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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犯罪是一种暴力妨害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暴力妨害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公安干警特殊的身份,使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存在一些瑕疵。本文试就妨害公安干警执行公务犯罪案件证据存在的瑕疵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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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刑法适用之体系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司法意见是一种刑法适用性解释,与规范性司法解释相比,其具有间接的法律适用效力。从刑法体系解释角度看,有关妨害疫情防控的刑法规范、司法解释与司法意见应当是相互协调的。对刑事司法意见的适用进行解释应当遵循整体性、动态性、协调性原则,并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同一解释规则、排他解释规则,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等相关罪名进行适用性解释,实现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和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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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结合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情况作出“严打”整治的决定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只有依法正确把握“严打”整治斗争从重从快的方针,才能打得准,打得狠,发挥“严打”的优势,体现法律的权威性,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一、“严打”之“从重”应限定在特定的对象范围内在“严打”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严打”对象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对任何刑事案件、任何人都实行“严打”。“严打”对象要限制在中央规定的“三类”重点案件和根据本地区社会治安和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打击重点,不应扩大到所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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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说来,首都的治安形势是好的。但是还必须看到,有些地方行凶杀人、拦路抢劫、拦路强奸、故意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恶性案件仍在不断发生。因此,从当前的形势出发,强调对严重危害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是非常必要的,完全正确的。不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不能起到及时惩戒犯罪分子,震慑敌人,巩固安定团结的作用。为什么要从重从快?因为我们需要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治安环境来搞四化建设。如果我们任凭犯罪分子为非作歹,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保障,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调动不起来;如果这些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制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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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对近四年来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对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捉捕归案后不但没有从重处罚,而且相对于已归案的同案犯的处罚反而要轻。分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刑事立法上没有负案在逃犯应当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而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依据的是公检法司四机关关于对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从轻减轻处罚的联合公告。这无疑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得到一种启示,即:作案后先逃再去自首,就会得到从轻或减轻的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刑事立法应对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从重处罚的规定,这样才能正确区别投案自首与负案在逃的不同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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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妨害公务案件在开庭审理时,虽然行为人妨害公务执行的客观行为的证据比较充分,争议不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主要是行为人对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以及执行公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争议。因此,审理妨害公务案件,不能机械地套用刑法条文,而应当注意把握主观要件,审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动机与目的,这是准确把握案件定性的关键。为了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笔者认为,在审查妨害公务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行为入主观方面的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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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法律是否要结合形势这一问题上,历来就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适用法律不能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否则就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律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法律是由政策指导的,而一定的政策又是由一定的形势决定的,因此,在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进行斗争的时候必须注意客观形势,否则就不利于无产阶级的统治.毫无疑义,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我们只有正确地理解适用法律与注意形势的关系,才能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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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它不仅仅严重损害他人健康,以至致残、致死,有的还聚众斗殴、械斗,严重妨害社会秩序,危害极为严重,而我国刑法原来对故意伤害罪处刑偏轻。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对故意伤害罪也作了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加重处罚。在具体执行中如何正确地运用刑法与决定的规定,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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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办理了一批邮电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其中大部分属于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案件,即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对于这种案件如何认定罪名,如何量刑,即对该条款如何适用的问题,这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争论。概括起来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定妨害邮电通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贪污罪。因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物(在邮电系统运行中的邮件称为公共财物)的行为已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定妨害邮电通讯罪和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既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又从中窃取财物,系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第四种观点认为,属于牵连犯罪,应本着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来定罪量刑。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重于妨害邮电通讯罪,故应以贪污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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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财产权益损害型犯罪中,犯罪分子被提起公诉的同时,被害人往往也会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以期得到利益的补救。但在实践中,往往偏重犯罪分子应受到的刑罚制裁,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能得到有效的弥补,特别是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关系的复杂,各犯罪分子赔偿能力大小不等等因素的影响更是如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本文拟就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分子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作一番粗浅的探讨。一、共同犯罪人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共同犯罪人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分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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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量刑必须有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合法、正确地将刑罚运用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各异的具体案件中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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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我院对70件民事案件中的100名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的最多。从发生地点看,发生在法院内的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维护诉讼秩序,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是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保障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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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八三年十二期发表的韩向阳同志的《妨害邮电通讯罪与贪污罪的性质不能混淆》一文,就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拆信件或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是妨害邮电通讯罪,还是贪污罪提出了意见。主张凡此种行为都只能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处罚时应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的量刑幅度科刑。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一、将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认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与刑法规定不符。韩文认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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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于1983年第三期《法学争鸣》栏发表欧阳涛、陈泽宪两同志的《如何认定奸淫幼女罪》一文以来,先后收到湖北孙应征、湖南龚跃飞和吴神保、江西邱梦云、山东胡殿隆、唐山王云山、四川章宇等许多读者参加这一讨论的稿件。其中,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肯定欧阳涛、陈泽宪同志所持的观点,并认为近年来在奸淫幼女案件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否则容易扩大打击面;另一种意见对欧、陈两同志的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认定奸淫幼女罪只能以刑法规定的被害人的年龄为标准,否则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不利于从重从快打击危害社会秩序的严重犯罪分子。本期发表持后一种意见的广东黄文俊、刘杰两同志的文章,供大家研究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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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当前妨害公务等案件中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能否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不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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