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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进行的与其职务活动相关的各种犯罪.它分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进行的犯罪,比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第二种是故意不正确履行职务进行犯罪,比较典型的是滥用职权,如刑讯逼供罪.第三种是履行职务时因为过失而造成的犯罪,如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三类职务犯罪都是与公职人员的职务有关,因此,通俗一点讲职务犯罪预防就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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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侃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直分校学报》2014,(3):72-74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也愈演愈烈.虽然我国《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是对该罪的一些疑难认定问题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争议.这些争议包括:对商标权犯罪对象的认定;对反向假冒行为刑法上的认定;对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与既遂未遂的关系与认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与认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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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的角度思考,耻感与罪感是区分西方与东方两种文化的基本特性。关于耻感与罪感的文章多重视其产生的不同原因,很少关注这两方面的共通性。从伦理的角度来看,耻感与罪感都属于伦理情感之维,在伦理意识的形成、伦理困境的选择、伦理行为的实践方面,作为伦理情感的耻感与罪感对这些环节发挥重要的衔接作用。本文将在明晰耻感与罪感定义的基础上,探讨耻感与罪感形成的背景及发挥效用主体的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寻找共通性,使耻感与罪感由对立走向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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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渊源、立法体系及与传统犯罪的关系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标志着,刑法对催收债务行为的规制中心从“催收行为”转向了“非法债务”。与之相应,刑事司法应以“非法债务”作为入罪的核心。在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非法性根据在于创设行为的非法和债务本身的非法,但是,创设行为不法不能当然推定债务不法。“债务性”表现具有开放性,除高利放贷所生之债外,还包括违禁品流通所生之债和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所生之债。在具体判断上须注意,导致债形成的事实中必须有真实的自由意思表示。否则,非合意而生“债务”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对其后续催收可依财产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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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的探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造成在认定该罪时产生分歧。其主要分歧在于: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应该包括过失犯罪的情形;第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应该规定为目的犯。针对立法缺陷,结合法理和实际应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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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良凯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5,(1):74-77
期待可能性的目的是追求刑罚的人性化、个性化。研究期待可能性必须立足我国刑法实际,把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共同作为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主观构成要件,以行为人能力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允许期待可能性超法规适用,从而最终实现刑法的实体合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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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体系上存在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认定上歧义较多,源于在刑法理论上对其内涵与特征缺乏统一的把握。因而必须对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体系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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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存有重大缺陷,导致司法实践处境尴尬。更为重要的是,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制约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和制度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以完善。在立法上,关键是要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在制度上,应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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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百成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6,(3):54-56
为了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针对我国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处罚过轻,导致检察机关侦查取证难等问题,建议尽快修改刑法,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标准加以明确。并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则应当按贪污罪或受贿罪从重处罚。这样既有利于侦查机关对此类犯罪的准确认定,还有利于严厉打击和震慑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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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多文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9,(1):63-65
作为西方法哲学的经典命题,刑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具体展开。刑法与道德的基本区分在于,是否具有主观罪过。刑法是道德的低限,故可以把一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刑法义务,用刑法予以推行。实践中面临这样的难题:如何处理符合刑法的道德恶行?如何处理根据刑法是非法的,但在道德上可以证成的行为?这都需要我们在实在法与自然法的框架内进行现实的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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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将单位纳入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中,但是,结合挪用公款罪的设立理念及现实社会背景,我国单位构成挪用公款罪已具备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另外立法规定用语的模糊性,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行为的理解亦存在争议,本文就本罪的这两方面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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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近年来,我省查处的大案要案中,有一些领导干部因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判刑。请问,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它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樊扶樊扶同志: 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特征为:(一)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二)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差额财产的来源,负有说明这部分财产真实来源的义务,但为了逃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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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违纪竞合?违纪竞合包括哪些内容?答:所谓违纪竞合,是行为的想象竞合与行为的法规竞合的统称。根据《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违纪竞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的想象竞合。即某行为是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违纪过失实施的,但在客观上却同时触犯了《处分条例》分则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条款。这里的违纪故意、违纪过失,是指行为人故意违纪、过失违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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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对刑事责任规定的困境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尽管文字上非常简洁和明确 ,却产生了立法者不曾预见的种种问题 ,即犯罪性质类似并且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差无几或者超过这八种犯罪的行为 ,如决水罪、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拐卖妇女中的强奸妇女的行为、奸淫幼女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劫持航空器罪等犯罪行为 ,[1]能否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刑法第239条“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 ,处死刑”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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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理论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争论,笔者认为财产来源不明罪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被告的说明行为是在履行举证责任。二是举证责任倒置是由犯罪的行为方式决定的。三是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四是举证责任倒置顺应国际刑法发展趋势。五是司法机关承担辅助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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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行,是一种严重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而且也是一种严重破坏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它不仅使被诬陷者蒙受冤屈,身心受到极大摧残,也严重地干扰了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我国刑法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陷害他人招致被诬告陷害者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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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采用提供虚假的陈述和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提供伪证方法,使裁判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未将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学界对这种行为的刑法定性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对诉讼欺诈行为与一般的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作出区分,从而明确诉讼欺诈的刑法定性。同时对诉讼欺诈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罪名的设立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