际趋势的必由之路,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国家形象的直接反映。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相继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几个文件,对于司法公开工作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通过司法公开,使得庭审过程更严谨严肃,更大程度上满足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节奏的需求,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包括多个环节的公开,呈现多种途径的公开;同时,其长远来看是具备积极影响的。当前,我国的司法公开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4.
冯姣 《法治研究》2013,(8):125-131
禁止庭审微博直播要求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通过发送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审判公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禁止庭审微博直播构成对审判公开原则的一种限制。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独立裁判,有必要对审判公开原则进行限制,但是对其的限制应当符合比例性原则。解释规定的禁止庭审微博直播并不符合比例性原则,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规定进行限制。对其的限制主要包括主体限制和案件限制。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11,(6):62-62
北京市法院以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为中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三个北京”建设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6.
庭审直播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从各国对庭审录音录像和电视直播的法律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电视直播持开放的态度.我国法律没有对庭审直播问题作明确规定.审判应当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形式对外公开.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和录音录像才是常态,而不允许如此才是一种例外.在进行直播时,一要坚持设备使用的"三无"规则:无声音、无特殊光亮、无大幅度的动作;二要根据法庭的决定来确定使用何种形式的设备;三要禁止对法庭上某些特殊的人进行拍摄.另外,是否庭审直播的决定应当由法官作出.  相似文献   

7.
高一飞 《法律适用》2012,(8):105-107
在美国,媒体有一项获知刑事审判信息的权利,该权利由宪法第1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权)确立并通过第14修正案(正当程序权利)运用于联邦。但是这一权利并不意味着法官无权对那些法庭内或者法庭周围的媒体代表的行为进行限制。在美国历史上,法官也担心媒体作用影响公正审判而使公众对审判失去信心。早在1935年理查德(Richard Bruno Hauptmann)一案中,由于前所未有的媒体作用,公众开始  相似文献   

8.
现实生活中,审判机关的活动备受牵绊,除了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还受到来自网络舆论等方面的压力,致使司法审判独立步履维艰。从近几年的司法实务中可以看到,网络舆论正逐步成为我国司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已是不争的事实。  相似文献   

9.
李宗彦 《检察风云》2013,(18):34-34
8月22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这起备受我国社会乃至国际关注的案件中,济南中院采用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做了实时播报,及时准确披露庭审信息。直播薄案庭审,在法治和传播上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近些年来,在美国出现了一系列有争议的案件报道,美国人对媒介在法庭中的作用争论不休。无独有偶, 1994年英国广播公司 (BBC)在苏格兰尝试进行了电视直播庭审,结果也遭致非议。然而,有一点是清楚的:电视以及其他媒介正在撞击法庭的大门,它表达着一种愿望:那就是公众不仅仅希望能够实现公正,而且希望能看到实现公正的过程。本文即是对由电视庭审节目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的大体概括。   一、电视庭审节目的支持者   1.不要射杀信使,电视充当监督者   支持电视庭审派的最有利的观点在于,电视以直观的形式使法庭程序向公众开放。…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司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实践中司法机关也不断推陈出新,努力完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化平台将"审判公开"向"审判信息公开"转型。但多方面因素始终制约着审判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导致舆论环境进一步恶化,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持续紧张。是故,有必要从根源上转变司法理念、深入司法专业化进程、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对司法腐败的监督并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落实审判信息公开机制,提升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2.
沈玮玮  赵晓耕 《北方法学》2012,6(3):125-134
药家鑫案引发了颇多可供讨论的法律问题,比如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关联等。仅就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发放"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的行为来说,就可以映射出许多关于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样态。究其本质,发放意见表实则难属司法行为或审判行为,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法院的管理行为。从庭审管理的角度而言,这一行为彰显了在当前集权体制下行政化的法院管理模式逐渐难堪的现实,同时也反映了当前法院还算占绝对优势控制的庭审管理环节深受媒体和舆论的压制而艰难前行的无奈,并且还反映了法院在以政治为首要职能的高压下难以实施专业性技能管理的困境。  相似文献   

13.
李成洪 《特区法坛》2002,(70):15-18,22
然而,专家学者们认为,举证责任转换的只是行为责任,结果责任并不发生转换。结果责任是法律预先设定并自始至终凝固于一方当事人。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如专家学者们所言,结果责任就是应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其主张事实或反驳事实不成立或难以成立,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4.
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是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重要基础。在这种程序结构中 ,审前准备程序应具备形成并确定争点功能、交换并冻结证据功能和约束言词辩论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 ,不仅需要从程序制度上的精心设计与构筑 ,更需要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更新与配合  相似文献   

15.
民事审理的集中化研究——以庭审程序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万洪 《现代法学》2011,33(4):123-130
庭审是集中审理的关键,集中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开庭审理中得以落实的,审理是否实现了集中化也主要是在开庭审理阶段体现出来。对于我国是否实现了审理的集中化,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但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严格区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虽然有些案件表现出来的是只经过一次庭审即告终结,但这实际上是建立在多次"非正式开庭"基础上的。而且由于"非正式开庭"喧宾夺主成为法官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渠道,开庭本身都不具有实质意义,就更谈不上有集中、连续地开庭审理的可能。有鉴于此,为了实现审理的集中化,就需要对现有的开庭审理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邓兴广 《法学》2009,(10):117-123
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突飞猛进的增长,司法效率遇到了空前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积案形势,如何在确保裁判公正的基础上,以尽可能高的效率来满足民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当前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推进中级法院司法高效建设,关键要健全完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实现案件审判的科学化管理,同时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改革不相适宜的诉讼制度,并优化软硬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17.
李成洪 《特区法坛》2002,(71):12-13
四、科学理解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就是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一些特殊民事案件,将本来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其实质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有的学者将其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新标准,以此否定或取代传统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这显然不妥。国内外的立法例与司法实践,倒置的举证责任一般都是适用于特殊类型侵权案件或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质量、医疗事故等,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这只是对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补充与完善,是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的例外规定,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不能完全取代也不应全部否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与一贯理论主张。说到底,倒置的举证责任只是一种分配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8.
19.
20.
本文指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和客观公正义务,决定了其在“排非”程序中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防止法官被非法证据污染而产生偏见的风险,有利于保障庭审程序集中、高效进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程序运行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比例不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较低、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形式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强化检察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专题教育培训,纠正其认识误区,树立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赋予检察机关在“排非”程序中的权利告知义务,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程序保障;提高律师在“排非”程序中的参与率和辩护质量;设立以听证为主、书面审查为辅的证据合法性调查核实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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