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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世界》2006,(4):39-39
张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05年3月中旬其与公司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后,张自动离开了公司。5月的时候。张被另一家建筑公司招用,经新公司的提醒,张才发现原公司没有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于是,张申诉至某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要求解决其与原单位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但到年底,仲裁委都未做出书面答复。故张某将仲裁委诉至法院,认为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奈例》第二十五争、《行政诉讼法》第二奈、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起诉权或申诉权。请求法院判决仲裁委受理其申诉;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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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我国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应被视作一种虚拟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虚拟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了政府全面掌握国家教育权,高校缺少自治权,高校存在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行为,政府承担着巨大的委托代理责任与风险等一系列问题,阻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社会转型期,高校需要更多的自治权,这要求我们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并对原有虚拟委托代理关系之外进行市场化改造,以构建出政府与高校之间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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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这件事有点怪,张某在公司食堂用午餐时.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致其左股骨颈骨折,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而捧伤,且张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局受理张某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请问,这张某受伤,被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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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一旦欠缺书面劳动合同的明确,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有时并不是很容易就能区分清楚。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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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1曰至2008年8月31日,工作地点在公司驻外办事处。2008年9月底,公司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便要求张某续订劳动合同。被张某拒绝。该公司遂于2008年10月20日,向张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张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20日期间累计三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认为张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因此.只同意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双方引起了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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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决定,张某被某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为总经理,聘期三年,月薪五万。上任后不久,他认为薪水太低,于是他自己和自己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规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盖上了由他掌管的公司的印章,没经董事会同意便把自己的月薪提高为十万,并利用手中的职权,每月从亲手掌控的小金库中支出多出的五万元“工资”。请问:张某自己和自己签订劳动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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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外企高管吴某因擅自与其他公司签署千万元补偿备忘录而被所在公司开除,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外资公司恢复劳动关系。2008年3月2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吴某要求被告上海某外资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等诉球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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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且日益得到规范。《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争议经常出现,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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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被招聘为某国有大型企业业务员,该企业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其先交纳500元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张某无奈之下交纳了500元保证金后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听人说企业收取保证金的做法违背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便要求企业退回其所交纳的保证金,遭到拒绝。企业负责人还威胁说,若要退回保证金,就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做法违法,应返还张某的500元保证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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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直销行为、正确区分直销与传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然而,《条例》实施一年多来,许多问题不但困惑着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即使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也莫衷一是,使《条例》的积极作用难以充分显现。在诸多问题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的法律关系尤其令人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劳动法》原理,笔者认为:直销员与直销企业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行纪关系,而应是委托代理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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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员工展光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反映说:今年5月12日所在公司突然通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领导还拿出一份劳动合同叫他签字,时间是2009年9月21日,他被聘用时开始至现在。此事他感到十分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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