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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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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恩华 《政府法制》2014,(34):52-53
优秀的高素质的仲裁员不仅能够保证仲裁庭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而目能够充分地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全面体现仲裁的民主法制、公正公平的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笔者从事仲裁工作多年,办理了不少仲裁案件,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和仲裁体会,现就如何提高仲裁人员素质、确保仲裁案件质量谈一些肤浅体会和认识,简单来说就是“五个要”,供大家参考.本文所称的仲裁人员是指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  相似文献   

2.
范铭超 《北方法学》2014,(6):118-127
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仲裁员是仲裁过程中极为关键的重要因素,因此每个仲裁机构为了方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也为了提高仲裁员的质量,促进仲裁裁决的合理裁判,都设置了仲裁员名册。这一名册制度制度有其优越性,但是也不能忽视了其副作用,如有妨碍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无法囊括全部的够资格的仲裁员在内,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仲裁员名册制度的利弊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丁夏 《法学论坛》2015,(2):101-108
《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中仲裁员制度人本化的核心即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此为视角阐释了该规则有关仲裁员制度的三大创新:当事人选任仲裁员意思自治、当事人选择多层次争议解决方式的意思自治以及当事人实现财产权保护方法的意思自治。提出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以实现当事人选任仲裁员的意思自治;试行建议模式下先调解后仲裁的机制以保证当事人利益的连续性;构筑紧急仲裁庭以填补当事人财产权救济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 ,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 ,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者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等 ,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此外 ,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 ,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  相似文献   

6.
中国仲裁员制度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否认,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可以及时了解仲裁员的专业背景、知识程度等相关信息,有利于实现当事人选任仲裁员的自由意志。对于那些怀有恶意的当事人,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他们对仲裁员的资格和身份提出抗辩以拖延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但是,中国目前的仲裁员名册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7.
仲裁的基本价值追求:意思自治、效率、公平。仲裁庭的组成,尤其是首席仲裁员的推选更是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公平的关键环节。完善仲裁庭的组成制度,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彰显仲裁之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8.
首席(独任)仲裁员产生规则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席(独任)仲裁员的产生规则是仲裁员委任制度中的重点问题.当事人决定首席(独任)仲裁员人选的权利应予尊重但可适当予以限制;名单法是充分实现当事人委任首席(独任)仲裁员权利的可行方法;仲裁机构应慎重行使直接委任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权力,并应对该项权力进行适当的自我限制;首席(独任)仲裁员的委任应遵循特定的程序,以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赖;由当事人选择的两名仲裁员委任首席仲裁员虽存在程序局限,但可考虑给予当事人委任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更多选择.  相似文献   

9.
编者按:仲裁制度一大优势即为“专家断案”,具备各领域专业知识与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是保障仲裁质量的根本所在。为进一步提升仲裁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更好地促进仲裁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相互学习,北京仲裁委员会定期举办仲裁员沙龙活动,由仲裁员组织选题、举行讲座、互动交流,在相互切磋申实现水平的共同提升。本期“仲裁讲坛”即刊登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著名法学家刘俊海老师在仲裁员沙龙中的主题发言。今后,本刊“仲裁讲坛”栏目还将陆续刊登仲裁员沙龙活动中的精彩发言及主题讲座,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0.
谈仲裁员的操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员的操守问题在整个仲裁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员本人、仲裁制度以及法院都具有重要意义。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无论仲裁机构、仲裁协会,还是仲裁员本人,都应重视仲裁员的操守。重视仲裁员的操守,一方面仲裁员要正确认识有关仲裁员操守问题的法律文件的性质和地位,在这些法律文件的指导下,力求做到廉洁公正、崇尚正义、认真严谨、谦虚勤勉、专业守密、力学上进,从而实现仲裁员公正、独立、效益、专业等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各方面要努力建立起与仲裁员操守密切相关的包括对仲裁员的考试与选拔、培训与评级、考核与奖惩、监督与追究责任等在内的一套多元化机制,从而把仲裁员的操守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1.
论仲裁员的公正性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介绍仲裁的法律属性即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入手,详细地分析了仲裁制度中有关仲裁员公正性保障机制的问题。文章认为:仲裁员公正性保障机制应当包括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制度、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制度、仲裁员的监督机制以及仲裁员的责任制度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任职资格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前提;行为规范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基础;监督机制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关键;责任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补充。文章进一步认为:仲裁的契约属性决定了仲裁员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应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之根本所在。文章针对当今社会转型时期诚信危机的现实提出:仲裁员应当正确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在仲裁中严格执行披露和自我回避等仲裁员自我约束制度,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仲裁员披露和自我回避的提醒制度。此外,应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形成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12.
每年,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及其法律顾问会与外国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而这些仲裁协议大多会约定在海外进行仲裁。在参与海外仲裁程序时,中国公司将会面对很多重要的实体及程序的法律问题。本文将讨论到这其中许多重要的程序性差异。各国仲裁法都规范着仲裁员的行为及法院与仲裁的关系,熟知这些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也有很多顶尖的仲裁中心、仲裁机构是依据其自身的规则来管理仲裁员的,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与中国的仲裁相比,其它国家在仲裁实践中有很多重要的不同之处,包括仲裁员的选定,以及对仲裁员独立和公正的要求。有些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其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国际仲裁中,关于仲裁中的庭前开示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近来,仲裁庭已习惯于要求各方当事人从其掌握的资料中向对方提交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文件,这样一来,对方当事人便可以决定是否要利用这些证据来支持己方的观点。最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问题也十分重要。依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只可能在作出国申请撤销。同时,很多国家规定仅可在较短的时间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3.
英国是世界上老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1996年仲裁法》进一步巩固了英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基于仲裁员的委任程序、公断人制度、仲裁员的替换、仲裁员的义务和责任几个方面对英国的仲裁员制度进行分析,归纳了英国仲裁员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多元化的特点。对照英国仲裁立法发现我国立法中所存在的不足,提出值得我国仲裁立法借鉴的地方。  相似文献   

14.
当事人程序参与及其对仲裁程序公正性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们一致认为,公正是程序制度的首要价值,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纵观仲裁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原始形态的仲裁活动,还是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如果没有冲突主体对其公正性的信赖,它们就不会有存在和运作的可能。因此,“公正作为中国仲裁的基本价值应当是确定无疑的”①。然而,在仲裁程序中,作为程序公正象征的仲裁员中立和纠纷双方当事人适度的程序参与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就仲裁而言,纠纷双方当事人的适度的程序参与到底对仲裁程序的中立性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笔者本文将就在仲裁程序中对当事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多名仲裁员组成,一般应由这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完成所有的仲裁程序。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则应当填补该仲裁员的空缺,组成新的完整的仲裁庭,以完成仲裁程序。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却存在另一种做法,即当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时,不填补该仲裁员的空缺,而由剩余仲裁员组成的缺员仲裁庭继续完成仲裁程序。这种特殊做法就是通常所称的缺员仲裁。  相似文献   

16.
现代商务交往日趋专业与复杂,这导致"多方当事人仲裁"在仲裁实践中的运用趋于普遍。"多方当事人仲裁"具有提高仲裁效率、避免裁决间的冲突、实现仲裁程序的参与主体与涉案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在范围上的功能平衡,以及间接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的制度意义。"多方当事人仲裁"可通过集体仲裁、合并仲裁、平行仲裁以及纳入"仲裁第三人"等具体方式得以实现。实践中,"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实现亦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主要包括仲裁庭及法院合并仲裁之权限受制、仲裁员的委任较为困难,以及仲裁保密性要求与"多方当事人仲裁"制度存在潜在冲突等问题。为了克服这些困境,未来的仲裁需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促进仲裁的效率之间达成新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于湛旻 《河北法学》2014,(7):133-141
目前国际投资仲裁体制的特点决定了投资仲裁员的临时性、非专职性以及来源的多元性。投资仲裁员与律师身份重合所带来的利益冲突损害了仲裁员的公正性,当事人失去信任,从而进一步加剧正当性危机。身份冲突问题不宜通过笼统的禁止性规范预防,而应从个案着手解决。首先需要当事方与仲裁员对该问题给予重视和重新认识,进而将其纳入仲裁员披露范围,并充分、合理利用回避制度,确保实现仲裁员公正性这一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18.
邱欣 《法制与社会》2013,(4):285-286
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中的一种,它的便捷性、灵活性、自愿性等特点促进了它的更新与发展,裁决的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并自愿执行。然而,在仲裁这种解纷程序中,仲裁员则是居于核心地位,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圆满完成的关键,对整个程序的运行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仲裁员要让当事人对其信赖,相信仲裁员可以公平、公正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就必须在仲裁员权利和责任的理论界定和制度安排上对权责定位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制。本文主要是对仲裁员责任问题的分析与探讨,结合理论分析了仲裁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商事仲裁的特色之一。在仲裁实践中,由于仲裁规则的设置有利于申请人,组庭程序从选择双方共同信任的仲裁员异化为排除己方不信任的仲裁员。笔者试图运用博弈论的方法,从孤立博弈和序贯博弈角度分析组庭程序中当事人的行为,在分析名单法、边裁选定首席仲裁员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组庭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20.
欧丹 《政法学刊》2016,(4):79-89
中东欧国家近来都在大力推进友好型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鼓励当事人采用仲裁与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研究中东欧地区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政策参考。波兰及捷克等中东欧国家仲裁制度的最新立法趋势呈现:扩大可仲裁事项的范围、强化仲裁员的中立性与独立性、明确仲裁员的保密义务、注重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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