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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搜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对此,各国刑事诉讼法均作出了规定。研究刑事诉讼中的搜查的概念、地位、目的、理由、主体、客体、种类和时间等有关问题,提出某些立法参考意见,这对推动此问题的深入研究,促进立法和公安司法活动的开展,不无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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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从理论上更好地探讨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首先让我们从一个案例入手。 被告人大学生王某因不满其好友江某对自己的疏远,蓄意报复,准备用化学实验室的有毒化学试剂硫酸亚铊"使其痛苦、难受"。为此,他到图书馆查阅了《毒理学》、《化学物资毒性大全》和《急性中毒急救》等书,了解了铊盐中毒的症状,同时得知铊盐的致死量8-14mg/kg。在偷到硫酸亚铊后,即于某日在江某的水杯中投了200mg硫酸亚铊,同时为验证硫酸亚铊的毒性,他把与其有过矛盾的本宿舍的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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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综合执法几个理论问题的研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综合执法,在目前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被广泛使用,但对这一句空见惯的 问题,又缺乏必要的研究,使行政综合执法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从行政综合执法的产生、模式、 特征、类型、法律属性、可诉性问题以及诉讼被告的确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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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中需要研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4年我国专利法的制订和实施,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这部旨在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以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的实施对于中国的法学理论、司法实践、社会观念、价值取向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从理论到实践上都提供了法律的依据。1992年9月全国人大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扩大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使其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接轨。专利法实施近十五年成绩是显著的,对我国的科技、经济的发展起了积一极推动作用,但是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也较突出,主要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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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视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以及既遂为故意犯罪发展阶段的观点,已经被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观点所取代。但是,目前刑法学界关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理论,仍不乏需要进一步商榷、研究,使之更加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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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梁燕光的行为不能视为意外事件,应属间接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可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这两种故意犯罪的区别,在于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前者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后者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告梁燕光身为教师,因一时气愤便拳打年仅十五岁的学生傅××。在此梁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学生身体的结果的,虽则梁并不希望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梁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犯罪。同时应当指出,刑法第十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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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法上的间接故意犯罪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对此既有传统的观点,也有其他不同的认识。由于传统观点不尽科学,为促进理论的提高与实践的完善,笔者在此提出几点粗浅看法,以作引玉之砖。一、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同时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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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异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杂志》1989,(1)
目前,对于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相同和区别没有大的争议,基本与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刑法学》的观点相同。普遍认为,两种犯罪的相同点是:①二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都只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②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都是不希望它发生。两种犯罪的区别点主要在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而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在主观上不是轻信可以避免,而是采取莫不关心的态度,有意放任,无意防止,发生了也不违背心愿。同时,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确实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某些情况,而间接故意犯罪则根本不存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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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的职责。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解和执行中还有不同认识。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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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反诉的问题,众说纷纭,主张各异。有的认为反诉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有的认为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人提出,而原告人不得对被告人提出的反诉再提出反诉,还有的认为,在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原诉的原告人或被告人都不得对第三人提起反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无权对原诉的原告或被告提起反诉等等。下面就几个有争议的问题略陈管见,以求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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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敲诈勒索罪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敲诈勒索罪在侵犯财产犯罪中是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近年来有所增加。这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人民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地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阻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正常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根据我国刑法对该罪的规定过于简约,以及为了服务司法实践并为今后立法提供参考,笔者拟对敲诈勒索罪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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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一: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人们对该原则存在片面理解,认为其中的“事实”为客观事实。其实不然,一者,案件事实由于发生在过去,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着它不可能重演,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即是待证事实,是需要运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二者,客观真实永远只是办案所力图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它或许能够在某些案件,或者对于某些案件的个别证明对象能得以实现,但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它只能是可望而不及的目标。打个比方,案件事实的发生就像一个花瓶被打碎,而证据就是这个花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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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管内涵的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主管这一概念,虽然在有关法院受案范围以及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中设有“管辖”一词,规定了“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何种情形为法院“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