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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维度"是描述、检验和反思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实践样态的切入角度,各模式的变量差异决定其在"作用维度"中呈现的作用效果,进而形塑出多样化的刑事司法实践样态.同时,通过"作用维度"可以连接理论与实践,其中作用效果的区别,正是界定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评价要素.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处于"经验-规范""实体-程序""知识-权力""认知-行为"四重作用维度之中,以此为指引,"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转型的基本方向.当前学界对于"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存在理论误读,需要结合"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和"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的整体性"加以澄清,并在"作用维度"的理论框架中接纳更多交叉学科的知识增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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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我国刑事诉讼通行“印证证明模式”,将获得印证性直接支持证据视为证明的关键;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内省性”。采取印证证明模式的主要原因包括非直接和非言词的审理方式、审理与判定的分离、重复的事实审理需要案件在书面上的可检验性与印证性等。同时,该模式与法官的素质以及占主导地位的认识论有一定的关系。印证证明模式具有易把握与可检验的优点,但刑事司法的现实环境常常使印证要求无法达到。在我国,应当谨慎而适度地借鉴典型的自由心证证明方式,以适应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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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其特点是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导致这一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盛行的因素包括不甚理想的法官素质、卷宗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科层型的司法权力机构、不独立的法官等等。这一证明模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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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事诉讼中奉行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它以被告人口供为印证机制的中心,忽视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敢定案。这种证明模式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却可能不利于发现真相,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因此,要重新认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方法和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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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从相互印证的缘起出发,分析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在理论上的优势价值,并结合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提出我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检视印证证明模式的适用标准时,既要严格厘定相互印证的适用原则,又要合理确定相互印证的适用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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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之后,大陆与台湾地区刑事法领域产生理论分野:前者学习苏俄,在犯罪论体系上,形成"四要件"的耦合式平面结构,具有强烈的入罪倾向,而在证明模式上,强调证据链条形式上的相互印证,表现出一种异化的"整体主义",缺乏认知融贯性的同时忽视原子分析;后者继受德日,在犯罪论体系上,形成"三阶层"的开放性递进结构,凸显类型化思维,而在证明模式上,注重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在证明模式的初始化过程中具有"原子主义"色彩,并有序地向"整体主义"过渡。作为约束实体认知与程序指引的"指导形象",犯罪论体系与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不同选择,导致两岸刑事司法实践样态存在差异,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错适用之效果,也在法官认知过程中得到集中呈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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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
在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上,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印证模式”。这种印证模式的形成和我国司法传统和司法理念密切相关,其强调证明力的客观性、外部性和可检验性。印证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漏洞:一是将具有或然性的经验法则普适化,二是重视证立、轻视排伪,三是过于依赖直接证据,这些漏洞有时会导致案件事实背离实质真实。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进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落实,我国应当由印证模式走向印证与心证的“混合模式”。只有在印证的过程中融合心证,使主观判断和客观判断相结合,使外部性审查和内部性审查相结合,才有可能弥补印证模式的证明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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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印证与自由心证并非证明模式,而是裁判者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遵循的裁判方式。印证应事实查明活动的要求而产生,以非实质化的证明活动为支撑:依据印证裁判,强化了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忽视了程序正当性的保障;依据印证裁判,局限于证据之间关系的形式审查,亦加剧了我国庭审证明的形式化,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机械、僵化,严重挤占了其自由心证的空间。印证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等具有共生关系,在支撑印证运转的制度空间中很难为自由心证寻找生存的空间。伴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庭审证明实质化的落实,应让法官的裁判方式回归自由心证,并通过弱化对证明力规则的依赖,强化控方的严格证明,强调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改造合议庭的构成,强化裁判文书的公开和说理等制度改革实现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时,印证应退出证明模式的舞台,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其本身的精细化、科学化应该得到特别的强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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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认定案件事实采用的是印证证明模式,这种模式以相互独立的证据发生重合和交叉为检验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依据。然而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不是万能的,它有合理性的同时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当新刑诉颁布后迎来适用上的巨大冲击,使得其在未来的发展中不得不有所变革。但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及追求客观真实理念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必将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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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证明是刑事案件证明的基本方法。司法实践中,印证证明有时未被正确地运用,出现印证证明模式化、粗滥化的现象。审查者对印证证明的认识模糊、运用混乱是没有形成真正印证或形成虚假印证的内在原因。基于此,有必要厘清刑事印证证明的证成逻辑。从证据来源、印证的同一性、印证的程度判断同向证据形成充分印证,并消除根本性的矛盾证据和进行必要的检验,进而准确把握刑事印证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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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研究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 ,必须考察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司法证明的目的可以带有一定的理想性 ,但司法证明的标准必须具有现实性。司法证明的目的在各种案件中都应该是统一的 ,司法证明的标准则可以根据案件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客观真实 ,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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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概念本质所指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观抽象证明责任为客观证明责任之表象,而具体举证责任实为证明责任之假象。在"规范说"的方法论下,证明责任既非事实问题,也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属将事实与法律连结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明责任规范应直接来自实体法规范,其本质是一个实体法规范要件的补充规范。现代证明责任是一种作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的一般性克服方法的形式理性制度,其最深层的本质就是以法律价值权衡化解事实认知模糊状态,化消极无解之事实判断为积极的法律价值引导,其性质属于"实质司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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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证明规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尽管刑事诉讼法在 1996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 ,对抗制开始引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但是司法证明机制并没有在这一制度中确立起来。结果 ,不仅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容易出现混乱 ,而且法官对于诉讼进程似乎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因此 ,在未来的刑事证据法中 ,必须重新构建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规则 ,使得法庭审判真正保持最基本的诉讼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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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1)
印证是中国司法证明的传统模式,具有独特的制度生命力。印证不同于完备的证明,是一种非饱和性、进阶性论证。印证最基本的运行方式是相互,其对立面是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的前提是非同一来源,其理论基础是概率叠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口供印证勘验笔录的证明方式使用不当,就会出现实践偏差,应予以重视。印证理论的发展不必与自由心证相纠缠,而应以信念理性为心理认知基础,印证调控外在,信念理性规划内在,两者彼此契合、相互支撑。印证与信念理性的哲学教义是可靠主义。可靠主义是对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以及非理性的兼容与调和,它为印证与信念理性提供了一系列基础性答案。从印证到信念理性再到可靠主义,这是司法证明科学化进程中的一条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