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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对“二十年”如何理解?目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十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十年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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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期间,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在民法教学、科研及司法实践中,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使用。不仅造成了法律概念上的不规范,不准确,影响了人们对这一民法基本制度的正确理解,而且有碍于司法实践中的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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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 ,但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以及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 ,在实践中尚有不同认识 ,本文仅就上述问题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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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纵观各国立法例,学界众说纷纭。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与我国社会大众道德、伦理相背离,权利人欲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时,却往往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般社会大众的感情和道德观念难以接受,最直接的反应是权利人对法律的公平、司法的公正失去信心。权利人受到不公平对待,与我国的本土法文化资源格格不入,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不再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更不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者。诉讼时效如何摆脱民众道德感情上"恶法"的感官印象,以及对诉讼时效正当性基础的怀疑,都需要在理论上重新考量。本文欲从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入手,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论证诉讼时效的正当性,从而为建构诉讼时效具体制度提供价值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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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甲、乙、丙三人于2005年4月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某食品经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甲出资40万元,乙、丙各出资30万元,上述出资款应于2005年10月31日全部到位。后甲、乙按期足额缴纳了出资款,但丙在2005年6月出资10万元后,至今仍有20万元的出资款经公司多次催要仍未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