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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裸聊门"到"艳照门",从"调情门"到"开房门",今年6月以来,论坛、微博等网络载体连续曝光官员"性丑闻"事件,引发舆论哗然。受访专家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直接介入官员私生活领域,官员的道德缺失,多是"民不举官不究"。对官员生活腐化堕落监督乏力,是丑闻频出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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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裸聊门”、“微博门”、“开房门”事件频频曝光,不断拷问官员“私德”。2011年11月20日,有网友将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地方志办公室副总编辑王某与女网友的QQ裸聊记录截图曝光于网络,再次引发舆论哗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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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官员的绯闻就像明星八卦一样频繁出现,此起彼伏:视频裸聊、宾馆开房、微博调情、MM炫富……情节生动,内幕深藏,想不引人围观都难。微博上的人们“奔转相告”,带着“兴灾乐祸”之心、“落井下石”之意,看他们的得意忘形,看他们的笑话,看他们的下场,眼看他楼兴起,眼看他楼塌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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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误把微博当QQ,公然与情人开房调情”,无疑是近日最火爆的微博事件。尽管男、女当事人的微博已经迅速关闭,互联网的无情力量已经使得身为县卫生局长谢莱撤职接受组织调查。有人说,这是纯属偶然、完全孤立、极为个别的“网盲”事件。笔者的观点则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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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家庭主妇在北京家中组织多人进行视频"裸聊"被抓,嫌疑人对组织"裸聊"供认不讳.然而,检察院却因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针对此事件,有人认为,对于执法者而言,目前的困境是打击"裸聊"亟待得到法律支持."裸聊"是否真的难以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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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江苏溧阳市卫生局局长谢志强因为不懂微博内容是公开的,在微博上把自己与情人约会调情的内容"直播了出来",引发网络围观潮。谢志强因为此事而被撤销卫生局局长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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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溧阳卫生局局长谢志强因为不懂微博内容是公开的,在微博上把自己与情人约会调情的内容“直播了出来”,引发网络围观潮。6月22日,谢志强因为此事而被撤销卫生局局长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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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近期成为关注的热点,裸聊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本文拟从罪刑法定主义和自由与价值角度出发,对裸聊行为进行分析、定性,提出相关观点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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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北京大学教授邹恒甫微博“爆料门”让北大处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这条微博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关注,除了北大的牌子和事件本身的轰动性,还有邹恒甫作为著名学者的名人微博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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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近期成为关注的热点,裸聊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本文拟从刑法学与罪刑法定主义角度出发,对裸聊行为进行分析、定性,提出观点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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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裸聊行为在法律定性中存在的争议,本文在分析裸聊行为现状和特点的基础上,从罪刑法定和犯罪的定义两大方面对裸聊行为进行法理分析。关于裸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现行刑法对争议比较大的聚众淫乱罪、组织淫秽表演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逐一进行阐释,将这些罪名的客观方面与裸聊行为的特点加以比较,得出现行立法中关于裸聊行为出罪的理由。文中根据《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对裸聊行为的危害性进行比较,探讨了刑法规制裸聊行为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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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以牟利为目的"一对一"、"一对多"、集体"裸聊"以及在"裸聊"中组织淫秽表演的方式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裸聊"的视频流不属于淫秽物品,所以"裸聊"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裸聊"的淫秽活动属于"淫乱","裸聊"的虚拟空间属于聚众淫乱罪的聚众空间,所以"裸聊"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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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的普及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伴随而至了一种新的色情传播方式——网络"裸聊"。"裸聊"即裸体聊天,是借助互联网这一特殊空间介质而进行的一种色情聊天方式。其行为的表现特点比较复杂,因此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有一定的模糊性。自北京首例网络"裸聊"撤诉案件发生以来,对于网络"裸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网络"裸聊"究竟该不该入罪?法律对其应当如何界定与处理?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对网络"裸聊"进行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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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微博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微博维权是现阶段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微博维权在预防群体性事件方面的优势分析、通过微博维权来构建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四个方面展开讨论,对通过微博维权来构建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这一举动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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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使其在舆情和群体性事件的转移扩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呈现出明显的微博因素,微博参与应对群体性事件具有角色优势。因此,必须从充分利用官方微博;培养微博意见领袖;与传统媒体有效互动;提高公职人员媒介素养等方面入手,提升运用微博应对群体事件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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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行为是一种虚拟的相互展示裸体的行为,其侵犯的具体法益并不清晰。把网络裸聊行为侵犯的法益归结为性道德或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不准确,但这种行为可能侵犯未成年人的健康与公共安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下,网络裸聊行为定性为聚众淫乱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都是一种类推解释,与法治国理念存在冲突。因此,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网络裸聊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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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利用互联网为载体在网上裸聊行为是当前网络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分为群体型裸聊、点对面型裸聊、点对点型裸聊三种形式。针对三种形式,应给予不同的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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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在我国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刑法学角度对网络裸聊行为进行分析,认为网络裸聊不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聚众淫乱罪,对于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裸聊的行为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