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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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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司法过程中民意不能作为裁判的规范性依据,但民意对于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具有重要价值。法官应当依据法律而非民意裁判案件,但可透过适当考量民意以使判决契合公众预期。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判决自身的缺陷、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之间的抵牾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司法无法满足公众的要求等原因,使得司法判决市场遭遇民意的质疑与批判,司法机构可通过适当考量民意来化解司法与民意难题,法官考量民意时应对民意的合理性进行检验,汲取民意的合理成分,进而做出合法公平的判决。  相似文献   

2.
于晓青 《法商研究》2012,(5):134-141
当前,我国有的法院为使其司法裁判回应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直接以政治化手段解决本应由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不依据法理寻找和适用裁判规范、不依据法理阐明裁判理由等不讲法律和法理的问题。法理是确保司法裁判在法治框架内回应民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一方面与依行政意志和常理回应民意具有局限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价值判断和词语技术方法密不可分。法官依据法理通过疏导、说服和鉴别、吸纳民意,以及通过寻找、解释或创制方法形成体现民意的裁判规范等方式,能使刚性的法律得以柔化,使司法真正发挥社会调节器的作用。然而,法理自身又具有专业性、主观性和争议性等有限性,对此我们应当通过修辞方法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3.
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但由于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加之我国民众法治观念淡薄,尤其需要理性的司法加以引导。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并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久而久之就可以感化民意,引导民意走向正确的方向。民众法治意识增强后又可以反过来支持司法,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4.
公案是转型期司法与民意交织的怪圈,由于各国普遍信奉"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原则,那么在法律世界观紊乱的今天,公案似乎成了"法官不能承受之重",甚或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明确树立在司法审判中吸收、引导民意,而非排斥、消除民意的司法态度和法治意识,搭建民意与司法互通交流的机制,是寻求司法正义功能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5.
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从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裁判执行三个方面,详细探讨民意的影响,并剖析其中原因,认为民意的感性化和情绪化并不一定构成司法警惕民意的理由。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司法绝不能仅仅为了获取社会公众的认同而盲目顺从民意,必须始终坚持法律至上原则,与民意保持适当距离,对民意的考量只能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民意一直是司法裁判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因素。无论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官(兼职法官,主业是行政官,俗称父母官)通过"衡情度理"来断案,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1〕还是延安时期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形成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走群众路线"的"大众化司法",民意都曾经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而存在。  相似文献   

7.
司法与民众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司法判决和民意之间."民意"也可以称为民心、公意,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由于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法官常常会根据理性思维和逻辑推断对案件予以裁判.由于立足角度不同,判决结果有时会与民意存在差距,这就需要法官的审判智慧和技巧,也需要民意沟通和引导机制.  相似文献   

8.
李文彦 《法制与社会》2011,(13):123-124
虽然司法与民意都旨在追求公平正义,但由于民意具有朴素性、多元性、易变性、非专业性等特点,其与司法活动之间既有契合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由于网络等大众媒体的兴起,民意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使司法活动能够吸纳民意而又不被民意所绑架,司法机关应通过制度化、程序化的方式对待民意,如细化不同审级之间的职能分工,逐步实现判决书公开并加强裁判文书的法律论证等。  相似文献   

9.
以"沟通"取代"隔离"已经成为目前解决多发的刑事裁判与民意冲突问题的共识性思路。将刑事裁判与民意冲突纳入司法程序,无疑是最为常规、最为规范、效力最为显著的方式,与现有解决方式相比,司法方式在规范地解决冲突、和平地解决冲突,以及增强冲突处理结果的共识性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因而可以在突破与更新传统刑事诉权理论与刑事司法民主理论的前提下,从适用案件范围、诉讼方式、程序启动的期间和理由以及受理法院、程序的进行、刑事裁判的效力、判后答疑机制等方面建构民意表达程序。  相似文献   

10.
于晓青 《法学》2012,(8):76-86
司法裁判运用法理说理必不可少。法理说理既是法官自我认同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和公众认同裁判所必须的,更是司法裁判在法律框架秩序内回应民意的重要手段。法官运用法理说理,可将法理融于法律方法之中,对得出裁判规范的过程进行解释、考量和论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同时,法理说理应辅以修辞学方法,充分考虑当事人和公众的心灵、情绪和情感因素,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1.
法院裁判与民意发生冲突的成因主要包括:转型社会矛盾多发与司法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公民权利意识增长与表达自由渠道的畅通、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分离、公开审判原则的确立与审判制度自身的缺陷等。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问题是由个案问题所暴露出的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解决问题的出路应当从遏制司法腐败、改革公民参与审判的制度、增加审判程序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完善民意沟通机制等方面寻找。  相似文献   

12.
季晨溦 《北方法学》2017,11(3):150-160
司法确定力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密切相关的,宪法对法院的独立地位以及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定位,是司法确定力的权威渊源;司法确定力来自于司法的管辖权威,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受理案件,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理性和司法经验,按照司法规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权威判断,为司法确定力提供了前提;司法确定力源于司法的整合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立法时的民意与法律适用时的民意、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有机结合建构了司法的整合权威,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实的基础;司法确定力依赖于裁判的执行权威,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文化意识和国家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威能量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强的保障。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呈现出多发性、易扩散性、后果多重性等特点。兴起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现代社会冲突理论对解决我国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启发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全面认知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产生的原因;二是正确看待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三是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四是构建多元化的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4.
陈界融 《现代法学》2004,26(2):87-91
司法文明为制度文明应有之意。我国实现司法文明过程中 ,应当注意司法的消极性、中立性 ,法院不能主动发现已决案件确有错误进而依职权发动再审。法院在个案审理过程中 ,应当注意避免司法审判沦为权力审判、新闻审判的附庸 ,当前特别要注意我国普遍存在着的以民意关注程度 ,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非正常现象 ,建议以法官之友的制度设定形式 ,将民意关注司法纳入正当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15.
在民主的法治社会,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媒体的舆论监督权都有它的功能和价值。然而掌控社会重大传播资源的新闻媒体以其强大的舆论价值导向极易造成"新闻审判",给司法审判带来巨大的压力。寻求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媒体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平衡应当着眼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立法完善和司法公正。即使在民主日趋完善的社会里,要求司法审判要经得起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也并不意味着当时的民意可以左右司法裁判。所谓"国法人情"是以理性的民意推进立法的完善,但绝对不可以民意裁决践踏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16.
民意并非一个法律术语,但当下却因为刘涌、许霆等案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汹涌的民意与现时的司法产生了冲突。那么,司法与民意的界限何在?司法到底应如何解读,如何应对民意?笔者以法社会学为视角,从民意的内涵入手,对民意介入司法的价值、潜在风险进行了解读。最后提出了民意介入司法的路径:司法的积极作为、民意的主动介入、民意的外部保障和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17.
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属于对立统一的矛盾体,民意对司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本文通过了解司法与民意的对立、统一性,分析司法与民意冲突的原因及其影响,提出了部分改善司法与民意关系的建议。本文想突出的观点是:在正视司法与民意存在冲突的同时,应尽量去追寻他们之间的平衡点,拉近司法与民意的距离,使它们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相辅相成。  相似文献   

18.
听众就是说话者在论辩过程中想通过其论辩来影响的人的总称。在佩雷尔曼的修辞学理论中,听众可分为普遍听众、特殊听众和说话者本人。司法判决的听众可以分为法官自身、当事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以及关注该案的人。听众是司法判决过程中的旁观者;听众需要被说服,法官需要通过司法判决去说服听众;听众自己也有裁判天平,因而其裁判倾向会形成修正性的民意。司法判决可以从事实层面、法律层面和伦理道德层面去说服听众。  相似文献   

19.
徐双桂 《法律适用》2014,(4):98-102
司法采纳民意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现今社会,我们讲求司法为民、能动司法,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传统,还是从司法工作的职能定位上考虑,民意都应是裁判者参考的因素。民意在不同的场域会有不同的特性。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目前仍大约有5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因此研究乡村社会中的民意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4部分。第一部分由刑事个案引出问题,分析了乡村社会中的民意具有地域性、客观性、合理性等特性;第二部分从民意的介入与法官的认知进行论述,从一般意义上的法官、专业法官和法院三个层面对民意的认知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可进入司法领域的民意类型;第三部分对我国审判实践中吸纳民意的现状进行分析,因为现有吸纳民意的路径极其有限和法官对民意的模糊认知,有必要构建民意有序进入司法的导入机制;第四部分笔者提出在量刑过程中"五步法"导入民意的机制设想,即通过收集民意、甄别民意、考量民意、吸收民意、回应民意5个步骤将民意导入量刑活动中,最终实现民意与量刑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20.
陈京东 《法制与经济》2013,(12):132-133
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在中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下显得格外突出。民意是具有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结合,并没有具体的制度化的载体进行表达,具有不稳定性和难以考察的特征,司法要对民意进行有选择性的吸收,但是这样的吸收要给科学有效地进行吸收,建立广泛倾听——合理回应——理性引导的民意吸纳机制才是化解司法与民意冲突的有效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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