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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正当我们在十六大精神指引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进的时候,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降临了。突如其来的非典灾害,给我们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困难,也使党和政府经受了巨大的考验。在这场考验面前,我们看到了心系民众、果敢负责的党和政府,看到了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抗非大军,看到了和衷共济、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同时,在“抗非”这一特殊时期,我们的生活习惯和工作方式等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各级、各地原先安排的会议有的由长变短,有的取消了或者干脆以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公款大吃大喝的顽症近乎绝迹,公路、河道“三…  相似文献   

2.
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缓刑时出现的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一、对缓刑犯能不能适用减刑近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缓刑犯适用减刑的情况。有的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悔改表现好,司法部门就予以减刑,并缩短缓刑考验期限。例如,缓刑犯张某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张某认真改造思想,工作十分出色,他所保管的仓库在县企业整顿中被评为最佳仓库。一九八五年二月,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的悔改表现和公安机关的意见,裁定对张某减刑九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九个月。从而结束了对张某的缓刑考察。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记笔录不被人们所重视,认为那是书记员的事情,再简单不过了.会写字就会做笔录。致使笔录工作长期被忽视.造成有的笔录不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情况.导致案卷质量不高.经不起诉讼的考验。主要表现有:  相似文献   

4.
每一次灾难事故,都是一份试卷,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智慧和执政能力,更考验着民众的实际地位。信息及时、公开、透明,有助于次灾害的发生。延误时机,传言满天飞,最终被葬送的不止是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伤害了民众的心。面对灾难事故,汶川大地震时期,允许国内外媒体采访,新闻报道不受约束,最终赢得了世界的尊重。然而,不是每一次灾难事故都能做到信息及时的公开透明。有的地方,甚至以威胁、拘留网民为能事,试图实现舆论一律的梦想。舆论一律,意味着万马齐喑,只有官方一种声音。舆论一律,取缔了公民和媒体的质疑权,有的只是被动接受定论的义务。有时,在舆论尚未一律之时,官方发布的信息被作为定论强迫别人接受,不允许别人质疑,违者就要动用暴力手段"处理"。无法消除公众的质疑,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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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是枚漂亮的毒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旧世纪之交,又有一个“新话题”见诸报端,即对警察圈套或称诱惑侦查的探讨。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利用“警察圈套”进行侦查破案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少专家、学者发表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高论,认识尚不一致。对于“警察圈套”或“诱惑侦查”是否适合我国国情?侦查实践中能否推广?有的肯定;有的否定;有的主张择其利而取之,择其害而弃之;还有的则表示困惑。何种意见可取不仅有待实践验证,而且还需要经过历史的考验和认可。  相似文献   

6.
<正>好友共同创业打拼的故事,我们都听说过见到过,朋友们有的经历风风雨雨仍同舟共济,有的曾有过分歧最终冰释前嫌,有的却可能分道扬镳各奔东西……而一旦合伙人关系破裂,如何体面“离场”是对双方智慧、胸怀的考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因合伙人关系破裂导致的职务侵占犯罪案……昔日兄弟反成仇,悄悄酝酿“复仇计划”  相似文献   

7.
<正> 我国各级政府总的来说是廉洁的政府。但由于封建专制和小生产习惯势力的影响,十年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加之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很不健全,改革开放后一些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东西渗入,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经不起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徇私枉法,违法乱纪;有的官僚主义严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有的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中饱私囊;有的官商勾结,大搞“官倒”,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鲸吞国家和集体财物;有的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腐化堕落、奢侈浪费,挥霍国家资财等,败坏了政府的声誉,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行政监察体制不健全,违反政纪的人  相似文献   

8.
暂缓不起诉不宜推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暂缓不起诉是近年来司法改革大潮中涌现出的产物。其内容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宣布不起诉决定,待考验若干期限后,再宣布不起诉;在不起诉类型方面,主要是针对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有的在实际操作方面甚至扩大到存疑不诉的案件;在适用对象方面,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的单位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可适用暂缓不起诉的案件。暂缓不起诉的考验期限,以1个月到1年不等。笔者认为,这一举措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弊端:1.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对不需要判处刑罚和不起诉的条件以及程序已作了规…  相似文献   

9.
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三年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均以累犯论处.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以上累犯的法定概念可以看出,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前罪与新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与新罪必须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相似文献   

10.
减刑是我国刑法中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施减刑有利于激励服刑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但少数服刑罪犯减刑后,不认真接受改造,有的甚至出现抗拒改造的情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设立罪犯减刑考验期,使减刑裁定成为附条件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裁定。  相似文献   

11.
《政府法制》2010,(8):9-9
中国共产党在自身建设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客观条件上说,由于党所处的历史方位的变化,使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更加复杂和严峻;从党自身来说,自从世纪之交党的干部队伍发生整体性新老更替以后,“文化大革命”以后成长起来的年轻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年轻的新党员在党内的比重和作用越来越大,这既使党增强了生机和活力,  相似文献   

12.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大会上,胡锦涛同志以居安思危的强烈忧患意识,向全党发出了谆谆告诫:“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相似文献   

13.
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此处的“情节恶劣”是指故意犯罪本身犯罪情节恶劣,以及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二者缺一不可;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条件为“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属于死缓考验期间未执行死刑的“故意犯罪”之列;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需查证属实;死缓犯在考验期内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不分先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故意犯罪尚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宜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除死缓犯在考验期内实施了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外,其他情形均应待2年的考验期期满后再决定死缓犯的结局.  相似文献   

14.
2020年1月1日是云南普洱边境管理支队集体换装一周年。过去的一年,从橄榄绿到公安蓝,改变的只是衣服的颜色,不变的是使命任务和责任担当。面对改革政治考验、重大安保考验、维稳管控考验、队伍风险考验、发展过渡考验“五大考验”,这支队伍以党建引领淬炼党性、以暖心举措增队伍活力、以严抓严管促秩序规范,全体民警和辅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扎实推进立体化边境防控体系建设,构建稳固厚重的边境安全屏障,在5757平方公里的边境辖区见证和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辉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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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编辑同志: 已由法院决定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中,可否结婚?有人认为,可以结婚;有人则认为,在考验期中,不可以结婚。请问:假释犯在考验期中,是否可以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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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判处缓刑的罪犯,刑期是从缓刑考验期计算,还是从有期徒刑刑期计算? 编辑同志: 杜某因渎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一年后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杜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提出了减刑意见书,报请我院减去余刑。从目前情况看,杜某缓刑考验期巳到三分之一的时间,并超过了原判有期徒刑的刑期,如考虑对其减刑,那么刑期是按缓刑考验期计算,还是按有期徒刑刑期计算?请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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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假释还是缓刑,都是非常好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这些措施一旦产生了决定,往往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考验,因此无法发挥预期的作用。可以考虑借鉴国家相关立法经验,建立有关的监督和考验制度。有必要建立假释考验官和缓刑考验官制度,从高校社会学系优秀毕业生中招收一批  相似文献   

18.
当前.执纪执法部门个别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在社会上反映较突出。执纪执法部门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同时又是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坚强盾牌,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少数个别执纪执法人员却经不起考验。存在执纪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有的甚至执法犯法,腐化堕落,严重影响政策和法规的贯彻落实,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这种行为也成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名普通公务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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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在判决确定之前即使对缓刑犯已经先行羁押,也不能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犯被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间。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完全符合司法实际,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然而,我们在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情况时发现,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期,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填写的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算;二是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三是考验期从填写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请问:判决确定之日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四川读者胡元泽、时昌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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