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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6,(1):3-13
死刑改革是当下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而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改革问题则是死刑改革中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促进了死刑适用规范化;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以积极限制死刑适用;并且确立了严重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以达到严惩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和着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之适用的双重功效。在未来中国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立法控制中,应当考虑将死缓制度作为适用死刑的优先考虑方式;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时,应择机先行废止受贿罪的死刑;待时机成熟时,应在立法上及时全面废止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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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6,(3):96-105
目前在我国引渡或遣返外逃贪腐人员的过程中,死刑不引渡一直是困扰反腐国际合作的最大程序障碍之一。由于我国贪污受贿犯罪中的死刑适用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存在,充分有效不判处死刑的量刑承诺就成为化解该障碍的主要途径。我国的反腐司法格局、引渡现状决定了我们要正视死刑适用的客观性。无论是人权与主权的博弈、制度是否违宪方面,还是适用法律是否平等方面,量刑承诺制度均存在诸多争议和不完善之处,但并不足以否定量刑承诺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量刑承诺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量刑承诺制度有效存续的前提下,我们应从透明化、制度化等方面对量刑承诺的流转程序、作出程序、承诺内容等方面加以完善,增强量刑承诺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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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引渡或遣返刑事外逃人员主要的问题和障碍是程序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国际法上的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影响。对于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是运用引渡制度中的量刑承诺。本文旨在对我国引渡制度中的量刑承诺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进行全面的法理分析,阐述了量刑承诺的概念、种类、特点、性质、法律依据等,同时对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引渡实践中的运用,特别是量刑承诺作为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或例外适用作了客观和务实的分析,结合我国引渡实践就完善我国量刑承诺程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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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一直以来都是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贪污受贿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不仅如此,贪污受贿犯罪现象还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厉打击惩处贪污受贿行为势在必行。本文以贪污受贿罪为切入点,在阐述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重点探讨了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策略,旨在说明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必要性,以期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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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死刑的法律制度没有规定专门的死刑量刑程序,导致死刑量刑的酌定情节得不到充分的重视,辩护人也无法有效辩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限制。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就应建立二阶段庭审结构审理死刑案件,将定罪和量刑相分离;建立量刑指南,以限制法官在死刑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保障辩护人在死刑量刑中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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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量刑的统一性和个别化的冲突均无法避免,死刑量刑也不例外。本文通过对美国死刑量刑制度的分析,揭示出美国如何在死刑案件审理中通过对定罪量刑过程进行不同的界定,以实现对死刑使用的限制。反思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定罪和量刑阶段合二为一,严重影响了对死刑的公正适用。作者建议借鉴美国死刑量刑独特的制度设置,将死刑定罪和量刑阶段进行区分,并对如何适用死刑作严格的量刑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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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极刑,一旦实施就不可以挽回,世界各国对死刑的适用都采用了十分谨慎的态度,一些国家甚至废除了死刑。目前,废除死刑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我们应慎重的适用死刑,因此,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它的收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死刑,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同时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弊端。本文主要从死刑存在及限制死刑的必要性、死刑复核权收回的必要性以及死刑复核权收回的弊端几个方面来论述限制并慎重的处理死刑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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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刑事证明标准相比,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存在过于理想化的“客观真实”,缺乏操作性等弊端。需要对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构:即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对定罪程序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量刑程序中对于控方主张判处死刑的情形应适用“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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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种体系缺陷,主要表现为死刑罪名过多,长期监禁刑减刑制度不合理,短期监禁刑与非监禁刑间缺失相互易科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不完善,从而导致长期监禁刑之间衔接不合理,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化并与死刑差距过大,短期监禁刑适用比例大,非监禁刑适用率低,管制、罚金功能难以发挥。刑罚裁量制度缺陷,主要表现为量刑情节标准或过于僵化或不明、量刑方法缺失。刑罚裁量制度与刑种体系密切相关,上述缺陷共同导致量刑结果呈现出重刑过多、量刑不均衡、罚金数额混乱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死刑、减刑、易科、数罪并罚、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方面对刑罚制度予以改革,并大力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从而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刑种体系和刑罚裁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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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张军在-次演讲中,坦陈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构成犯罪的起点定罪量刑标准,已经不合时宜,应当及时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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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死刑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案件死刑量刑标准反映十分强烈.最高法把"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作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十项任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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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切实减少和严格控制死刑的重要路径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客观要求,是妥当裁量死刑的题中之义。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适用在我国具有较为广阔的立法、司法和政策空间。要把这种可能空间变为现实而有力的死刑司法控制阵地,需要高度重视典型酌定量刑情节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妥当处理酌定量刑情节竞合时死刑的限制适用,尽快出台典型死罪的死刑适用指导意见和积极推行死刑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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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与严惩腐败的有机结合,尤其对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属于死缓执行方式之一,只能适用于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借鉴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立法精神,对于一些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确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切实减少相关罪名的死刑适用;应进一步对无期徒刑进行合理改造,将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内涵纳入无期徒刑中,使其能够担负起死刑废止后的死刑替代措施之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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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一般故意杀人行为的犯罪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在量刑时应优先适用死刑。然而,这一优先适用死刑的观点违背了法定刑配置的基本原理,否定了我国刑法第232条的立法科学性;且在对我国刑法的解释上,困难重重,矛盾百出;同时,这一观点是刑罚同态复仇思想的体现,降低了死刑适用的标准,无助于死刑在我国的限制适用,不利于刑事文明的提高。该观点长期误导我国死刑的适用,理应受到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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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的存废是近几十年来一直在世界各国学界,实务届乃至社会中探讨的一个重大的问题。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又掀起了我国新一轮死刑存废的热烈讨论,众多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切入尤其对现阶段我国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方面进行了深度的思考。本文从死刑与生命权的关系角度出发,试通过探讨三个方面的问题: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从何体现?如何理解死刑在宪法中的体现?死刑制度与保护生命权究竟有无冲突?进而得出我国死刑是否应该废除的一些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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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死刑案件的量刑应采用并科主义确定基准刑,即以量刑情节指向的全部罪行的基准刑之和作为数罪的整体基准刑。采用吸收原则很容易导致量刑不公,因为其他罪行的基准刑由于被死刑吸收而难以在量刑过程中发挥作用。只有当数罪的宣告刑确定之后方可适用吸收原则,即用死刑吸收其他罪行的宣告刑,再以死刑作为最终的宣告刑。量化分析法、相互抵消法和综合评估法是规范自首适用的重要方法,非死刑罪行的刑罚对自首的从轻效果可以产生抵消作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检验数罪并罚死刑案件的量刑结果是否公正、死缓适用是否合理的最后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