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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自助寄存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超市寄存柜顾客寄存物件丢失事件的不断发生,超市的自助寄存开始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而与超市寄存类似,宾馆酒店免费停车场中车辆的丢失等也开始成为民事纠纷的来源。如何界定这种因商事交易需要而附带的行为,众说纷纭。透过现象看本质,超市寄存行为其实是超市在贯彻利益最大化原则过程中,在和消费者进行商事经营活动中的附属商行为。本文指出从此角度出发来分析将更有益于纠纷的解决和问题症结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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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是商法的核心和基石。商行为在商法不同领域中又有不同的特点。金融法域的商行为,即融资性商行为不仅具有商行为的一般特征,例如营利性、营业性,而且又具有自己固有的金融性特征,例如无因性、增值性、风险性(损益不确定性)等等。探讨融资性商行为的特征有利于划分合法融资和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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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不同国家商法对商行为概念的界定有所不同。近年来,商行为这一概念逐渐成为商法学界的主流概念,不过商法学界关于商行为的概念界定并不统一。本文分析了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进而通过我国商行为的现状探求了商行为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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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明显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自己的独立性。本文指出对商行为的科学界定以及商行为的独立性的注重,对于一个国家商法的定位关系重大,对我国而言,更是关系到《商法通则》的存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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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特征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主体与商行为是构成商法内容体系的两大基础性要素。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中最为重要、最为典型、最为普遍的行为,具有明显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特定性、营利性、营业性。关于商行为法律特征的分析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商法理论及立法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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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商行为即混合商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当今,在日常生活中涉及此类的交易行为日益增多,但对其法律适用却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究竞哪一种更合理,本文从法律适用遵循的原则,标准的统一以及我国立法体系为出发点对其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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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22):49-64
商行为是商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商法学研究的难点和重点。本文分析了商行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探讨了商行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比较了商行为的立法模式,并提出了中国商行为立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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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的区分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审判工作分工,也关系到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和个案的裁判理念与裁判结果。现行的民、商案件区分标准以主体论和案由论为主,对法律关系本身的属性关注不够,二者存在交叉混同的问题。本文从区分的必要、区分标准的历史演变入手,在分析主体论与案由论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实质论的区别标准,即以调整对象是否为资本为依据来区分民、商案件,并就实质论的实现路径进行了简要探讨,以促进民、商案件区分标准的科学化和民事、商事审判分工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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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也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作者强调:这种现象应该引起重视,绳之以法。本文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作了分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论证了处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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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作为概念,是我国商法学理论中最重要的基础概念之一;作为经济实体,是我国经济活动中主要的参与者和被管理对象.但是,在目前的商法学的权威教材中,不仅对商主体概念内涵的揭示是含混、相互矛盾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而且对商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也缺乏认真研究,从而导致理论学习和阐述上的混乱.虽然,统一的定义,在科学研究中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对科学研究没有益处,但应该承认这种认识上的混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商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商法学理论对我国商事立法和经济管理活动的贡献程度.通过介绍、分析,比较我国商法学理论界对商主体、商人、企业和民事主体的概念的不同观点,并结合世界主要商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经济学理论,阐述了对商法学中商主体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区分的认识,并最终归纳出商主体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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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目前我国法律虽大多涉及到经营,但是对经营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准确给出定义或解释,立法缺失造成对经营的理解有误。尤其在商法当中大量涉及到经营,对经营行为的准确的统一的理解影响着对商主体、商行为的认定。因此,对商法中"经营"的认定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试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及学界对商主体、商行为的概念分析,以期得出商法中经营的概念、要件及特征,并对今后对经营行为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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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分类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商法通常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等形式状况,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然而,随着合伙企业法人资格地位的定位,有限合伙立法的承认,使得商法人、商合伙的区分已经不太明确。家庭合伙归属于商个人还是商合伙存有疑问,一人公司作为个人独资公司,不具有社团性,却具有法人资格,其归属于商个人还是商合伙有待考证,传统的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的分类仍然摆脱不了民事主体的分类,难以彰显商法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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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律师的利益是通过法律服务从委托人的利益中获取,这种服务很容易使公众对律师的道德产生偏见。这种道德偏见既可因律师的诚信服务得到纠正,也可能会因少数律师的不良行为而加深。因此,律师道德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律师职业行为的价值取向,律师道德的困境仍需通过律师自身来救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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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商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商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商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商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商主体内部、不同商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 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商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商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商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 . 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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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主体理论在廓清商主体的边界和体系上存在重大不足,更欠缺商主体的立体构成描述,商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并出现诸如企业集团等灰色主体,企业集团可以从事部分商事行为,但涉诉后的商主体地位及诉讼主体地位尴尬不明,既不能满足商事交易需要,也不能公平公正解决商事纠纷.从应然性的层面分析,法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解释了商主体样态的多元化需求,管理学中的价值链理论解释了商主体立体构成的客观性.从实然状况看,大量出现的企业集团以及从事商事行为的必要性、普遍性和现实性要求商法赋予其商主体地位,而不宜继续保留这些灰色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