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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由于其气力大于女性,在以劳动为主的人类社会上,男性往往比女性更具有生产力价值,因而过往以劳动为主的人类社会,男性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男权至上”使得男性在社会上,无论权势、地位、财富,总体而言都在女性之上。他们的活动渗透在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支柱。而母权制的被推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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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不仅是婚姻法立法的基石也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当下离婚率、再婚率正在逐年上升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而形成的重组家庭也开始被更多的学者所关注。本文针对再婚家庭中的继子女的婚姻自由展开论述,分析继子女在法律上的身份地位,并对继子女婚姻合法化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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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人类社会、婚姻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施这一原则,必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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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与疾病婚禁婚制度有着密切的制度关联。在我国婚姻立法禁止患有特定疾病者结婚的前提下,法律将婚检设定为婚姻登记的前提条件有其合理性。但疾病婚禁婚制度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干预逾越了必要的限度,《民法典》将疾病婚禁婚改为可申请撤销,这是在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健康利益之间维持了一个适当的平衡,因此符合宪法。在《民法典》不再将患有特定疾病作为禁婚对象的条件下,强制婚检制度就有必要随之改革。此外,可撤销婚姻制度也有助于推动公民在婚前积极进行婚检,因此没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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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被认为是人伦之始,是现实社会中建立家庭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人类在采用婚姻这种方式构筑社会基本体系的时候,为了保证这个被构筑体系的稳定性,人为的在男女长时间的两性关系上设立了许多障碍,从而达到规范和掌握微观社会的目的。在这诸多条件的桎梏下,婚姻成立的私益要件,即结婚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而结合所体现的个人意思自治不受公力及其他外部因素干涉的权利,也艰难的被确立下来了。一、婚姻是两性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要论婚姻自由原则,就不得不涉及到婚姻这个概念。对婚姻的定义,我认为,婚姻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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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自由的年代里,人们似乎越来越不注重婚姻的质量.婚姻影响着人的一生,尤其是女性,婚姻美满的女人最幸福,但是也有女性会走到婚姻破裂这一地步,面对离婚多数女性会为不同原因而去畏惧,但在婚姻终结后还是要过好自己的日子,不断提升自我,保持自身魅力,这样的女人也许会比离婚前过得更好,甚至遇见下一个满意的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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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明 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在“苏县令智成良缘”一案中,苏县令机智地利用被告做贼心虚的心理,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促成了一段良缘,同时还惩罚了败坏礼法之被告。纵观全案的审理,我们不得不佩服苏县令明察秋毫,经验丰富。其中,笔者对以下几点印象尤深,将在下文中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分析,以凸显不同时代审理婚姻案件的差异及其发展轨迹。在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遵循礼的规范要求。其中,婚姻之缔结首先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禁止男女当事人自由结婚;其次,还必须履行聘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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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行婚姻法践行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而也是这些原则,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所以,婚姻法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只有实行差别立法,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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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保护既包括结婚自由的保障,也包括离婚自由的保障。婚姻自由的目的是婚姻幸福,法律也保障了婚姻幸福。婚姻幸福需要社会的关怀,并需要社会形成健康的婚姻观,重要的是,人们要为实现婚姻幸福而共同耕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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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否定高文华、高俊岭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言同志在其文章中提出了五点理由。五点理由的核心就是:高文华对其女儿高慧敏与杨广福的“婚事是满意的”,高文华等人的“暴力干涉”是“反对高、杨的不严肃行为”,因而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愿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行商榷。其一,把《人民日报》一九八○年九月二十日的报道和一言介绍的案情综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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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作为一项现代婚姻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确立,无论是法律规定的不能离婚的理由还是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不准离婚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于离婚的限制,而严格上不可以离的婚是不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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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江西省高安县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判处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罪犯刘文生、刘国荣父子被同时押上审判台。 罪犯刘文生,男,现年五十四岁,高安县东方红公社人。他生有三男四女,大女、二女均已出嫁,三女刘小平,十八岁,自一九八一年起同本村未婚青年刘凡春(属五代之外)恋爱,通过多次书信来往,私自定了终身。一对恋人情投意合,经常在一起憧憬未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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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免受国家的非法干预与侵犯.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既不受国家的强迫、限制或其他方式的影响,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和强制.我国法律规范中限制公民结婚和离婚的某些规定,与宪法婚姻自由基本权利是相冲突的,国家对婚姻自由限制只能是在宪法精神下基于合理的、正当的理由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婚姻自由是否可以包括同性婚姻近年来被少数群体呼吁,其法律理论需要从宪法平等的层面进行探讨.同性婚姻的法理学源于宪法平等而非婚姻法,即性的平等而非男女平等,同性婚姻如果需要国家的保护,首先需要对宪法平等权作扩张的解释,然后才有可能进入由法律规范调整的讨论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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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行婚姻法践行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消除了歧视妇女的内容。而也是这些原则,忽视了两性区别,用毫无性差的法律规定男女同权、男女平等,其结果是男女根本不可能平等。因而,这种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事实的不能平等,所以,婚姻法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只有实行差别立法,体现性别差异、补充女性能力,实现男女无利差的平等,这对谋求婚姻家庭中的真正和谐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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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关系(夫妻关系)。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自由决定是否缔结、终止婚姻关系的决定权。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给予了男女双方充分选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并不像萨特所认为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婚姻自由同其他任何自由的权利一样都是一种相对的自由,都要受到各种条件的约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