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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我们在十六大精神指引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进的时候,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降临了。突如其来的非典灾害,给我们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困难,也使党和政府经受了巨大的考验。在这场考验面前,我们看到了心系民众、果敢负责的党和政府,看到了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抗非大军,看到了和衷共济、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同时,在“抗非”这一特殊时期,我们的生活习惯和工作方式等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各级、各地原先安排的会议有的由长变短,有的取消了或者干脆以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公款大吃大喝的顽症近乎绝迹,公路、河道“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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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记笔录不被人们所重视,认为那是书记员的事情,再简单不过了.会写字就会做笔录。致使笔录工作长期被忽视.造成有的笔录不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情况.导致案卷质量不高.经不起诉讼的考验。主要表现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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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灾难事故,都是一份试卷,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智慧和执政能力,更考验着民众的实际地位。信息及时、公开、透明,有助于次灾害的发生。延误时机,传言满天飞,最终被葬送的不止是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伤害了民众的心。面对灾难事故,汶川大地震时期,允许国内外媒体采访,新闻报道不受约束,最终赢得了世界的尊重。然而,不是每一次灾难事故都能做到信息及时的公开透明。有的地方,甚至以威胁、拘留网民为能事,试图实现舆论一律的梦想。舆论一律,意味着万马齐喑,只有官方一种声音。舆论一律,取缔了公民和媒体的质疑权,有的只是被动接受定论的义务。有时,在舆论尚未一律之时,官方发布的信息被作为定论强迫别人接受,不允许别人质疑,违者就要动用暴力手段"处理"。无法消除公众的质疑,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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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是枚漂亮的毒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旧世纪之交,又有一个“新话题”见诸报端,即对警察圈套或称诱惑侦查的探讨。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利用“警察圈套”进行侦查破案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少专家、学者发表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高论,认识尚不一致。对于“警察圈套”或“诱惑侦查”是否适合我国国情?侦查实践中能否推广?有的肯定;有的否定;有的主张择其利而取之,择其害而弃之;还有的则表示困惑。何种意见可取不仅有待实践验证,而且还需要经过历史的考验和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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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友共同创业打拼的故事,我们都听说过见到过,朋友们有的经历风风雨雨仍同舟共济,有的曾有过分歧最终冰释前嫌,有的却可能分道扬镳各奔东西……而一旦合伙人关系破裂,如何体面“离场”是对双方智慧、胸怀的考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因合伙人关系破裂导致的职务侵占犯罪案……昔日兄弟反成仇,悄悄酝酿“复仇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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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各级政府总的来说是廉洁的政府。但由于封建专制和小生产习惯势力的影响,十年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加之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很不健全,改革开放后一些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东西渗入,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经不起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徇私枉法,违法乱纪;有的官僚主义严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有的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中饱私囊;有的官商勾结,大搞“官倒”,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鲸吞国家和集体财物;有的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腐化堕落、奢侈浪费,挥霍国家资财等,败坏了政府的声誉,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行政监察体制不健全,违反政纪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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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三年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均以累犯论处.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以上累犯的法定概念可以看出,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前罪与新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与新罪必须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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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大会上,胡锦涛同志以居安思危的强烈忧患意识,向全党发出了谆谆告诫:“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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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此处的“情节恶劣”是指故意犯罪本身犯罪情节恶劣,以及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二者缺一不可;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条件为“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属于死缓考验期间未执行死刑的“故意犯罪”之列;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需查证属实;死缓犯在考验期内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不分先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故意犯罪尚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宜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除死缓犯在考验期内实施了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外,其他情形均应待2年的考验期期满后再决定死缓犯的结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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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在判决确定之前即使对缓刑犯已经先行羁押,也不能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犯被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间。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完全符合司法实际,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