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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混淆杀人罪与伤害罪,把杀人罪当做伤害罪论处,会产生重罪轻判。反之,把伤害罪当做杀人罪论处,会产生轻罪重判。只有分清  相似文献   

2.
在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杀人行为和伤害行为的界限,有时是较难区分的。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分子往往是通过对被害人的人身袭击进行杀害或者伤害的。在杀人未遂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3.
杀人罪和伤害罪是最常见的两种犯罪,也最容易混淆。因为这两种犯罪有时在表现形式上、行为方式上及危害后果上都具有某些相同的特征,而行为人往往又不会如实地供认其犯罪意图,这就给正确区分犯罪性质带来困难。 关于如何区分杀人罪与伤害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意见,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 (一) 客观事实论,认为区分杀人罪和伤害罪不能  相似文献   

4.
被告人黄孟祥,男,现年23岁,学生成份,初中文化,捕前系省建四公司三队学徒工。死者朱贵祥,男,23岁,  相似文献   

5.
从犯罪行为来认定杀人罪与伤害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嵬、郑魁林两同志一文,对杀人罪与伤害罪的概念,都下了定义,并提出要全面应用唯物辩证法来分析、判断它们的性质,又具体提出三点意见,以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当然,唯物辩证法是我们分析、判断问题,处理问题的基本方法,而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四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基本原理。毫无疑问,两者均适用于分清、定准杀人罪与伤害罪的性质,我们  相似文献   

6.
如何正确认定杀人罪与伤害罪,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容易混淆的一个问题。本刊从去年第一期起开辟“关于杀人与伤害的区别”问题讨论专栏后,据不完全统计,各地读者寄来的稿件在百篇以上。同志们踊跃参加了讨论,有的从刑法理论上,有的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己见,相互探讨。本刊因篇幅所限,只能选登其中一小部份,对有些问题的讨论,诸如间接故意杀人与伤害致死的界限,间接故意杀人有没有未遂等,也未充分展开。此外,在编辑工作上还存在一些缺点和疏漏,我们谨向读者表示歉意。这个讨论,准备在本期告一段落:下面发表周参文同志一文,就区别杀人罪与伤害罪的若干问题,阐明了作者自己的看法。这不是总结,不是定论,只是作为一家之言,供读者进一步研究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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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伤害罪     
伤害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犯罪构成比较复杂,有时难以区分这一罪与其它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根据伤害行为对人体的侵害程度及其主观罪过的不同,把伤害区分为四种,即故意轻伤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重伤罪。并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这  相似文献   

8.
被告人王秀峰自1975年起经常头疼、脑胀。自认为是1974年春与本村李占国摔跤所致,故要求李占国出钱医治,遭拒绝,其母董凤林要求摔跤在场人李清泉出具证明,也遭拒绝。王秀峰因此而怀恨,遂生报复邪念。 1985年10月8日晚,王秀峰用锥子将数枚核桃钻孔,分别灌入事先准备好的1605农药后,投到李占国院内。次日早,李占国的父亲李合、母亲李国云及外甥李小伟食后中毒。李合、李国云经抢救脱险,李小伟于10月9日死亡。 同年秋天,王秀峰又窜至李占国家责任田里,用1605农药投放在三十余棵玉米穗上,幸被李占国收玉米时发现并及时报了案,才免遭意外。  相似文献   

9.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错列当事人的情况:有的把共同诉讼人当作第三人,有的又把第三人作为共同诉讼人。怎样才能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区别开来呢?下面谈点认识和体会。首先,从两者的概念和特点上加以区别。我们知道,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必须或者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则是在共同诉  相似文献   

10.
盗枪、抢劫、杀人的案犯于双戈被判处死刑.对定盗窃枪支弹药罪、抢劫罪并无异议,但对他开枪打死银行营业员,为何不定杀人罪,许多人迷惑不解. 为了说明问题,还得略述有关案情:1887年11月16日上午,于双戈身藏盗来的手枪,在西体育会路储蓄所内外窥测了几个小时,等到中午营业员们大都外出吃饭,他绕到营业所后门敲门,手持子弹登膛、保险机打开的手枪,营业员朱亚娣启门见于  相似文献   

11.
本刊第一期发表案例分析以后,受到广大读者特别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的热烈欢迎,纷纷来信来稿,积极参加讨论。我们相信,由于大家的关心与支持,“案例分析”这个专栏是一定能够办好的。为了活跃法学界研究问题的气氛,提高法学理论与政策业务水平,我们期望全国各地同志继续踊跃投稿。稿件要求理论联系实际,一案一议,观点明确,论据有力,文字简练。从本期起,我们将本着择优采用的原则,陆续选登各种不同观点的来信和稿件,以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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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89第7期,刊登了署名张连富的《过失杀人?意外事件?还是……》的案例研究文章(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该文对胡某一案的定性意见,值得商榷。 被告人胡某与妻子以及朋友吴某,为两位同乡送行,在火车站附近饭馆吃饭喝酒。当时,被害人何某与他的5个朋友也在饭馆喝酒。晚11时许,喝了4两白酒、1斤啤酒的何某来到胡某桌旁无端寻衅,照胡某的朋友吴某脸上打了一拳,并抓住吴某的衣服,将吴拽到马路中间继续纠缠。胡某见状,走进人群朝何某脸上连击两拳,何被打得倒退三、四米远,恰巧跌  相似文献   

13.
于某和王某矛盾很深,最近又得知王某调戏自己的妻子,更是火上浇油,便于某日深夜,携带利刃前去杀王。王是独自住在工厂内的一间小房里。于到王住处后,猛砸房门,王问谁,于只顾砸门也不答话。王急忙到门前仰头想从门上玻璃处向外看看是谁。恰在此时,因于某砸门用力太大,门上玻璃被震碎,碎玻璃正好从王某的面部、颈部落下,一块大玻璃划破了王某颈部的一根动脉。于某从门玻璃碎坏的地方伸手把门打开进屋,于某见王某被玻璃划破颈部,血流不止,未再动手杀王,便离开此处。王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此案发生后,对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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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求有伤害行为,而且还要求有伤害后果,即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不少令人难以容忍的施暴行为,只是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而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很高,使得社会中暴力哲学的信奉者增多。我国刑法的这种规定,折射出我国刑法在犯罪圈的界定和刑法结构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刑法结构上的“厉而不严”。如果无法对一般施暴行为“齐之以刑”,行政处罚的轻微不仅无法“以罚压罪”,而且不利于国民规范意识的形成。日、韩刑法中有关“暴行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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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唐某1983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86年7月12日晚,杨某不见了家中的一块手表,便问唐某是否被岳父拿走,唐否认。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唐某一气之下服敌敌畏20克。(超过致命量8倍)当邻居将唐某送至医院抢救时,杨竟不顾他人阻拦拔出正在抢救唐某用的洗胃管,扔在地上说:“别抢救了,死了拉倒”。致使抢救工作中断五分钟。次日凌晨,唐某死亡。法医鉴定:唐某因服过量敌敌畏中毒死亡,与被告人拔洗胃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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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刑法和婚姻法都规定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赋予妇女的利益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由于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的影响,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再加上十年动乱的流毒尚未肃清,所以造成近几年来拐卖妇女和买卖婚姻以及变相买卖婚姻,在我国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存着,特别是在农村时有出现。今年三月,我们在乌鲁木齐市街头举办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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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伤害案件逐年上升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一趋势的恶性蔓延给城乡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身心健康带来了较大的威胁,而且在客观上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现行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进程,这一现象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客观全面地研究与分析伤害案件的发案情况与变化规律,不仅对消除现存的不良因素,准确地把握治理的重点环节有着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把发案率控制在最低限度,完善和加强党中央提出的综合治理系统化的方案.从这一目的出发,笔者试运用一些社会分析方法,对41名伤害罪犯进行剖析,以期能使我们获得某些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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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生活中,合同纠纷的案件很多。在诈欺性的合同纠纷中,对于哪些属于合同欺诈的民事行为,哪些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实践中并不易区分。由此,可能导致有些案件被错误定性和处理。所以,正确区分合同欺诈民事行为和合同诈骗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合同欺诈行为和合同诈骗罪之所以难以区分,原因在于二者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表现上都有相似之处。在主观目的上,行为人都有取得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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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公检法部门在轻伤害案件的受理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有的公安机关认为,凡轻伤害,都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无需经公安机关侦查。不少人民检察院则认为,无论是被害人亲自告发,还是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只要符合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即轻伤害罪的规定,就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检察机关既不批捕,也不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有的轻伤害不完全具备直接受理条件,应按公诉案件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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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后签名字迹检验在文检案件中比较少,这种笔迹是书写人在非正常状况下书写,不属故意伪装,笔迹却反映出抖动、弯曲、停笔等类似临摹的一些特征,在检验中易与临摹签名相混淆,造成误鉴.笔者曾遇到一例此类案件,本文就酒醉后签名的特点及与临摹签名的主要区别,谈谈个人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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