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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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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与发展——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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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订立的和解契约。《人民调解法》第33条所确定的司法确认制度本质上乃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之制度,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路径是有违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理的。应当在立足于司法确认程序乃非讼程序之基础上,遵循人民法院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适于强制执行之路径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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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出台,正式确立了我国非诉司法确认制度,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以及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并且有效地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是对于目前,相关法律对非诉调解的司法确认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司法确认机制的案件适用范围、主持调解的机构、以及具体适用的程序等方面,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去思考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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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5)
为了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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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关键的一环。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定位为特别程序,其不仅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也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即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时的认定问题。对后者而言,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对当事人的救济、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类型、对人民调解协议中案外人的救济以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检察监督等方面的疑难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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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围绕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针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本次民事诉讼法大修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被视为最大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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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和法院司法调解两种独立制度,因其程序内部的不当,引发了学者对司法调解制度存废的争论。立法者有必要通过审调分离的制度改革,构建起一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的诉讼外人民调解制度,以满足由刚性判决来塑造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基本性格特征和当事人对可替代纠纷调处方式的程序性权利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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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增加规定的内容,诸如对调解协议和担保物权予以司法确认,对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加以审查等,是与其总则新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遥相呼应的——具体体现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虚假调解规避法律、规避执行或者事后随意反悔,有利于遏制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现象,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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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提出不独民事调解、和解协议的概念、要件以及司法确认能力有待澄清,而且行政调解、和解协议的概念界定和司法确认亦引发争论。自201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允许依照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之间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这引发如下讨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属于民事还是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与民事和解协议的区别何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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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衔接”机制作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关键的一环,有助于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组织和程序建设.本文通过研究我国“诉调衔接”的运行模式,针对衔接机制的三大核心路径——“对调解协议纠纷的司法审查”、“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先行调解法典化”分析,思考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诉调衔接机制,补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从而更好促进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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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审判程序的设计,特别是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设计,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体现公正原则,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应当重新设计调解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阶段,克服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调解原则上的矛盾规定,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路,以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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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审判程序的设计,特别是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设计,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体现公正原则,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应当重新设计调解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阶段,克服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调解原则上的矛盾规定,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思路,以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