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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它不仅仅严重损害他人健康,以至致残、致死,有的还聚众斗殴、械斗,严重妨害社会秩序,危害极为严重,而我国刑法原来对故意伤害罪处刑偏轻。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对故意伤害罪也作了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加重处罚。在具体执行中如何正确地运用刑法与决定的规定,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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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是当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案件中所占数量较多的一类犯罪。它不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有的还寻衅聚众斗殴,严重妨害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危害极大。因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对伤害犯罪还作了加重处罚的规定。我们要使用这一法律武器,狠狠打击这类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伤害犯罪的罪名较为混乱。除了使用“故意伤害罪”外,还有使用“故意轻伤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致人死亡罪”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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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包括重伤害和伤害致死案件)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损害人身健康、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目前,这种犯罪约占我市一审刑事收案的百分之十四点五。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同这类犯罪作斗争有着重要意义。 上半年,我们抽查了部分这类案卷,发现对重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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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作为一种常见多发、情况复杂的犯罪,尽管该罪在1979年刑法典和现行刑法典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但该罪在理论上和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本文拟对故意伤害罪的价值追求,伤害的内涵以及犯罪对象等问题进行研究阐述,以期对故意伤害罪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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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2,(6)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一样,都是典型的结果犯。二罪虽然都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但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生命权利。两者有质的差别,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也有较大的悬殊。二者更主要的区别还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处罚杀人罪既遂,也处罚杀人未遂和预备甚至杀人中止;但伤害则以结果论罪,构成轻伤的则以轻伤罪论处,构成重伤的按重伤罪判刑,如果伤害致死,也单独规定了加重的刑罚,然而并不处罚伤害未遂和预备。诚然,一般说来,故意伤害罪尤其轻伤罪,比之故意杀人罪来说,其社会危害性要轻得多。所以,通常不处罚伤害未遂。但是,事物是复杂的,自当不应绝对化。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伤未遂,不论从其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性来看,都是相当严重的,如不处罚,实在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罪有否犯罪未遂,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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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不存在重伤害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检察》1999年第2期刊载了高明同志的《故意伤害是否存在未遂之我见》一文,该文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认为作为直接故意犯罪之一的故意伤害罪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笔者赞同此观点。但对该文所持的“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的情况只有两种,即轻伤害未遂和重伤害未遂”的观点,则有不同看法。在刑法理论上,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是法定加重结果。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形态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区分出两种情况,因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中不存在重伤害未遂。理由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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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1)
一、管辖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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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1998,(3)
一、管辖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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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这类犯罪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执政党的形象。为了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高检院把查办此类案件作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但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侦查过程中,取证难,阻力大,干扰多,常常使侦查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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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属多发性案件。审查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案时,常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在寻衅滋事行为中,发生了伤害结果,对于此类情况应如何定性?人们往往把这两类犯罪搞混淆,这就涉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为了正确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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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伤害他人的流氓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较难区分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常见的问题是,伤害事实这一具体的、物质性的危害后果,往往促使一些办案人员把流氓伤人行为误定为故意伤害罪。定罪不准,就会量刑失当。特别是流氓行为造成他人轻伤的,更易导致重罪轻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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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根据伤害的不同后果对故意伤害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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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均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从绝对意义上讲,以上三罪各自具备不同的犯罪构成,彼此区别独立.然而分则法条在规定具体犯罪时,难免存在竞合和交叉,对于一个事实也难免多角度评价,因此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并非绝对意义上的非此即彼关系,在认定一个行为构成何罪应处何种刑罚时,必须打破思维定势,根据实际案情选择罪责刑相当的罪名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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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为此,笔者联系司法实践,结合课本内容,简要谈谈几个难以掌握,容易混淆的问题。以飨自学的同志们。一、认定杀人罪、伤害罪应注意的问题(一)怎样认定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杀人、伤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少数青少年,目无法纪,动辄持械行凶,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定罪。(1)凡是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中,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把人杀死的,按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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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故意伤害罪(主要是轻伤害)的司法现状相当异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别高.从刑法学角度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者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是将相互斗殴造成轻伤害的行为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三是将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规定: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行为造成他人轻伤的,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相互斗殴案件,应认定双方承诺了轻伤害;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法理,二人间的相互斗殴阻却违法性,其中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是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虽然造成他人轻伤,但行为人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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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均为对人身以有形力实施打击,行为结果均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定性方面时有分歧。本文拟从海淀检察院两例改变公安机关定性的案例入手,试从犯罪对象、殴打行为起因等方面对二者加以区分,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