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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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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作为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方式中担保力最弱的一种,其风险的防范对于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保证责任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保证合同实务中涉及到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甚为关注;在涉及金融债权的案件中,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往往是案件的焦点问题,探讨和研究保证责任的有关法律适用,对维护银行债权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保证期间的界定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是保证担保法律规范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担保法》在总结以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了保证担保的立法,然而,却把保证责任与偿债责任混为了一谈。我们认为,一方面,在理论上应当分清是非;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仍有大量的担保纠纷是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之前的担保行为,前后立法上概念上的差异必然导致不同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在提出保证的概念时并没有提出保证期间的概念。在1994年4月15日前,即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  相似文献   

3.
保证责任期间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俊海  孙瑞玺 《河北法学》2003,21(2):103-106
保证责任期间 ① 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学界是有争议的一项制度。保证责任期间的类型主要有约定和法定二种类型 ,催告期间不是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属于特殊的除斥期间 ,其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规定 ,在理论上不合理 ,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当进行修改。对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要注意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责任期间的认定。  相似文献   

4.
正实践中,常有人把保证期间等同于保证责任期限。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相同。首先,法律规定渊源不同。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限。这是中国法律文件中最早出现相似保证期间的概念,但其并  相似文献   

5.
史瑾  杨秋华 《河北法学》2004,22(7):88-92
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关保证责任期间的规定,已成为保证人在实践中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非常重要的理由。从理论上分析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期间的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理论分析阐明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和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6.
浅议保证期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也称保证人保证责任存续期间。一般来讲,保证期间越短,对保证人越有利,保证期间越长,对债权人越有利。正确理解保证期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保证期间形式从《担保法》规定看,保证期间有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两种。亚、约定保证期间,即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中明确约定的保证责任起止时间。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判例看,保证期间必须明确,“保证责任期限应当是一个恒定的时间段,即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一,要具有可操作性。实…  相似文献   

7.
保证期间二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无限期保证效力的认定时下 ,保证合同 ,尤其是贷款银行与保证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中 ,常约定无限期保证。所谓无限期保证 ,是指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主债清偿完毕之日止的保证。诸如 :“保证责任承担至主债消灭之时” ,“承担保证责任至借款方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时止”等。此类保证 ,保证人的责任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 ,保证责任也消灭。对于无限期保证之效力 ,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 :无限期保证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 ,应适用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 ,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相似文献   

8.
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事经济交往活动中简便处理问题的制度设计越来越凸显其优势性。而保证责任作为其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保证责任的实现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关键,是整个保证制度的核心。从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角度来讲,保证责任在性质上实为法律义务;从保证责任的方式来讲,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这里本文将会对保证方式在约定不明时应为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上做重点论述。  相似文献   

9.
于玉 《法学杂志》2000,(3):44-45
最高额保证是保证的特殊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最高额保证的最主要特点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有最高限额和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例如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在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 1日三年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 ,保证人在 5 0 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此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为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1日 ,最高限额为 5 0 0万元。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行使特定权利以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的性质应当是除斥期间。所以说保证期间也是保证人能够“容忍”…  相似文献   

10.
保证期间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期间刍议林清高保证期间是始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终于保证责任消灭的时间。它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也是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时间界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按历法计算法进行计算。计算时,主债务届满之日不算入,而是从...  相似文献   

11.
折喜芳 《河北法学》2001,19(4):145-146
保证责任的性质在我国《担保法》中没有述及,很多人将保证责任理解为一种民事责任,这从起始便把保证人放于不平衡的位置,有损害保证人权益之虞。从民事责任、义务的关系以及保证责任的自身特征角度来思考,普通意义上所说的保证责任只能是一种特殊的“一般债务”。  相似文献   

12.
在审判实践中,涉及到保证期间的有关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二是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一、在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在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合同中,...  相似文献   

13.
本律师接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以下称贷款方)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依据本案的事实依照法律,提出代理意见:第一、该保证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对保证责任期限的约定是不明确的。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入约定,当债务入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保证人和贷款方已就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达成合意,并就此订明为担保借款协议书的保证条款,因此保证合同成立。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该保证条款对保证责任期限的约定是否明确,进而影响到保证责任的有天,因为保证期限是保证责任有效存款的期间…  相似文献   

14.
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由保证人作为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目前,采取这种担保方式的比较多,问题也比较多,其中,保证责任的性质认定问题较突出。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指保证人向债权  相似文献   

15.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的期间是保证人在预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对不特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最高额保证的期间与单个形式保证的期间是不同的。单个形式的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该保证在设定时,因其担保的债权已经特定,债权额已经确定,因此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间,保证人仅于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  相似文献   

16.
作者认为,保证人具有作保证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担任保证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以及保证合同具备法定形式,是保证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保证责任的内容为履行主债务人的债务或赔偿债权人的损失,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债务独立于主债务并与主债务形成从属关系,是对主债务的补充;保证责任的范围由保证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Hê投灾髡袢说拇磺蟪トㄒ约氨Vふ衤男星暗拿庠鹎肭笕ǎ  相似文献   

17.
一、保证责任的性质保证责任是基于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清偿的责任,它是债务保证的法律结果。首先,保证责任的性质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1.一般民事责任是行为人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具有法律规定性,而保证责任则是债务保证的法律效力表现,呈约定性;2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后果的清算,具有强制性,而保证责任则是对保证债务的承受和履行,具有自愿性;3.民事责任一般都是由行为人自身行为所致,而保证责任则是因他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而弓l起;4.民…  相似文献   

18.
保证风险已成为商业风险特别是金融信贷风险的一部分。在有保证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是否能通过保证实现债权,面临着保证人众多的抗辩风险。如保证人对主债权、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抗辩风险,主合同无效的抗辩风险,欺骗、欺诈保证的抗辩风险,超过保证责任期间的抗辩风险,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的抗辩风险,等等。假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又陷入保证人的抗辩陷阱,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得以实现。虽然《担保法》也有保证责任可以约定的条款,这体现在《担保法》第5条关于担保合同可以约定效力的规定,但其范围仅为合同效力。而依该款约定…  相似文献   

19.
现实生活中,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则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日渐增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保证方面的最为普遍的问题就是诸如:保证人是代为履行还是负赔偿责任;保证人或主债务人应由谁先承担责任;违约金、利息等是否属于保证责任范围,在被保证合同履行期限内或届满后债权人又与主债务人达成延期履行债务协议的,保证人还负不负保证责任,简言之,即保证责任的性质、范围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20.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过了此时间段,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因此,此时间段的长度,即起止时间的界定就至关重要。《担保法》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法定为 6个月,期间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但对有约定的保证期间长度及起算点则未作出明确规定,从保证期间的立法本旨来看,理应作出期间长度限制和明确起算点,否则保证人将陷入永无宁日的债务负担中,也不利敦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和法院及时查清审结纠纷。   《担保法》第 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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