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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十年,我国的法学经历了一个由理论上拨乱反正到探索改革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而日益繁荣的发展道路,与此同时,在法学领域也出现了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反映。在经历了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大动荡之后,再来总结经验教训,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要改革和繁荣我国的法学,首要的问题就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资产阶级自由化作为一种思潮对马列主义的否定表现为从整体上的否定和从具体的理论观点上的否定。从整体上,他们认为根本就不存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在具体的理论观点上,否定法的阶级性是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在法学领域中最集中、最突出的表现。他们的基本观点是:法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而是同  相似文献   

2.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不容否定。法学“随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及“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而产生。由于国家法律制度与政治有着密切联系,以研究法学为职业的法学者阶层又各自为一定的阶级服务。因此,法学同法一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由马、恩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即无产阶级法学,是无产阶级解放的思想武器。它实现了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马、恩运用唯物史观揭示了法律产生和发展规律;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和其他机会主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各种唯心主义观点。列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其突出贡献在于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学  相似文献   

3.
<正> 一个时期里,由于否定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学术界一些同志对法学研究应不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观点与方法产生了怀疑,也有人持完全否定态度,甚至公开加以反对。这种现象恰恰说明了坚持阶级分析的重要性。一、是否坚持阶级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同剥削阶级法学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法学同资产阶级法学及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对法律现象的外部特征的描述,也不在于对法的一般功能的看法,更不在于法律和法学的许多专门名词、概念上的分歧。其实,在上述的许多问题上双方都有着共同之点,例如都认为法具有特殊的  相似文献   

4.
对于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的关系问题,我国法学界还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只讲阶级性,不讲社会性,认为一讲社会性,就可能导致对法的阶级性的否定;另一些同志则认为,社会性才是法的本质的属性,至于法的阶级性,既不是法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所有的法都具有的。还有的同志把法的社会性说成是非阶级属性,认为法既有阶级性一面,又有非阶级性一面。究竟怎样认识才是正确的呢?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对这些问題进行探讨是很有意义的。本文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争论中的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玉波 《现代法学》2001,23(4):143-151
西方学者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问题的争论 ,包括两个大的方面 :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评价问题 ,涉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系统性、统一性和价值问题。二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基本问题的态度 ,包括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 ,法的阶级性理论和法的历史发展问题。当然 ,对前一类问题不仅仅是认识问题 ,也有个态度问题 ;对后一类问题也不只是态度问题 ,同样有个理解的问题。一切严肃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都在这些问题上尽可能充分地表现他们的立场和观点。  相似文献   

6.
法的阶级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否理直气壮地承认和坚持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关系到能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界限,关系到能否在法学领域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影响的重大原则问题。  相似文献   

7.
<正>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的变革,它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指出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超阶级的法是根本不存在的,阶级性是法的根本属性。近几年来,在对法的本质问题讨论中,不少人提出了法的社会性的问题。法有没有社会  相似文献   

8.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词典》对此无释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和某些法理学教科书解释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最根本的特点是它的阶级性,并且同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密不可分。我认为,这种解释是值得商榷的。任何一门社会科学都有它的体系和结构,而且它内在的每一部分都有必然的联系。法学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9.
宪法文化是否具有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宪法文化与资产阶级宪法文化的根本差别。历史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全社会统一的、超阶级的宪法。马克思主义宪法文化承认阶级性,同时也承认宪法文化具有历史的继承性。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近几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潮也侵入了法学领域。尽管在不同的法学部门表现程度有所不同,但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观点突出表现在法学研究中反对和脱离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因而,在法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法制的根本问题上,其影响和危害是不可低估的。冷静地剖析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法学领域里的种种表现及其危害,旗帜鲜明地同资产阶级自由化作斗争,对于繁荣马克思主义法学,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近几年来,法学界有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怀疑,个别人甚至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很显然,这种观点是极为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大家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那洋洋数千万言的科学宝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将近一半的著作涉及法律问题,有数十篇关于法学的专论和主要论述法律的著作。尤其是第一卷,在收集马克思的十六篇论文中,便有7篇是法学专论,开篇《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就是讲新闻立法的。  相似文献   

12.
<正>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邓小平同志讲得十分明确:“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不必多讲。我只指出,有一点必须明确,政治体制改革是指改革领导体制,是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那些阻碍我们经济体制改革、阻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不合理的领导体制,而不是改革我们的整个政治制度,要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更不是要搞资产阶级自由化,根本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主张资本主义制度。  相似文献   

13.
关于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分歧点集中在国家问题是否应当做为法学研究的对象。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必须包括国家和法两个部分的原理。理由有三点: 一、国家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是紧密地互相联系在一起而不可分开的。因此做为科学研究,也不应当把二者分开。国家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国家。法本身就是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一种工具或表现。法是从属于国家的。只有在弄清有关国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才能理解关于法的产生、本质和特点,法的作用、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及关于法的消亡的一般规律等问题。二、资产阶级为了掩盖他们的国家和法的本质,竭力把法说成是可以脱离开国家的、是先于国家、高于国家而存在的。我们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不需要掩盖国家和法的本  相似文献   

14.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中的一个根本问题。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就法的阶级性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这对解放思想,克服左的影响,提高法学基础理论水平,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有重要意义的。  相似文献   

15.
《法学》1989,(10)
在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中,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问题。概括地讲,目前有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来就不存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因而在新时期就不存在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客观存在,面对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发展和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学。  相似文献   

16.
历经140余载风风雨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近几年来在我国遇到了新的挑战: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它“缺乏系统性”,实质上是“根本不存在的”,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就会使“我国法学不繁荣”等等。这是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取消论”。在法学领域里,这种观点直接影  相似文献   

17.
法哲学是不是资产阶级法学的“独占品”?要不要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如何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这些都是当前法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继文正邦同志《应当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载于《四川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一文之后,傅季重同志又发表了《法律哲学研究的对象及其任务》(载于《法学》1982年第3期)。这两位同志都明确否定法哲学为资产阶级法学所“独有”之说,阐发了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必要性,并对如何建立这门学科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国法哲学研究和其他法学  相似文献   

18.
自今年起,我刊已经陆续刊发了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六篇讨论文章,即:李茂管的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探讨》、张宗厚的《法学理论必须变革和更新》、杜飞进和汪永清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郭宇昭的《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杜道夫的《论法的本质》、陈桢的《生活之树和法学理论——法的阶级性及其他》。这一期展现在读者面前的是蒋立山的《法是对多元利益的不平等确认——法律阶级性问题浅谈》和张清贵的《论法的本质》两篇文章。我刊还将继续编发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文章,希望广大读者赐稿。  相似文献   

19.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思想、理论、学说、观点一脉相承,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思想、理论、学说、观点的继承、发展和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主要包括:民主与专政都要讲,两者不可偏废;民主要扩大,专政要强化;要强化专政,必须敢于斗争.这些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主与专政关系的核心观点对于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对于实践中的民主与专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0.
<正> 在探索法学基础理论的改革、实现法学现代化中,正确理解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推动法学理论发展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在法学领域能否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问题。为此,去年召开的庐山法学理论讨论会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许多同志发表了别开生面、颇有价值的意见。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综观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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