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重于普通过失是传统过失犯领域中的铁则,但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得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边界不清,这造成了这一铁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异议。更为关键的是,这一铁则的正当性在遭受批判后,为之辩解和反驳的观点始终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业务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类型,但我国刑法未遵守这一铁则,立法者根据现代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作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规定,这使得它的法定刑轻重有度。因此,以这一铁则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规定并不妥当。并且,业务过失的惩处重于普通过失不是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
过失基准行为论:过失犯刑事责任范围的限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传统过失犯理论无力对抗片面地从危害结果引出的处罚要求,具有鲜明的结果归责倾向。引进"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这两个概念,虽然有助于使过失心态认定更为精确,但显然不能彻底解决传统理论的上述问题。要实现过失刑事责任范围的合理限定,必须借助"过失基准行为"这一理论工具,在过失犯认定过程中赋予"行为"以实质作用。过失基准行为则是指包含法不容许的危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4.
"违法视为过失"是普通法中判断过失责任构成的重要原则。本文旨在通过回顾美国法院和理论界针对"违法视为过失"的相关判例和研究,聚焦"违法视为过失"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探究其在判断过失责任上作用。 相似文献
5.
论监管过失理论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 ,过失犯罪的理论也从旧过失论逐渐演变为新过失论 ,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过失论包含有容许危险理论、信赖原则、危惧感说、监督过失理论等 ,其中监督过失理论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有其适用的必要性 ,对于加强领导管理的责任意识 ,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7.
8.
日本环境侵权法的发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日本的环境侵权法并非单纯由过失责任原则直接发展为无过失责任原则 ,而是经历了从客观过失理论到过失推定 ,再从过失推定到无过失责任主义的演进过程。日本法制在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上将损害赔偿与排除侵害分割开来 ,各自开创新说。且排除侵害制度的重心在于权利本身 ,即对何种权利于何种程度上承认排除侵害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6):19-29
过失犯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三阶层和四要件这两种犯罪论体系对过失犯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四要件把过失作为犯罪主观要素加以讨论,而三阶层则从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阶层对过失犯分别进行考察,形成了完整的过失犯理论话语。无论是纯正过失犯还是不纯正过失犯,都可以采用三阶层的分析工具,为过失犯的司法认定提供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
10.
共同过失行为在实践中是屡见不鲜的,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解决此种行为是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以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为视角,对共同行为之"共同"的定性上主要有犯罪构成说和行为共同说,比较两种学说后得出这里的"共同"更多的是行为的共同。但是,光有行为的共同还不足以说就成立共同犯罪,还需要满足行为人主体资格和共同的注意义务这两个要件,这种共同行为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1.
现代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中一项基本归责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从近代侵权行为法到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中,过错责任原则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发展,主要表现为过失的客观化、过失推定以及违法视为过失。 相似文献
12.
13.
论医疗过失的证明及举证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过失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对医疗过失进行分类,可以借鉴法国对医疗过错的分类方法,分为医疗技术过失和医疗伦理过失。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实行完全的过失推定,是有局限性的,应当改进。对于医疗技术过失,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举证,但在原告举证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实行有条件的过失推定;对于医疗伦理过失,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实行完全的过失推定。 相似文献
14.
就会计师第三人责任而言,数美国法最为发达,但关于会计师第三人责任的三种责任标准也存在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的纷争。会计师得为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人的信赖损害负责。理由之一,会计师第三人责任,系属职业过失责任,如果没有可充权衡的否决因素,责任成立;理由之二,可充权衡的否决因素,即被告责任负担轻重程度以及对共同体的影响、遏制重犯模型、损害和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种权衡因素都支持而不是否决。 相似文献
15.
监督管理过失分为狭义的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只要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人懈怠其监督管理义务且由此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就有监督管理过失成立的余地.信赖原则能够合理地限制监督管理过失刑事责任的成立范围.信赖原则只适用于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而不能适用于单位外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信赖原则在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的适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监督管理者没有制造或者增大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建立了分工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健全的安全防范体制,且业务分担者具有相应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存在实质的信赖关系,且信赖具有社会相当性. 相似文献
16.
17.
18.
论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须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又称“过错能力”或“侵权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不是不法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或客观财产能力。在侵权过失趋向客观化的今天.民事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的逻辑前提,而是以对一定的能力低下者提供免责保护为政策性考量而建立的制度。对于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采纳以年龄形式标准结合具体识别能力的结合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