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 毫秒
1.
一次非法取供,是否要对重复供述一排到底?重复供述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重复供述的可采性。重复供述排除与否取决于先前的非法取供手段对重复供述的实际影响。基于我国实际,应当实行重复供述的分阶段排除方式,即原则上只排除非法取供发生后至确认前在同一诉讼阶段获取的重复供述。为了克服排除重复供述的障碍,应当允许重复取供,理顺公、检、法的关系,减少三机关的同质性。当然,最根本的举措是要建立激励为主的取供机制,调整形式主义的口供运用模式,怯除对非自愿供述的依赖。  相似文献   

2.
重复供述的排除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小剑 《法学论坛》2012,(1):110-115
如果能够证明初次供述涉嫌用非法手段获取,此后在合法的讯问程序下作出若干份相似的再次供述是否应当排除,是非法证据排除必须解决的问题。排除重复供述的标准在于非法行为与重复供述的联系密切程度,应当运用"五步排除法"权衡。  相似文献   

3.
谢小剑 《法商研究》2023,(4):130-143
我国重复供述排除规则采用“有限排除模式”,以非法取证行为的“波及效力”为理论基础,仅排除受“刑讯逼供”行为影响的“相同”重复供述,未从正面规定关于“影响”的判断标准,而从反面设置了众多的不排除情形。通过实证调查发现,“有限排除模式”表现为重复供述排除的标准非常严格,导致重复供述排除规则实效不彰。人民法院在判断重复供述是否受到非法讯问行为“影响”时往往采取“裁量排除模式”,而不是学界解读的“原则加例外排除模式”,一些不合理裁量因素的介入使得人民法院更倾向于不排除重复供述。为更好地发挥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功效,抑制非法取供行为,应扩张适用“有限排除模式”,包括对“刑讯逼供”做扩大解释,剔除排除重复供述的不合理裁量因素,限制不排除例外的适用,合理解释重复供述与之前的非法供述是否“相同”。  相似文献   

4.
吴羽 《犯罪研究》2020,(5):28-37
重复性供述是否排除存在"不排除说""排除说""区别对待说"等不同观点,2017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确立了"原则加例外"的重复性供述排除模式。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重复性供述排除的"诱因"仅限于刑讯逼供,且例外情形不够明确,这是导致重复性供述出现"排除难"的重要原因。要进一步发挥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功能,应将重复性供述排除的"诱因"扩大至威胁、非法拘禁等非法取供行为,同时明确相关例外情形,在此基础上,合理适用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5.
林国强 《证据科学》2013,(4):463-473
由于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直接关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因而,必须对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做出规范。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判例在判断重复供述可采性时均是分析前次的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对重复供述产生影响。此种分析严格来说不是“毒树之果”理论的运用.而是“非法讯问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我国应采用“非法取证行为持续影响效力”的分析方法,以便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为法院排除重复供述提供法律依据。采用此种分析方法须综合考量个案中的具体因素。在我国,排除重复供述还面临着前次非法供述难以被排除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两方面的困境,对此应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7.
8.
传统自白任意性规则对于非法拘禁型供述的排除缺乏足够的解释力,有必要引入美国毒树之果理论。只要供述是先前非法拘禁的产物或与先前非法拘禁有关,即可视为毒树所生之毒果加以排除。但是若非法拘禁与供述之间由于介入因素的影响致使两者关联性微弱,排除供述无法达到吓阻违法的目的,依毒树之果的例外如稀释规则,供述可不排除。当前我国犯罪嫌疑人未被赋予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却要承担如实供述义务,多重介入因素的影响非但没有稀释非法拘禁与供述间的因果关系,反而更紧密了两者联系。故我国对非法拘禁型供述采绝对排除。未来随着讯问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调整,诸如稀释规则等毒树之果的例外应引入我国,并由控方来承担争议供述与非法拘禁型方法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9.
金华 《证据科学》2011,19(1):46-55
供述排除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排除规则中排除供述的具体条件的设置,供述排除的目的是供述排除规则中的核心内容,排除的条件也很重要,它们决定了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美国供述排除的目的经历了从"排除不可靠的供述以预防误判"到"排除违法取得的供述以保障权利"的转变,而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仍以预防错案为主.在排除供述的条件方面两国差异...  相似文献   

10.
供述排除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排除规则中排除供述的具体条件的设置,供述排除的目的是供述排除规则中的核心内容,排除的条件也很重要,它们决定了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美国供述排除的目的经历了从排除不可靠的供述以预防误判到排除违法取得的供述以保障权利的转变,而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仍以预防错案为主。在排除供述的条件方面两国差异很大,这是由目的的不同所导致。中国目前的供述排除规则操作性不强,可能影响规则的施行效果。  相似文献   

11.
张新新 《政法学刊》2006,23(3):82-85
美国非法口供的排除标准从开始的不具有任意性这一主观标准,扩大到包括违反“米兰达规则”这一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各有利弊。我国对非法口供的排除目前仅规定了客观标准。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目的,有必要对我国非法口供的排除标准进行完善,在这方面美国的实践给了我们一定启示。  相似文献   

12.
徐红霞 《时代法学》2004,2(6):80-83
本文介绍了代表封建法律最高成就的唐律对自首的认定、分类、甄别和处罚,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自首的规定,从追求社会的公正与平等,促进司法效率等问题入手,论述了自首制度符合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3.
吴丹红 《现代法学》2006,28(5):143-149
中国三个地区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案件处理情况的调研结果表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境地。其中有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制度和价值观念层面的原因,因此,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不能仅限于证据规则层面的努力,而应该在更广阔的视野中进行改革,以推动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郑曦 《证据科学》2013,(5):534-544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应该遵循的基本证据规则.该规则以追求真实、保障人权和排除违法为理论基础,具有促进讯问合法化和维护审判制度良性运作的功利价值.我国法律从文本上看已有成型的自白任意性规则,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对该规则的背离现象,刑讯逼供和非法取供仍时有发生.欲改变此种状况,观念的变革是首要条件,自白任意的程序保障是控制手段,排除规则的完善是救济途径.只有在这三方面下手,才能促进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5.
胡忠惠 《北方法学》2013,(2):103-110
我国检察机关依法享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能,能够发挥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对侦查主体行使权力的监督;满足检察机关与法院互相配合特殊关系的需要;确保检察机关恪守客观公正的立场,校正辩方弱势的不平衡。通过实证观察,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实际运作并不乐观,存在非法证据界定不明、缺乏审查排除程序规则等问题。有必要正确界定非法证据,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设置对抗性的听证程序,构建包括启动、审查、处理、救济环节的检察机关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机制。  相似文献   

16.
罗熙  蔡晨程 《政法学刊》2007,24(3):28-31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基本上都将犯罪嫌疑人在党的纪检部门采取“双规”措施期间的如实交待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双规”期间的如实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判断的标准应是其交待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以及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只有严格区分“双规”期间交待的不同情形,才能准确做出自首认定。  相似文献   

17.
梁欣 《证据科学》2012,20(1):88-97
供述排除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当下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中的主要内容。当下的供述排除规则缺乏可操作性,未来的供述排除规则建构需要寻求科学的理论支撑,并着眼于建构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裁判机制。  相似文献   

18.
从纸上谈兵到水滴石穿——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构造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2,20(2):187-203
高举人权保障大旗的刑事诉讼立法淡化了刑事诉讼构造的路径选择,但是,基于一种结构缺陷,我国新近立法所确立和完善的审判前供述排除规则很容易沦为"纸面上的法"而难以转化为"行动中的法"。一方面,因为没有庭前法官和庭审法官的分离与法官和陪审团的分权,一元化的法庭可能会造成非法获取的口供从大门排除又从窗户跳进,而"口供排除"和"宣读口供"的两阶段在质证上存在着叠床架屋,更有为普遍地采纳审判前供述这一传闻证据"背书"的反其道而行之的趋势。另一方面,控辩不平等导致庭审最终落入长于法律辩论而轻视事实调查的旧习,而法官也陷入到底是积极调查还是消极听审的内在职责冲突之中。因此,本文设想以案例指导跳脱立法中心主义的虚无缥缈,以配套程序摆脱实质判断标准的人言人殊。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近年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冤案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这是口供中心主义的刑诉传统所致,而偏重口供证据则根源于追求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司法理想。但这一司法理想很难通过构建一整套标准清晰、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将其转化为现实。当前"口供——事实——客观事实"这一闭合链条,使最理想的司法追求在实践中通常会转变成最现实的司法,想尽一切让当事人"把事实说出来"。这既是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的现实动力,亦是刑讯逼供难以根除的文化根源。要想从根本上破解这些难题、彻底终结冤案的发生,应当以理智的态度努力完成从以客观事实到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司法理念的更新,重新构建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