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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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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作为民法典总则编的民法总则,在各民事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各(分则)编,最终形成民法典。2016年6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初审。该草案后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该草案在法律结构合理性、概念准确性、制度目的性、体系逻辑性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等方面确有提高,但尚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余地。着重介绍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通则》的重要修改和新增内容,能够引起学者对草案相关变动利弊的进一步重视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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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新时期.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法院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望越来越大,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该而且必须以新的形象迎接伟大的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人民法院应该树立什么样的形象?《人民法院应该树立什么样的形象》一文回答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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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种对律师的称谓我很不喜欢,就是不管是律师同行还是社会上的人,都称某某律师为“大律师”.当然,也有人这么称呼我.这让我感觉很不舒服.为什么呢?因为我真的不是大律师.我们所说的大律师,应该是胸怀天下、志在四方,是历史上最优秀的律师.就像郑传本、李国机、张思之这样的业界领袖,他们才可以被称为大律师,因为他们做出了足以改变历史的贡献,为法治建设贡献了毕生精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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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与制定民法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改革的阶段。《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全面改革制定了纲领,勾画出了蓝图,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法律和法学是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对法律的制定和法学的研究提出了紧迫而重大的任务。民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也是我国法学的一个独立学科。它与经济体制的关系非常密切。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民法在更加广泛的经济生活领域内发挥作用;而民法制度的逐步完备,又将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因此,经济体制改革与民法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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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规模、上档次”是目前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喊得响亮的口号。现代化的办公设施、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服务全新经济领域、与国际交往循环接轨……如此等等,想想就会让人兴奋不已。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们显然正引导着律师事务所往这个方向发展。无论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报导上,还是从频频组织律师外出考察的行动中,都清晰地昭示着这一信息。各地的厅局则不遗余力地推出自己的特色品牌,因为毕竟这是一件符合大形势,且可以提高自己地区名声的好事。 品牌所的成功之道在于其出道早而人员精,高素质的人员使其能拿到旁人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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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原来认为应该拥有的那些含糊其词的权利,因为有了《物权法》而变得清晰而庄严物权法的通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在共和国的立法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物权法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2002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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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2日,我的同事蔡定剑教授离开了我们,我很沉痛。网络上悼念的文章很多。搜狐网在第一时间在新闻首页发表了纪念专集。一个并无任何行政头衔的学者,何以获得如此广泛的社会爱戴和尊敬?我们应当从蔡定剑教授的身上学习什么?中国当代需要什么样的知识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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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去年召开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阐明了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定了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政策,是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学习《决定》,联系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倍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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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2)
《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可以从政治决定与政治推动、立法进程、学者和公众参与三方面进行阐述。《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其规定具备体系性与合理性。《民法通则》以来的中国民事立法,曾受到德国民法和前苏俄民法的影响,但是探索和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道路。《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了公民的人身权地位,实现了维护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与财产权平等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充分体现了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时代特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发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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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有其行业特殊性,这就要求法律顾问有了解并适合金融行业特征的工作方向和专业性作为服务于金融行业的法务工作者,笔者对于金融行业法律顾问工作有着很深的体会与感触。借此"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之际,谈一下个人的一些看法。最近笔者在比较认真的看一本关于金融危机后众生相的书《大而不倒》,里面讲了大量的法律顾问的故事,其中有雷曼银行的总法律顾问。书内有三个环节令我感触非常深刻。第一个环节是主人公回国的时候,为了提振股价跟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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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民法的特征主要体现于民法的部分调整内容独立化、民法对人身权益的重视、民法国际化趋势、民法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的变化以及民法渊源等诸方面,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无疑应体现这些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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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日本刑法和民法制定的历史背景日本的刑法典和民法典是在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才开始着手制定的.在此之前,日本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整个日本国土被大约二百七十个诸侯(大名)割据着.到了江户幕府时期.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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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主的主要含义不是主体意义上的,而是一套保障人的尊严的制度与规范体系,司法民主是与此相关的要素的综合。由于对司法民主作大民主式的误读,产生了长期将司法民主与大众司法等同、将司法民主与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对立起来的认识。这一认识上的偏差已经对中国的司法产生了严重误导,甚至可能会促使司法改革倒退。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大众司法就其主要倾向是非民主的。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是司法现代化的产物,它们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条件。我国的司法民主化建设必须抓住以下几点:坚持司法职业化的方向;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化;提高司法规范的民主含量,将宪法规范的民主权利迅速具体化;进行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使司法真正能担当起人权守护神的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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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陆续公布了,并且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行政法规。民法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我国自建国以来,虽然制定了大量的民事法规,但由于迄今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比较完善的民法,因此在适用这些法规时,往往会遇到困难,致使单行法规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这些单行法规不免有重复甚至矛盾之处,有些已不适应我国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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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着重指出:“新宪法的通过,将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现在的问题是,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依然存在,已经制订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这种状况必须加以坚决改变。”现实情况正是这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存在,在某些方面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情况也存在。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多年形成不受理某些案件的不成文规定,就能说明许多问题。这几种案件是指普通公民的权益受侵犯的所谓私告公的案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之间的所谓公告公的案件;涉外刑、民事案件一般交由行政单位处理;有关各种落实政策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