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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在私有制社会里是建筑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为了保护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特权世代相传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则是建筑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实现社会主义养老育幼的消费职能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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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义务主体对继承人以外受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在继承开始以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分给适当遗产的制度称为遗产酌给制度。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遗产酌给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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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于恩忠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联系。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讲,他们相互之间并无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因此各国继承法一般规定,无论丧偶与否都不能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但我国《继承法》第12条却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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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何分配遗产,不仅直接关系到各继承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巩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研究这一问题,对法学理论或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观古今中外的继承制度,对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平均分配,这是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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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有关公民个人财产继承的单行法。它对公民个人财产继承作出了法律规定,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内容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继承法》的制定、颁行不仅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经济生活的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民事立法的又一重大成就。它标志着我国民法的立法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当前,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继承法》的施行,对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党和国家确定的总任务、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继承法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即财产转移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是该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决定于经济基础,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经济基础的巩固服务。恩格斯曾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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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继承法同时具有身份法与财产法、任意法与强行法等多种不同维度的法学属性,客观上决定了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的民法基本原则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继承法。鉴于继承法未来将纳入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需要,这种制度内在价值的冲突要求继承法具备独立的继承原则以起到制度衔接协调功能与规则解释补充功能。在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修订时,有必要以成文法形式列举"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与照顾病残"、"互谅互让与和睦团结"以及"权利义务一致"五项继承原则,而这五项原则也是指引《继承法》补充完善以及制度创新的立法依据与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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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相一致”是不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继承法中多处提出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要求,尤其在法定继承中,权利义务一致的精神较为突出。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继承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不是对应关系,这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尽义务并不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两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两种观点何者为是?就此谈点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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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巴比伦土地公有的实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阶级又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剥削阶级的国家应该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可是,当我们研究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制度时,即发现在巴比伦国家里长期保留着土地公有制。难道说作为剥削阶级国家的巴比伦是真的建立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吗?搞清这一问题,需要具体分析:1.什么是巴比伦的土地公有制?根据汉穆拉比时代流传下来的信件和史料,古巴比伦王国的法律自始至终宣扬这样一项原则: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政权享有最高上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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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在报刊上提出了“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主张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必须和他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相一致。他们认为:继承人只有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赡养、抚养义务,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尽了多少赡养、抚养义务,就应取得多少遗产。我认为,“权利义务一致”作为遗产继承原则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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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公民拥有私有财产的来源途径多样、表现形态不一、类型日益增多、数量不断增大。由于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都制订和颁布于1985年,许多新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能否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或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继承法》没有规范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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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配偶间相互继承遗产,是现代许多国家的继承法赋于夫妻以身份关系为依据而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配偶间相互继承遗产权利的有无,在同一历史阶段的不同国家中配偶财产继承权的享有程度,往往不尽相同。对各国有关配偶财产继承问题法律规定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可以看出,随着继承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断完善,配偶财产继承问题大致呈现出这样两种动向:一是配偶在财产继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逐渐增强;二是配偶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日趋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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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23日至24日,来自全国部分省(市)部(委)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聚会江苏省吴江市,参加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反腐败理论研讨会”。中央纪委副书记侯宗宾、江苏省委书记陈焕友到会并讲话。会议由中央纪委副秘书长彭吉龙主持。腐败是私有制和剥削阶级思想的产物,我们党有能力解决自身的腐败问题,坚持公有制是遏制腐败的根本保证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的腐败现象仍然根源于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的思想影响。针对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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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坚持“权利本位论”,有的主张“义务重心论”,有的坚持“权利义务本位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义务的观点,对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不无补益.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主义对权利义务的观点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权利和义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这方面论述甚多.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由于没有阶级和国家,人们还没有权利、义务的观念.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总结了大量材料后指出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就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富人和穷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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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类型第一,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财产权概括移转给遗产继承人,应将被执行主体变更为遗产继承人。根据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划分,总体包括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①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权利,②它给继承人带来了财产利益,故称为积极遗产。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债务,由于它不仅不能给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还会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受到减损,所以称为消极遗产。按照继承法的基本原理,继承人不能只继承积极遗产而拒绝消极遗产,必须概括继承,除非放弃继承权而不继承。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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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遗产赠与制度进行了确认与规范,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的变迁、人们认知的改变,我国85年《继承法》中对于遗产赠与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显露粗疏,与当今社会实践有所脱节。本文从遗产赠与制度中的受遗赠主体范围、遗赠接受放弃的方式以及除斥期间的计算起点等几个方面进行思考、论述,针对上几点问题对我国遗赠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