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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17,(4):32-40
脆弱证人一般包括儿童与身心不健全的脆弱成年人。由于传统质证规则的对抗性,脆弱证人容易陷入困惑而无法进行有效的质证。为提高脆弱证人提供证据的质量,提升质证的效果,有必要规定脆弱证人的特殊庭审质证规则。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相关国家关于脆弱证人在质证主体、方式和内容上的特殊质证规则值得借鉴,尤其是英国的中间人制度,在司法实践起到良好的质证效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脆弱证人缺乏相应规定,实践中脆弱证人质证存在无法质证、无效质证和无序质证等三无问题,理论界对脆弱证人作证制度尚缺乏系统的研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脆弱证人庭审质证规则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
万喆 《法制与社会》2014,(15):253+257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是庭审过程中最关键、最具对抗性的环节。随着"证据裁判"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被忽视到被重视的过程,逐步走向规范、高效的道路。然而,实践中仍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3.
一般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实现庭审实质化。然而,实证研究表明,受制于“法官控权”的消极影响,被告方的质证权难以在庭审中得到充分保障,证人出庭并不必然推动庭审实质化。解决这一困境的现实选择应当是尊重法官的庭审主导权,并给予被告方与证人充分对质的机会——从“法官控权”走向“有限的控辩主导”。  相似文献   

4.
(一)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有着不可或缺、不可代替的作用,但同时也呈现出不规范、不均衡的特点,即:1、形式不规范。证人证言的形式有书面证言、询问笔录、法庭笔录三种。其中最规范、最切合法律精神的当属法庭笔录,但实践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询问证人的顺序、方式上存在不足。在庭审活动中,由于证人很少出庭作证,妨碍了质证功能的实现。又由于不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大量案件中辩护方的质证难以展开。做好庭审质证,需要精心准备,在质证过程中,还应当灵活运用各种方法、技巧。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庭审质证的重要性已日益显现出来。所谓质证是指民事审判活动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庭审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的查验、质询、分析、辩证,从而证明其作用的一种诉讼活动。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证明某一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作为证明己方观点的证据使用。因此,科学地掌握多种质证方法和技巧,已成为胜诉不可缺少的因素。庭审质证的方法虽然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但归纳起来,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法进行。一、审验审验是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所进行的审核验证。庭审过程中…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全国16个省市100个案例的庭审质证情况的实证研究发现:控辩双方在举证数量上严重失衡,摘要宣读笔录成为举证的基本方式,在各类证据中控方证人证言受到质疑的比例最高,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据证明力问题,对每组证据发表意见成为质证的主要方式,质证平均花费时间普遍较少、质证效率较高.这种质证状况暴露出以下问题:证人出庭率极低,交叉询问难以进行;辩护方举证能力严重不足,质证流于形式;控方不当举证方式增加了辩方质证的难度;对质不受重视,对质功能未得到发挥;质证规则不完备,某些规定不合理,控辩审各方普遍缺乏质证经验.改善质证现状,应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通过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二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辩方质证能力;三是发挥庭前会议功能,确定质证重点和质证方式;四是以人证调查为中心,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和对质规则.  相似文献   

8.
民事庭审质证是质证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就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进行相互辩驳的诉讼行为,其基本要素包括质证主体、质证客体、质证内容和质证方式四个方面。质证主体应是证据或其形成过程的认识者、质证意思的独立表示者、质证程序的参与者、质证行为的实施者、与质证相关的程序性权利的享有者或程序性义务的承担者,其不但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广义上的证人。质证客体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提出质疑的证据”,过宽或过窄均不利于兼顾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升。质证内容应限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证据的客观性缺乏质证意义,充分性只有在证据链中才有质证意义。质证方式亦即质证的行为方式,其有别于质证的基础性工作,是质证双方针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可采性展开的法庭论辩。  相似文献   

9.
出席上诉、抗诉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庭审,是检察机关起诉部门主要业务工作之一,刑事诉讼法对如何开庭审理二审程序案件,特别是如何进行庭审调查阶段的质证,规定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执法部门如何参照第一审程序,难免认识不一,出现执行中的差异,本文试就二审庭审质证问题,作一探讨。一、二审程序庭审调查质证的现行做法举证、质证是庭审调查的主要组成部分。举证就是提出证据;质证是审核证据,审查证据是…  相似文献   

10.
证人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通知到案,有义务按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如实提供证言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由此可见,凡是我国公民,不论政治地位、社会出  相似文献   

11.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具有不可替代性,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证人出庭制度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地位,而各地证人出庭工作的开展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提出完善相关制度及配套机制的设想,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2.
为了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各国立法普遍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各国又几乎都规定了基于某些特定情形,证人可拒绝作证,即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该权利的核心内容在于: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证人可依法对已知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文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对该权利进行阐释,并建议在适当的范围内建立我国的证人拒绝作证权规则。  相似文献   

13.
潘星容 《行政与法》2009,(6):115-117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均将鉴定结论规定为证据之一,同时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目前,诸多原因致使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流于形式.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提出构建我国司法鏊定结论质证程序的设想,并对其庭审质证的每个环节进行推敲,提出构建申请、传唤、宣誓、交叉询问和补充询问等程序,以期完善司法鉴定质证程序,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4.
证人出庭是刑事二审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二审法官对审前及一审程序中已接受询问的证人出庭必要性审查极为严苛,对新证人的审查较宽松,尺度不一,操作随意.二审法庭是否需要传唤证人到庭,从根本上取决于二审程序的诉讼构造.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一审程序事实调查功能,明确二审监督救济审的特点,构建“锥形诉讼构造”更为合理可行.为此,证人出庭必要性审查标准需再调整.以一审程序的实质化审理为前提,通过立法彻底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并切断侦查卷宗对裁判的影响,坚持诉权对出庭必要性审查的制约,压缩二审证人出庭的程序裁量空间,限制二审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适用,以更谨慎的态度调查二审新证人,实现一二审程序事实调查职能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15.
16.
王城飞 《特区法坛》2002,(71):38-39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我国的民事经济审判已在高效、公正的道路上迈出一大步。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庭审方式改革是最重要的一环,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则是庭审的核心。举证顷证、认证的效果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率。近几年来,审判方式改革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因此,进一步研究举证、质证、认证的有关问题,加深当事人对举证、质证的认识,提高他们的自觉性和能力,提高法官的认证水平,是把审判方式改革推向新水平。  相似文献   

17.
质证,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各类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询、答疑,以确定其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质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是各类言词证据取得证明案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案件庭审质证制度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但比起一些先进法治国家,仍有不足。笔者基于此,提出相关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庭审质证制度的理念及具体措施。笔者认为,理论思想是实践的指导,首先要从更新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制度的价值观念入手,继而改善质证的环境,通过具体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李焕中 《法制与社会》2011,(24):134-134
在我国虽然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修订,并且建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质证的原则在这样的模式下体现的淋漓尽致,但是由于理论研究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所以导致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质证的对象不清晰、审前证据开示和证据交换的规定办事非常的全面系统、辩方的质证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质证的公正进行显得十分困难、我国的证人出庭率达不到外国的先进水平,质证很难有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顺利进行。本文意在对我国刑事庭审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和系统的阐明。  相似文献   

20.
张磊 《法制与社会》2013,(30):124-124,131
新刑诉法中以“鉴定意见”取代原有的“鉴定结论”,反映了对该证据类型的正确认识,纠正了以往对司法鉴定终局性的错误认识。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判断性的认识活动,受主客观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仍有失真的可能,需经过质证确定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文章通过分析质证现状中存在的鉴定意见开示制度不完善、鉴定人出庭率极低、质证主体缺乏质证能力等问题,结合新刑诉法中规定,提出实现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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