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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庆明 《法学研究》1985,(3):62-67
据《左传》记载,公元前五三六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五一三年晋国又“铸刑鼎”。郑国子产“铸刑书”时,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激烈斥责;晋国“铸刑鼎”时,遭到孔丘的无情批判。春秋时期这场“铸刑鼎”与反“铸刑鼎”的斗争,不仅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而且也是整个中国文明史中带有分界标志的重大事件。这个事件一向不被史学界所重视,只是在批判孔子思想时着重提到。近来,学术界重新评价孔子的呼声渐高,持肯定孔子思想的学者,有的对《左传》记载孔子批判晋“铸刑鼎”的话提出疑问,认为此话与孔子的一贯思想不合,因此断定孔子批判“铸刑鼎”的这段文字不可信。  相似文献   

2.
人们常用孔子反对晋铸刑鼎的事证明孔子反对成文法,反对“法治”。诚然,孔子在晋铸刑鼎后说过“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和“民在鼎矣,何以尊贵”的话,但对他讥铸刑鼎一事应当作历史的考察和具体的分析。如,《周礼》的《天官》和《秋官》等篇都有悬法于象魏的记载,这还可以从《左传》  相似文献   

3.
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法自诞生之日起,就比较重视成文立法的工作。春秋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以成文法为武器(如郑国的子产铸刑鼎、邓析编竹刑,晋国赵鞅的铸刑鼎等),战胜奴隶主贵族阶级,上升为社会的统治阶级。统一了中国的秦国全面采用奉行成文法主义的法家理论(如《韩非子·心...  相似文献   

4.
人们常用孔子反对晋铸刑鼎的事证明孔子反对成文法,反对“法治”。诚然,孔子在晋铸刑鼎后说过“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和“民在鼎矣,何以尊贵”的话,但对他讥铸刑鼎一事应当作历史的考察和具体的分析。如,《周礼》的《天官》和《秋官》等篇都有悬法于象魏的记载,这还可以从《左传》中得到印证(见哀公三年传)。象魏,是天子(或诸侯)宫门上的阙(或观),用土筑成,两旁各一,若后代的城楼。在城  相似文献   

5.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礼记·曲礼》下)给周代“礼”、“刑”的研究工作,带来了不少混乱。略举两种对立的疏解:对于礼,郑玄注:“为其(庶人)遽于事、且不能备物,”故庶人不能行“礼”。黄氏裳提出反对的意见,他说:“周礼小司徒职民之器物,比闾共置,岂庶人之礼不备哉!王者制民之产,仰足以养民父母,俯足以畜妻子,虽夭、穷、废疾无告者,自有闾党使之相救相稠,岂是民穷而无礼哉!”对于刑,许慎说:“古《周礼》说:士尸诸市,大夫尸诸朝,是大夫有刑。谨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饣束),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孔颖达却说:“以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曲礼》)过去的注疏家们只能按照自已的观点、见解,对原文作一些猜测和训诂。  相似文献   

6.
最近读到两本《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为法律出版社本(以下简称《法本》),一为黑龙江出版社本(以下简称《龙本》)。对该书有些问题的提法和理解,觉得有商榷的地方,现仅就“折民惟刑”和“君子怀刑”二题,略述管见如后。关于“折民惟刑”,《法本》说:“西周统治者一再宣称:‘折民惟刑’(《尚书·吕刑》),他们的刑法的矛头所向是十分清楚的。”又说:“奴隶主贵族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一贯认为‘折民惟刑’  相似文献   

7.
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冒名顶替入刑”,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入刑”到“高空抛物入刑”,从“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到“现实版药神案”……随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上述社会热点话题得到明确回应。  相似文献   

8.
一、新见吕簋与“吕王作刑”《吕刑》为今文《尚书》中的重要篇章,在传世先秦古籍中曾被称引过16次,是探讨西周法制状况的基本资料。然而针对《吕刑》的版本流传和字词含义,历代经师分歧很大,争论颇多。近年来先秦金文、简牍新资料不断涌现,其中很多可参证《吕刑》中的有关内容,并发现以前未曾注意到的问题。本文以新公布的吕簋铭文为据,对聚讼已久的“吕王作刑”文句试加考释。《吕刑》首句日“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以此交待《吕刑》的制作背景。  相似文献   

9.
两汉赎刑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赎刑是我国古代重要刑罚之一,大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最早的赎刑是以金(铜)抵销过失犯罪,如《尚书·舜典》日:“金作赎刑”,郑注:“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尚书·吕刑》对出金数额作了详细的规定。后来,使用赎刑的范围扩大,用以抵罪的物品种类也有所增加。《国语·齐语》就曾提到管仲“制重罪赎以犀甲,轻罪赎以鞼盾。” 值得注意的是“赎”和“赎刑”的涵义并不相同。赎者,《说文》释为“贸也”,  相似文献   

10.
西周以来的国家机构由于保留了氏族社会军事民主制的残余,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立法权、司法权等为君主、贵族议事会和“国人”大会共同拥有,呈现多元化特点。而铸刑书、铸刑鼎就是要把原来的多元立法权、司法权、旧体制转变为法自君出的一元立法权、司法权新体制,以顺应宗法贵族君主制政体转变为君主专制政体的历史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11.
一、赎刑的概念、起源和发展古人对赎刑的概念已有论及。《说文》日:“赎,贸也”。《玉篇》说:“赎,质也,以财拔罪也”。朱熹说:“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朱子大全》卷67,《舜典象刑说》)这些说法,基本上揭示了赎刑的概念。赎刑是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犯人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在古代法律史料中,有时把赎刑单列一项,但赎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一般不直接适用于某一罪名,只是在判定某种罪行应科的刑罚之后,  相似文献   

12.
夏商周法制研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商、周法律史料扑朔迷离,因而给先秦法制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以致出现了一些误说,且流传甚广。作者就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汉初提出的”夏刑三千条”乃误说,其来源是《尚书·吕刑》和《书序》;《洪范》既不是夏代的法典,也不是所谓的“宪法”,而是古代探讨统计方法的政论文献;常被法学界引用的甲骨史料中的“刑”字应释为“丹”,而“辟’字应释为“孽”字;西周穆王时制定过法典《吕刑》,但《尚书·吕刑》则是后来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而成的文献;现存《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是西周法典《吕刑》一专有术语,是《吕刑》刑罚体系组成之一,即赦免,最轻的处罚。  相似文献   

13.
《吕刑》试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认为,《尚书·吕刑》篇并非吕侯所作之《吕刑》,而是关于穆王向诸侯大臣宣布《吕刑》时发表讲话的记载;吕侯当时制订的也不仅仅是赎刑,而是在“九刑”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部新刑法;对《吕刑》不宜简单地说它是“重典”或“宽法”,而应该看到穆王晚年西周社会并非“乱邦”无需“重典”和《吕刑》又使法网更加严密这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84,(10)
一、简释夏商“五刑”和隋唐“五刑”。夏商“五刑”指墨、劓、剕、宫、大辟。简释见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中国法制史》第23页(下面简称《教程》)。隋唐“五刑”指笞、杖、徒、流、死。简释见《教程》第206页。二、简述周朝礼和刑的关系。周朝的法,包括礼和刑两个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5.
立法史一、《吕刑》又称《甫刑》,是周代有关赎刑的一部刑书。西周初期,周穆王令司寇吕侯(吕国的诸侯)制作刑书,书成,遂称《吕刑》。《吕刑》扩大了赎刑的适用范围,五刑均在可赎之列,同时,又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使赎刑制度法律化。二、《法经》战国时魏国李悝所编纂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指导思想,形成了盗法、贼法、囚法、  相似文献   

16.
刖刑是我国古代一种非常残酷的肉刑。《国语·鲁语》:“中刑用刀锯”。《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引韦昭曰:“锯,刖刑也。”《易·困》虞翻注:“断足曰刖。”《周礼·司刑》郑玄注:“刖,断足也。”《左传》庄公十六年和《汉书·刑法志》中,杜预和颜师古都分别解释为“断足”,可见,刖刑就是截去人的下肢的一种刑罚。  相似文献   

17.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渊源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一项司法民主原则和制度,它是从所谓“禁止利益变更原则”(Verbat dir vef-omafjo inpejus)中引伸出来的,随着刑事诉讼法制的演变和发展逐渐完善,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地接受和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出现要比上诉制度的产生晚得多。在西方,上诉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雅典。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产生始见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1808年)。此后,“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在大陆法系  相似文献   

18.
<正> 打开古代世界的法制史册,一幕奇异的法律文化景观每每牵动研究者的目光: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刻在十二块铜牌上存留下来的;中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为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所作的刑书,史称“铸刑书于鼎”。后来,邓析另行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有“竹刑”之称。铭刻的铜牌;竹简以及浇铸的大鼎,已被历史证明是一种比较好的法律保存者。  相似文献   

19.
刑法规范设置的科学化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一环。然而,《刑法》分则第九章关于渎职罪法定刑配置(刑罚种类、法定刑幅度、最高刑期)存在着个罪的法定刑配置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章内的罪与罪之间法定刑配置不平衡、配置的刑罚种类偏少等不足。这种配置现状也与广义的渎职罪(如贪污贿赂罪)和其他密切关联的类罪(如侵犯财产罪)相比较,明显不协调。完善渎职罪法定刑配置的建议包括应切实贯彻并始终如一地坚持“并合主义刑观”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三类合理配置各类渎职罪的法定刑,主要是调整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给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和动物检疫失职罪等只有一个法定刑档次的渎职罪增设加重犯、增设罚金刑;在类罪中规定保安处分性质的“职业禁止”作为《刑法》第37条之一的注意性规定予以强调。  相似文献   

20.
四年前,也就是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颁布以前,我们对“两法”实施有很高的期望值,希望“两法”能给律师带来更大的活动空间,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几年下来,跌跌撞撞,坎坎坷坷,在刑事案件的代理中使我们心灰意冷,无路可走,有的归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为“十三难”(见《中国律师》97.12期夏露文),有的认为《刑法》第306条是把达摩克斯利剑(古希腊神话)悬在律师头上,有的则认为是陷阱。有些专家为律师鸣不平,但是“涛声依旧”、“江山不改旧模样”。现在全国的“刑辩”比两法颁布前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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