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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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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庇罪特有的行为方式——作假证明包庇,决定了其行为对象及行为时间的相对确定性:"犯罪的人"只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可能包括已决犯,同时"作假证明包庇"也意味着,其行为的时间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生效判决尚未作出前。"包庇"不仅是"作假证明"行为所具有的客观性质,也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包庇罪和伪证罪存在着一定的交叉竞合关系。我国刑法规定的包庇罪同人伦关系存在冲突,在新的立法规定出台之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及包庇罪和伪证罪的竞合关系来消解和减少这种冲突。  相似文献   

2.
刑法理论界对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客观行为存在不同理解。司法实践中应对现行立法进行解释,对"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作假证明包庇"作正确理解,准确区分本罪客观行为与相关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之立法检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且没有针对一定范围内与被窝藏、包庇者有亲属关系的人犯本罪而对其作出任何宽宥规定,这与刑法的人道性、谦抑性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应该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成分,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现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张大义灭亲,实则与司法正义原则相背离。我国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吸取传统法律文化中"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现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进行立法完善。应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将亲属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与社会上一般人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加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5.
窝藏、包庇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其行为对象是“犯罪的人”,相对于通说,应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全面理解。对于本罪主观方面要求的“明知”,应做到不枉不纵的判断。对于涉及“亲亲相隐”的问题,应提出法律完善的设想。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刑法立法上,伪证罪的法益已经从公民人身权利向国家司法利益转变。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复杂法益说”观点是旧刑法“人身权利说”的变种。伪证罪侵害的具体法益应当理解为“言词证据的司法运用”。据此,对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作如下解释:在主体要件方面,将被害人解释为伪证罪的主体有其实质合理性,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担任言词证据记录工作的人故意做虚假记录的应当构成伪证罪;在主观要件方面。刑法对伪证罪设定的目的要求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法益需要;在客观要件方面,关于伪证行为中“虚假”的认定,“客观说”更符合伪证罪的保护法益,刑法将伪证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不符合伪证罪的法益内容。  相似文献   

7.
伪证罪的主观要件问题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的法定犯罪目的难以完全适应实践需要。基于11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认定伪证罪犯罪目的的案件有限,部分法院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文本之外描述伪证罪的犯罪目的,伪证行为的实际犯罪目的具有复杂性,且其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在规范层面,我国法律体系对伪证罪的具体犯罪目的的规定仍有待明确。在理论层面,伪证罪法定犯罪目的的理论不足在于“隐匿罪证”属于犯罪行为而非犯罪目的,其并未涵盖“无中生有”式伪证行为,且现行目的要件难以契合伪证罪的法益本质。应当在保留伪证罪目的要件的同时,将伪证罪的法定犯罪目的修改为“意图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完善伪证罪的主观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8.
伪证罪对于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具有重要作用,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其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故本文特就这一问题谈谈修改完善意见,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修改完善伪证罪是其自身的要求。刑法第148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证人、签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罪证的,处……。”该规定表明,它仅针对侦查、审判中的伪证行为而言。但是,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与执行五个阶段,除执行阶段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发生影响外,其他四个阶段对于收集犯罪证据、查清犯罪事实部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其中任何一个阶段实施伪证行为,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严格依照刑法第148条之规定,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行为人在侦查、审判阶段作伪证是犯罪行为,在立案、提起公诉阶段作伪证则不是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9.
根据《刑法》第3O6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文对于律师伪证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律师伪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无法构成律师伪证;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实施了客观方面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律师伪证罪客观要件之时间界限。现有复杂客体说不符合犯罪客体的内在性质,简单客体说无法充分反映出律师伪证罪的客体范围,故关于律师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无论是现有的复杂客体说还是简单客体说都有难以调和的困境。本文结合司法实际和理论争点认为,律师伪证罪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侵害,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故属于修正的复杂客体。  相似文献   

10.
律师伪证罪自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了学界巨大的争论,律师伪证罪罪名本身的不明确和存在的诸多缺陷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以中立角度研究司法实践,会发现律师的职业不当行为与律师伪证罪的异化才是问题的关键。因而,对律师伪证罪的完善应以刑事追诉程序的完善和律师惩戒制度的建设为解决问题的两条路径。  相似文献   

11.
近来,某法院对承办案件的一名警察判处了伪证罪。但在现行法律中并不能直接找到警察能够作为伪证罪主体的合理依据。不过,单就诉讼证据理论而言,承办案件的警察具备证人资格,因而可成为伪证罪主体。  相似文献   

12.
近来,某法院对承办案件的一名警察判处了伪证罪。但在现行法律中并不能直接找到警察作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的合理依据。不过,单从理论上讲,承办案件的警察具备证人资格,因而可以构成伪证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3.
伪证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伪证罪的主体应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当事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所有的证人都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受审时,已审结的共犯在后一程序中尽管可处于证人地位,但因共犯罪责关系的特殊性,不宜成为本罪的主体.应完善伪证罪的立法宣誓应成为本罪主体的限定性条件,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记录人不宜规定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4.
对伪证罪客体的理论反思─—兼谈该罪的立法完善王昌学,范泳鸿刑法设立伪证罪,对减少和预防伪证行为的发生,保障司法活动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理论界对伪证罪,特别是对伪证罪客体的研究却一直是薄弱环节。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伪证罪侵犯的直接客...  相似文献   

15.
从“亲亲相隐”原则谈对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项授予犯罪人亲属容隐权的制度,亲亲相隐原则充分照顾了人类的情感,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了国家的长远利益。我国现行刑法应当吸收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精神,促进以窝藏、包庇罪为代表的相关罪名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6.
从诉讼法理的角度对伪证罪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伪证罪是否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需要分析法条的立法宗旨,考虑立法原意和历史因素,同时对法规范本身所处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作必要的考虑;探讨伪证罪的主体问题要对我国被害人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当事人陈述性质、处分原则等诉讼法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当事人伪证进行两层意义上的考察.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行为作了规定,但由于法律用词的模糊性,以及理论界对于相关概念的内涵存在争论,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伪证的认定还存在一定困难.其中,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伪证罪、证人消极作证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以及律师传授辩护技巧与教唆伪证罪的关联等问题,亟待从理论上予以论证和厘清.  相似文献   

18.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当事人举证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日渐突出,但与此同时,民事诉讼中的伪证现象也不断增多。伪证现象之所以存在的原因:一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未将民诉中的伪证行为纳入其中;二是我国法律未建立完备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三是我国民诉法没有规定证人宣誓制度;四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伪证的判断识别能力不强、打击不力。要遏制伪证行为,一应扩大刑法中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二应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三应在我国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四应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打击伪证行为。  相似文献   

19.
当司法实践中出现某种法无明文规定而又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立法者应考虑将其规定为犯罪。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夺罪”。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歪曲事实、伪造证据,凭借法律权威公然强行夺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与诈骗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均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20.
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作证豁免权与律师伪证罪问题密切相关,在规范律师执业中作伪证的同时,我们应注重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的建立.律师的豁免权和刑法要不要规定以律师为主体的犯罪是两个问题,我国刑法第307和第310条的规定已经能对律师执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也就没有必要专门规定律师伪证罪.赋予律师以刑事辩护豁免权,主要在于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因此,在防止律师伪证的同时,要使律师受到法官和检察官的尊重,关键还是在制度上确立律师的豁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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