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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亦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5):135-149
中国法律教育的创办始自光绪末叶的变法修律运动期间。其时清廷“废科举而设学堂,始立法律专门”,《大清律例》成为一门专修课程。陕派律学代表人物之一的吉同钧在主讲该门课程的六年期间,形成了多部不同版本的清律讲义,其中有三部讲义近年业已影印或点校出版,影响很大。但是关于吉氏的生平以及这几部讲义之间的关联性和成书过程,学界还有一些模糊不清的认识。通过新见吉氏卒年资料和新发现的廿卷本《大清律讲义》,可对上述问题加以考订、梳理和推断,并尝试着对这几部清律讲义的史料价值以及吉氏在清末法律改革中的作用和影响略做评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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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息印度国内由"黑公交"恶性轮奸事件引发的持续示威活动,印度总统穆克吉2月3日签署了内阁提交的一项有关修改现行印度刑法的法令,向社会表明了政府严惩性侵罪犯、保障妇女安全的决心。据了解,新法令是参考政府应对此前成立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所提交的报告而形成的。1日,印度总理辛格紧急召开政府内阁会议,讨论通过了基于特别委员会报告意见的一份修法法令,并提交总统穆克吉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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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新时代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即将收官。回顾民法典编纂的渊源,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以及民法学说的发展都离不开对德国民法的借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德国民法的吸收也一直延续至今,并影响到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编纂。我国民法典编纂选择效法德国,既有《德国民法典》本身的优势,也有对中国国情的现实考量。这是中国民事立法日益进步、成熟的重要标志。并且,这一过程作为世界法律文明交流的体现,对我国法治发展乃至世界法律文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如何让吸收借鉴的经验更为长久,更能为后世所用,仍值得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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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可追溯到西周时期,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至今已经成为除诉讼制度之外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8月,《人民调解法》颁布。它在组织模式、人员选派、程序规范、协议效力等方面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是对人民调解制度80多年来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人民调解制度史上的飞跃。然而任何一部新法都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该法在人、财、物的保障和诉调对接机制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的缺陷。完善《人民调解法》,更好地发挥它在新时期的重要作用,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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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亦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1):46-60
清末光宣之际,正是清廷变法修律的关键阶段,徐象先、吉同钧、蒋楷等人陆续刊行了各自的清律讲义,他们堪称我国历史上最后律学家的代表人物。学界关于吉同钧及其著述,近年已有较多研究成果,而对徐象先和蒋楷的关注与探讨相对较少。通过考察当时刊行的清律讲义,可以管窥徐象先和蒋楷的生平志趣。徐象先既是精通西学的法学家,又是坚守传统的律学家,他在民国初年提出的关于私有财产权和自由信仰孔子之道的两个宪法修正案,至今仍有不可磨灭的价值。蒋楷的《律服疏证》或为清人研究律服的仅存硕果,多少可补薛允升《服制备考》遗失之憾,亦为今人理解古代礼律关系提供了重要佐助。末代律学家编撰清律讲义的根本目的,正是努力守护中华民族的生命之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