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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基因相关的发明与发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专利法中发明与发现的区别世界各国的专利法都规定只有发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现则不能。美国专利法第100条指出在专利法中“发明”是指发明或者发现,并在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者发现任何新颖和实用的方法、机器、制品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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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依据来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作法。权利要求书是用简洁的文字表达的,以它为依据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就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根据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和实践,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大致可分为周边限定、中心限定和折衷三种原则。我国专利法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了折衷原则来解释权利要求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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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亟待取消发明定义标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发明定义没有操作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界定发明超出了“实施”范围。专利审查以发明定义为依据驳回专利申请 ,不承认工序发明 ,阻碍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专利审查亟待取消发明定义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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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就确定其保护的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开始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并延续至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且不是由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通过公告,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为期10年的保护。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为了避免对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造成冲击,未在该法中提及实用艺术作品,在其实施细则中美术作品的定义也表明美术作品不包含实用艺术作品。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并未作修改,但随着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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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是关于保护和利用技术发明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因技术发明而产生的产权关系和因利用或转让技术发明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国家必不可少的重要经挤法规之一。在我国制定和施行专利法势在必行,本文就其必要性作一些论述。第一,我国现行的发明奖励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专利制度与之相比较,却更能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更能促进技术发明和技术革新。对于技术发明和技术革新的奖励和保护问题,现在世界上存存两种制度,一种是发明奖励制度,另一种是专利制度。我国过去和现在都实行发明奖励制度,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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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运用该条法律进行专利审查时,往往涉及到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例如,“国家法律”的概念是什么?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什么?专利法保护的本质又是什么?等等。在此,笔者想通过下述无效宣告请求案的介绍及案例分析,对上述概念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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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条进行了归纳汇总和探讨分析,其中具体包括了涉及限定内容涉及程序本身、涉及算法的发明、涉及通过计算机软件或者网络来进行的商业方法的发明、涉及功能模块构架类型的发明.计算机软件相关专利申请常涉及的法条有: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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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规以新技术为保护对象,把发明构思排除在专利客体之外。发明定义实质上是不承认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的构思是发明,否定了专利法授权条件。不全面保护方法发明,不能为企业降低资源消耗提供制度支撑。专利法规未保护发明构思,其技术内涵不明,导致研究发展基金投资对象错位,使发明难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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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均依专利申请案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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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类胚胎的保护,其本身就关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德国《专利法》与《欧盟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指令》的规定,基于工商业目的的对人类胚胎的利用,不能授予专利。但对于什么是人类胚胎未作解释。而德国《刑法典》只保护"着床"(受精卵附着在子宫壁上)之后的人类胚胎。随着生物医学的现代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类胚胎在胚胎移植中被丢弃与毁坏,引发了体外胚胎的保护问题。欧洲法院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的Brüstle v.Greenpeace e.V.案所作出裁决,从宪法角度阐明了人类胚胎的概念,将人类胚胎的保护延展至体外胚胎,使得相关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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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中,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发明)有着明确的定义。非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非职务发明)虽无明确定义,但却有着明确的归属。根据这种规定,人们普遍认为:以发明完成的过程和发明完成所依赖的条件来衡量,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凡依法不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就应归入非职务发明的范畴。我国的有关统计,也是以这种“二分法”为基础的。但近两年来,我国不少理论工作者和专利工作者新提出了一种“灰色区域发明”的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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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同意重审一件有关专利法一个难点的案子.即:构成一项发明的“显而易见性(obyious)”是什么,由此达到什么标准不应被授予专利?
诉争案件是关于汽车和轻卡车的“气板(gas pedal)”技术,原告方Teleflex,被告、上诉方为KSR International.Inc.,2005年1月。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CAFC)推翻了一审法院作出的:“Teleflex的专利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无效”的裁决,确认KSR侵权成立。KSR不服,认为巡回法院在决定一项发明的显而易见性时,多年来一直不恰当地解释专利法。例如:法院裁决“现存的、现有的部件的组合,发挥着已知的同样的功能”,是可专利的。因而.KSR请求最高法院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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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专利法几乎都排除了对计算机软件本身进行专利保护的可能性。英国、西德和法国的专利法以及欧洲专利条约都明确地规定了计算机程序不具有专利性。美国、日本和中国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在专利法中具体地用条款排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性,但是却都在审查实践中采取了这样的态度。尽管在看待计算机软件本身的专利性时各国的态度是如此高度的一致,但是对于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发明(Softwar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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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对外观设计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简称工业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有明确的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称之为“新式样”,并定义为:“凡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之新式样者。”世界知识设对美法花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的解释是:“一般指用于工业产品的标准图案装饰和样式,使工业产品在制成后有吸引人的外观。”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有以下特征:(一)外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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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工业社会还是信息社会,“技术”都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词语,而专利法的诞生更赋予了它特殊的内涵。专利法最重要的保护客体便是“技术”。然而,对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这个术语的不同的理解和把握却往往导致了各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和态度。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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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专利法施行时间的增长,专利法知识的宣传普及逐步深入。笔者到基层调查研究时高兴地看到,大家对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范围,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条件,怎样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法的基础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时,笔者发现,不少人具有动物和植物新品种、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等不存在申请专利的问题的概念。有的从事药品和化工生产的单位,认为自己产品方面的发明得不到专利保护,方法工艺方面的发明申请专利不如采取Know-How保护好,产生上述看法的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