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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建国40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坚持和实行死刑复核制度,对于坚持少杀方针,贯彻限制适用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准确地适用死刑,严防错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复查和最后核准死刑案件的特殊程序。其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的审查,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和裁定,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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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核准和执行死刑的标准,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过于简单。笔者结合调查和学术界的不同观点,重点就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应否实行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的范围、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应否规定审限和将死刑案件改为三审终审等程序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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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并行使, 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具有实质意义的改革,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于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死刑,具有特殊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在现阶段和相当一个时期内将保留死刑,但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死刑的适用。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和宗旨就是为了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方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完善也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笔者拟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出发,对与检察机关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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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 ,在保障正确适用死刑 ,纠正和防止发生失误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 ,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这一程序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 ,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这一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有益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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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方式的变革,网络这种新媒体方式在现代公众的生活中已经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对公众的知情权、参政权、言论权、权力意识的强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网络所发挥的正面效用和负面效用同样不可小觑,一方面它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大量真假混杂的信息充斥网络,有时会掩饰事实真相,甚至会形成不理智的民意,影响司法独立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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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于2007年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完全改变.业内人士普遍估计,现在每年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削减.一位接近法院系统的学者表示,就他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级法院一些相关人士的接触了解,“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1/3,有些地方(减少了)将近一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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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判处死刑案件审查核准的特殊程序,对于保障死刑适用的正确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现行的复核程序还存在一些影响其作用发挥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期死刑复核程序能够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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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年龄问题年龄是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死刑复核中,把好年龄关是正确适用刑罚防止错杀必不可少的一环。在被告人的年龄问题上,有两种值得注意的情况:其一,犯罪分子实际年龄不够十八岁,而户口簿上登记的年龄已经大于十八岁。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在接到一审的死刑判决书时往往就年龄问题提出申诉。如流氓抢劫集团首犯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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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近年来我国死刑程序改革的重大成果,再次激发了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关注热潮。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功能着手,主要阐述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设想和改革建议,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真正实现将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改革的初衷,更好的贯彻我国对死刑慎杀、少杀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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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制度,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自刑诉法颁布以来,被人们看作是死刑案件中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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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现状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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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一种审判程序,应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复核法庭以及合议规则应当进行改造,弱化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复核程序应当强调检辩双方的参与,并对有关的审理程序、证明规则等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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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审理期限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期限都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惟独对死刑复核程序却未规定期限,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缺憾。死刑复核程序是维护被告人生命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者对此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立法者们良好的意愿在实践中并未切实实现,反而使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限性和严肃性遭到严重破坏,这主要表现在:一、刑事诉讼程序的秩序性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具备严格的时限性,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限制,导致死刑案件顺次经过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后在复核阶段戛然而止,并可以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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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十分必要肖胜喜(副教授)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这一程序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被告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的案件,就意味着被告人生命的终结。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在确立这一程序时,采取了慎重、严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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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我们对待它的态度是审慎的,希求以程序的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奈地看到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所遭遇的种种困境,究其原因,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进程不畅,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未得以确立。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如何在现有法律体制下,对面临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告人进行有效的律师帮助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