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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欺诈之定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玲  吴玉萍 《山东审判》2005,21(4):57-61
一、中外诉讼欺诈行为定性之争诉讼欺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诉讼欺诈,也即侵财类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广义的诉讼欺诈则不仅限于提起诉讼骗取财物这种情形,还包括基于其他动机目的而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形形色色的欺骗行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狭义的诉讼欺诈都未做明文规定。关于这种行为(下文的诉讼欺诈均系从狭义而言)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中外刑法学界均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2.
本文所指的诉讼欺诈,仅指侵财类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是否可以定罪,应当定什么罪,可否单独入罪,理论界以及实务界观点纷陈,众说纷纭.本文认为,诉讼欺诈应单独作为一条罪名写入刑法,这是由其社会危害性和其行为构成共同决定的.  相似文献   

3.
新《刑法》实施后,律师从事刑事代理业务会涉及到“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真实罪”,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而被司法机关拘留、判刑的情形渐有所闻,这就是中国的刑辩律师目前所面对的困境。本文试就这一点进行剖析。立法缺憾:律师成为特殊主体新《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306条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该条系此次《刑法》修订新增加的条款。  1.增设该罪具有现实意义。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主体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属于特殊主体。辩护人、代理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二条对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制度都分别作了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诉讼制度。这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保全制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完善、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发现,由于案件审理结果与当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部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和在诉讼进行当中制造伪证,歪曲或掩盖案件的真实情况,甚至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证人出具伪证。因此,在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当事人举用伪证现象的防治。  一、建立当事人举用证据的宣誓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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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以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为手段,通过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据,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破坏人民法院正常活动的行为.诉讼欺诈在刑法上如何定性,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  相似文献   

8.
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证据包括侦查机关已经收集的证据和侦查机关未收集而仍由当事人掌握的证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和司法现状中,律师是不可能毁灭这些证据的。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是某些人基于对律师的不信任而臆想出来的罪名。  相似文献   

9.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指代理诉讼的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授权,依法运用各种方法,以发现和取得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有意义的各种证据的诉讼活动。是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首先必须是在当事人委托之后进行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取证活动。而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擅自作为或调取与当事人委托无关的证据。其次是坚持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依法赋予律师的一项权利。新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同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积极履行代  相似文献   

10.
论仲裁临时救济措施的决定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喜富 《山东审判》2006,22(1):63-68
一、仲裁临时救济措施的概念与种类在民事诉讼或仲裁中,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者终局判决或裁决作出之前,往往存在证据被毁灭、财产被转移、诉讼标的物价值丧失等危险,从而对程序的进行以及终局判决或裁决的执行造成障碍,损害当  相似文献   

11.
论诉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方福建 《河北法学》2002,20(6):150-153
诉讼欺诈行为不仅违背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干扰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而且有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 ,进而在实体上作出错误的判决。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极大 ,但目前司法实践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对于诉讼欺诈行为 ,行为人应分别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客观真实是正确判决、裁定的基础,然而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中发现,人民法院部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主要原因是部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制造伪证,歪曲和掩盖案件事实,甚至采取欺诈手段,或胁迫、贿买证人出具伪证。这种现象不仅扰乱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程序,而且导致个别案件错判、误判,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为此,笔者就如何防止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用伪证提出如下建议:一、完善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制度审查核实证据是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也是审判人员审查证据、…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来,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一改过去那种“当事人动嘴,审判员跑腿”,调查取证由法院大包大揽的做法,这无疑是审判工作的一大进步。然而产生的负面效应则是部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制造伪证,歪曲或掩盖案件真实情况,甚至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证人出具伪证,有的证人因受到他人贿买或者其他原因,极意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言。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妨害诉讼秩序,阻碍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推行,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而且容易导致个别案件判决错误,损害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成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为了完善民事证据制度,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法院质证的同时,有必要对举用伪证的人系取相应措施,令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民事当事入的诉讼代理人,深入调查取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主张,是律师确保办案质量,力求优质法律服务的基本功和重要手段,其内涵和方法极为丰富、笔者回顾自身十二年律师实务实践,浅析点滴经验于下。一、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必要性1.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主张所需。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六类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实自己的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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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律师职业拒证特权是律师在诉讼业务和非讼业务中所知悉的公司、个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秘密拒绝向国家、社会和第三人泄露,狭义上的律师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从当事人口述或书面交流中获知的与正在侦查或追诉的案件有关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信息或信息线索,拒绝向司法机关报告或作证。律师拒证特权使律师处于二难风险:可能受到国家的职业否定,亦可能遭受当事人利益反悔的贬损。律师必须正确、恰当理解职业拒证特权的界限,即不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威胁、诱骗证人作伪证,消极履行真实义务,根据证据,不做违背事实真相的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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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被世界各国的立法者重视并应用,它是诉讼制度中一个较复杂的理论问题,由于对其认识程度的不同,因而各国在立法中对举证这项诉讼制度均有不同程度的明文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律师参与诉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亦负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众所公认的事实;特别在当前审判改革活动过程中,强调和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律师更应注重案件中证据的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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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的价值目标为诉讼公正,诉讼公正之实现是以程序法与实体法对诉讼参与人的规制为其保障的。对裁判者而言是严格执法,而对当事人及其受托律师而言则是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某些当事人出于对审判的不信任,或追求双保险效果,往往会从事法外竞技活动,在庭外通过多种方式去迎合法官的个人需要,以期对裁判活动施以影响,争取获得对己有利的判决。作为受托人的律师,由于其角色的特殊性,容易发生角色错位。因此有必要探讨律师在诉讼外活动中如何正确定位的问题。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委托与受托关系一经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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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不仅违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直接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侵害了法律尊严,同时,还使对方当事人无辜卷入诉讼,并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使其合法的权益遭到侵害。其符合妨害司法罪的基本特徵,应由刑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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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法律规定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这就是判决、裁定和决定.如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应当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要求继续诉讼行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新证人、新证据和重新核实证据的申请,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暂行条例,都没有对律师参与诉讼作回避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含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的回避对象是审判人员。律师所以历来不作为回避对象,是出于以下两个观点:第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当事人对律师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法律还明确规定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不能以律师与当事人相互关系密切与否作为回避的理由。第二,律师不能代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代理意见,必须得到法院审判组织的认可,才会被采纳,对判决和裁定并无约束为。因此,不能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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