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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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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应注意其客观方面要件,如“利用职务便利”、“盈利业务”、“为亲友经营管理”等的认定以及本罪与相关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刘松 《法制与社会》2010,(24):108-109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不明确,给司法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否包括金融机构、"社会公众"的涵义以及是否要"以信贷为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讨论了本罪与集资诈骗的区别。  相似文献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回报性)、社会性(对象不特定性)四个特征。通过招收熟识的旧同事、朋友作为业务员,介绍业务员的亲友们投资,范围有限,也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公开性"。  相似文献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特征。构成该罪不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构成要件,应当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作为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应当结合该罪的犯罪客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委托理财,应当从合同是否存在保底条款、合同的签订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是否造成投资人损失四个方面综合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当从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筹集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是否实际归还等方面综合考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具有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P2P网贷的无监管机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现状造成了诸多乱象,理论界更是质疑P2P网贷的运作模式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务中诸多P2P网贷公司主管人员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P2P网贷需要刑事规制是毋庸置疑的.但滞后的刑事法规、过低的入罪门槛极易造成刑法的过度介入.作为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及时转变落后的司法观念,合理划分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规制的界限,从而保障P2P网贷合理的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6.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具有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7.
既有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标准主要是以线下非法集资案为原型归纳形成的.司法者在将这些既定标准运用到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非法性"的认定应从"部门"导向转变为"依法"导向;"公开性"的认定应从"媒介"导向转变为"对象"导向,且被害对象的认定应从"不特定"标准转变为"非合格投资者"标准;"利诱性"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保本付息的承诺,还要考虑涉案资金的使用去向.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区分两罪的要素"之一"而非"唯一";"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既不能从诈骗行为中推导出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非法占有目的中推导出诈骗行为;在区分两罪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先客观、后主观""先违法、后责任"的检验逻辑.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是否承诺还本付息是认定能否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关键。在附回租、回购条件的商品交易中,所谓的回购即为还本,回租实为付息,应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商家在赊购货物并支付利息(赊购付息)的商品交易中,赊购的标的是商品而不是货币,不能认定为吸收存款;商家在预先收取商品价款,而在固定期间后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赊销付息)中,由于商家并不是返还消费者支付的本金,故也不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相似文献   

10.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宪权 《法商研究》2012,(4):119-126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凸显出我国刑法立法存在入罪门槛偏低、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以及法定刑畸重等诸多问题。从这些凸显出的问题以及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对犯罪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看,我国严惩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立法明显不合理:一方面它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它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应通过合理限制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有效解决我国刑事立法在严惩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凸显出的非合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借贷属于一种民间自发性融资活动,它可以有效弥补金融机构存在的融资漏洞,促进经济持续向前发展,但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不尽健全完善,致使该行为极易异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本文主要探讨民间借贷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罪与非罪之界限。  相似文献   

12.
苏亚 《法制与社会》2012,(9):108-109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的飞速发展,各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理论界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颇多,本文拟结合办案实际谈谈对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  相似文献   

13.
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实践中界限并不分明,通常合法合规的委托理财并不会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实践中很多证券公司打着委托理财的名义,实施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文认为应当从存款吸收对象是否确定、是否存在实质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投资意志是否得到体现、风险承担主体等诸多角度分析,来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委托理财之间的界限,及其实质相同情况.  相似文献   

14.
徐云 《中国检察官》2012,(10):54-55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因与被害人唐某的儿子是同学而与唐某熟识。唐某得知唐某某投资股票收益颇丰后,主动要求唐某某代其炒股,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由唐某向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提供资金,唐某某将钱款用于股票投资。到期后,唐某某须返还全部本金,并按照银行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1997年-2003年间,唐某还介绍自己的中学同学谭某等10余人以上述方式委托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投资股市。被害人共支付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人民币近30万元,唐某某将钱款大部分投入自己的股票账户中进行投资,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截至2007年,唐某某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尚有部分本金和利息未返还。  相似文献   

15.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房产等形式,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场高达2.7亿余元的民间借贷的崩盘,不仅导致了曾经做着地产梦的吴连伟的破产,也拉下了身为银行支行行长的楮程军、黄一平。  相似文献   

16.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的认定作了规定,而理论界对该罪的研究成果也很多,本文在此基础上试厘清该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和刑事法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操作性标准,但是相关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仍然值得探讨。其中,"存款"的概念应当基于金融业务理解,"公众"不宜量化,融资人的主观目的是判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更不宜以损害后果作为定罪与否之根据。  相似文献   

18.
石莹 《政法学刊》2023,(1):67-7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赃退赔从宽条款契合刑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与刑法谦抑原则以及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形遥相呼应。但是,退赃退赔从宽条款的司法适用仍然存在实体和程序层面的缺憾,如“积极退赃退赔”明确性不足、“提起公诉前”缺少弹性空间等。结合现存瑕疵并运用法治化思维,在刑事政策和最新治理理念的引领下,应当给予退赃退赔行为更多的灵活性,将退赃退赔时间延长至一审判决作出前,符合特定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已然成为刑事法治妥善治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9.
改革开放42年,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模式应运而生.P2P作为一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投标收益高、贷款门槛低等特点,吸引了很多对于资金有投资融通需求的普通民众参与到P2P金融的行列中,也因此造成了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尤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为常见.本文拟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  相似文献   

2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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