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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汉科考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笃才 《法学研究》2003,(4):149-160
科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在汉魏法律体系转变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法律史学界 ,对于汉科是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一直存在争议。依据《汉书》和《后汉书》中翔实的史料 ,可以证实汉科的确实存在。科和比不是一个事物 ,而是从律令中衍生出来的定罪正刑之法。曹魏以及蜀、吴的科皆是对汉科的继承。  相似文献   

2.
刘隆亨 《法学杂志》2001,22(4):11-13
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确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个部门法构成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半个多世纪第一次对我国法律体系的高度概括和简洁说明 ,体现了抓大放小精神。对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予以正式肯定 ,区分法律学科与部门法律划分的基本特征。七个法律部门的划分 ,不是妨害立法和学科的发展 ,而是为立法和学科的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3.
创伤科医生与法医学常林医生与法律的关系可以概况为以下三个方面:(1)医学应用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2)医生职业的法律规范及其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医疗纠纷或职务犯罪。(3)创伤科(急诊)医生因经常诊治与刑事或民事案件有关的暴力被害人,而使得创伤科医生工作与...  相似文献   

4.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与适用范围,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民事诉讼活动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在这一背景下,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势必会呈现出新的特点,检察建议的内涵、性质、运用方式等相关问题亟待我们重新审视与探索。  相似文献   

5.
法律史学科在近三十年前是法学的领军学科,是时势使然;近年来法律史学科从领军地位的淡出,除时势因素外,还有学科自身研究的对象和特点的原因。但是,这个“淡出”决不是可有可无,或可以为其它学科所取代。一个学科的发展决定于其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经验社会”中,法律史作为“史”的依附不会遭到冷遇,而在发展迅速的商品社会中,“史”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相对减弱,这也是法律史学科被相对冷遇的原因。“法律吏”今后的发展,应多突出其学术性。它研究的是历史,寻找的是规律,探索的是未来,有时它仍然可以用来解释或警戒现实。  相似文献   

6.
《江淮法治》2010,(16):F0002-F0002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位于皖南腹地、黄山脚下,隶属于宣城市。全院现有十警34人,内设办公室、政治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技术科等12个科室。  相似文献   

7.
<正>2022年3月22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科改示范企业”扩围及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科改示范企业”由209家新增到了440家,“科改示范行动”(以下简称科改)已取得成果,科改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相较于改革前均有明显增长。科改作为最新的国企改革试点工程,处于国企混改的最前沿,政策性强,涉及事项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笔者结合项目经验,分享科改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8.
秦进才 《河北法学》2004,22(4):80-83
广泛地收集历史文献和考古资料,系统地考察了汉代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品、春秋决狱等,探讨相互之间的关系,指出汉代皇权是法律形式的权力渊源。  相似文献   

9.
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两项最基本的职能之一(另一项为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侦查)。按现行法律规定,它的具体内容分为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在机构设置上,省级(含省级)以下检察院内部均设立了刑检一处(科),负责审查批捕;刑检二处(科),负责审查起诉。司法实践证明,审查批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的分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对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建立统一、高效的刑事检察机构已势在必行,也应当成为当前检察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相似文献   

10.
陈秋云  翟晶 《行政与法》2012,(12):74-79
法律仪式作为仪式的一种特殊形式体现在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之中。法律仪式有规则化的(制度化的)与未被规则化的之分。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零散存在于我国法律法规之中,呈碎片化特征。法律仪式教育在我国法科教育中散见于部门法学的教学中,内容多为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法学教课书中并没有法律仪式这一概念,未被规则化的法律仪式在法科教育中是不存在的。法律仪式教育对法科学生的技能与职业道德的培养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格言解析 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的法律格言,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换言之,任何人不因一个犯罪而再度受罚,或者说对一个犯罪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英语法律格言“一罪不可两治”,表达的也是同一思想.适用于一切法领域的任何人不因同一事件再度承受痛苦的法律格言,适用于刑事法领域时,也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  相似文献   

12.
汉“科”为法律形事说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作为汉朝法律形式的一种,历来为法制史学界的研究者们所公认。无论是论著、还是各种教材,甚至法学辞典,均是众口一辞,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定论。《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对“科”作了如下解释:“所谓科有两种意思,一是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也叫作科刑。如《释名》说:‘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二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令条文。也叫作‘科条’,如《后汉书·桓谭传》载:‘今可令通义理明法律者,校定科比’。注云:‘科谓事条,比渭类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在  相似文献   

13.
《法制与社会》2010,(35):F0004-F000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地处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活跃的浙东沿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初建于1951年12月,重建于1978年11月。院内设12个科室,分别为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法律政策研究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检察局、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检察技术科。  相似文献   

14.
张雷 《河北法学》2008,26(1):153-156
李大钊在史学领域卓有建树,其史学理论及史学思想不仅对中国史学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之功,还对近代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他的唯物史观为考察法律现象提供了新的视角,开辟了研治中国近代法律史学的新路径。他不但对法律史的学科归属进行了界定,构建了新的法律史学科架构,而且提出了研究法律史学的科学方法,为近代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与编撰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相似文献   

15.
依托于《汉科考略》① 一文 ,应驳斥“汉代无科说” ,坚持汉代有科的观点 ;依据出土的史料 ,汉科不仅是定罪正刑之法 ,同时是计功行赏之法 ;汉代法律形式除律令之外 ,还有科比和品约。品约是由各都尉府分别制定的一种法律形式 ,唐代的烽式就是基于汉代的品约而逐渐形成的军事规范。  相似文献   

16.
黄欣 《中外法学》1985,(2):57-61
<正> 一、为了在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部(主管部门)、边疆区和州、市、区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以及企业、组织和机关中开展法律工作,根据其工作的份量、特点和复杂程度设立法律处(科),一般作为独立的结构分支,或者设立总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以下分别相应简称为"法律处"、"法律顾问");而在那些已设有仲裁机关的部和主管部门中,则建立附设有仲裁机关的法律处(科)。部和主管部门的仲裁机关,根据其已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条例》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17.
"法学硕士"的第一案姚茂文我是新闻专业毕业的。分配到检察院以后,院里本来想让我搞宣传,正赶上贪检科人手紧,我就被抽到反贪第一线。我非常幸运,因为刚到贪检科不久就碰上了一件大案。科里让老李和我组成办案组负责此案的侦破。我既兴奋又紧张,自己的法律知识懂得...  相似文献   

18.
论作为"制度"的法学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法律职业为限制性的职业,目前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都在制度上将法学院教育作为进入法律职业的第一道门槛;法律的技艺性、智识性和一定的神秘性及其规范特征决定了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共同的职业素养,凭借法学教授、法学图书资科和法学院的社区生活三要件,制度性法学院而非仅仅作为场所的法学院培育这些素养并促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我国现实呼唤在制度上确立法学院教育的门槛地位,建设胜任于培育法律人的制度性法学院。  相似文献   

19.
袁江 《中国律师》2014,(5):84-86
正一、司法官考试与培训在台湾地区,法官、检察官任用考试定为司法官考试,属于公务人员考试中特种考试的一种。报考条件:年龄要求在18—55岁,专科以上学校政治、法律、行政系(科)毕业的人员。未列出的系(科)毕业生,应具备2科以上亦可报名。或者法院书记员考试合格3年以上的人员。合格人员是按照职务需求数量考试并录取人数的。当年的录取人数是司法院和法务部分别向考试院报需求数额,两者和数即为当年司法官考试的录取人数。录取后,需在司法官训练所学习2年,目前取得司法官考试  相似文献   

20.
中国法律史学科近年来面临着重大危机,但已有的种种对策并不足以改变现状。中国法律史研究可在方法和目的两方面作出适当转变,即中国法律史学者在不否认考证、广泛收集史料为研究基础的前提下,以"通过法律史,超越法律史"的姿态,发挥自身在法学学术及基于本土立场的比较优势,以适当引入现代中国法律问题为导向,在法学问题意识下选择优先研究的法律史专题,结合社会调查,探讨古今法律的联系,寻找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制度理性和法律智慧,化制度得失为历史启示,使中国法律史学成为推动其他法学学科发展及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学科。这种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新思路将更有助于提升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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