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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侦查阶段实体性处分制度不仅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必要性.侦查阶段实体性处分制度的设立,不仅涉及现今实然的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轻罪的处分问题,也涉及应然的本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轻罪的处分问题.为此,应该通过程序设置,把现今在程序之外被违法处分和事实分流的轻罪,也纳入实体性处分制度范畴.侦查阶段实体性处分制度之构建,在内容上应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后果和监督机制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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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友刘斌王平伟韩虎 《人民检察》2023,(24):16-19
近年来,轻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轻罪治理问题引起广泛关注。轻罪治理面临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不尽完善、起诉裁量权行使存在不足、轻罪案件诉讼程序亟须优化等现实困境。现阶段,以宣告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作为轻罪案件的界定标准更为科学合理;应通过探索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配套改革,优化起诉裁量权运行机制,完善缓刑执行配套措施,建立轻罪综合治理中心等措施,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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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和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呈现重罪重刑案件持续下降,轻罪轻刑案件不断上升的“双降双升”趋势,标志着犯罪治理已经进入轻罪时代。轻罪治理,需要程序法的积极响应与参与,发挥程序在犯罪治理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然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明显不适应轻罪治理要求,表现为程序的被动性、对抗性、惩罚性、单一性和滞后性。世界上许多国家较早地开始了犯罪轻重分层,在长期的轻罪治理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有别于重罪的程序制度,促进轻罪案件的简便快速处理以及多元化解决,可以为我国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提供借鉴。在轻罪治理的背景下,完善我国轻罪程序的总体思路是实行犯罪分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强调“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具体路径包括完善刑事和解程序、完善司法出罪机制、完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简化轻罪案件审理程序、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完善涉案财物程序性处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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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更加突出了侦查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工作,把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证据审查机制,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证据审查工作,对于强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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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时,要求搞清“三个过程的事实”,即:发现案件过程的事实,侦查取证过程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过程的事实。这三个过程的事实是判断案件来源是否可靠、侦查取证是否合法、巳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真实的依据。这三个方面,既相互联系形成统一的案件整体,又各自有其独立的作用,无论那个方面出了差错,都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甚至使对案件的定性发生变化。搞清这三个过程的事实,对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罪轻罪重,有着直接而重要的意义。一、搞清发现案件过程的事实,即案件来源的事实。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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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轻罪不同于重罪,需要建立适合自身特性的治理体系。由于我国提出构建轻罪治理体系为时不长,存在观念理念滞后、协同治理不足等难点。为此,需要紧扣问题,构建重罪、轻罪、微罪的犯罪分类体系;完善轻罪案件的捕诉标准,构建轻罪诉讼程序,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畅通出罪、轻处、转处机制,为轻罪治理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各方协力共治,做好行刑衔接,推动轻罪治理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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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立法缺失的背景下,实践中对于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方式极不统一,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诉讼效益的实现,因此立法应当建立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撤案程序。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撤案程序需要从证据不足案件认定的标准、撤案权行使的主体、撤案的制约与救济机制、撤案的恢复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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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轻罪案件数量激增,对于轻罪的治理,应在坚守法益保护和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兜底作用。在司法层面,对于轻罪案件的认定,应做到准确把握刑事立案标准;在流程机制上,建立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刑罚效果方面,可以设置差异化的前科消灭制度;在刑罚执行方面,建议设立外役监狱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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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的工作一般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为终止,往往不大关注对移送起诉后案件的审查和审理。笔者认为,侦查人员的工作应延伸到法庭审查阶段,直至所办案件作出有效判决。此阶段的工作除与审查起诉部门和审判机关加强沟通外,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侦查人员参加庭审的旁听。这样做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有利于提高侦查水平。侦查人员参加本人侦查的案件的庭审旁听,是对自己所办案件的一次全面检阅。侦查人员在旁听过程中能及时了解听取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遗漏和忽略之处,证人是否改变证词,被告人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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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部分案件事实重新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工作虽然不是审查起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却对保证案件质量、成功指控犯罪,快速、准确、有力的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一下如何才能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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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有待完善卢应伟一、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新刑诉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表明新刑诉法赋予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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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此次《律师法》的修订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阅卷权和取证权.这些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较大,也促使我们必须革新侦查思路,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以适应《律师法》的修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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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对自己所属的侦查单位移送来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分别处理,是正确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其它一切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关健.并且在我看来,这还是办理一切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换句话说,应当把它与侦查、审判等诉讼阶段看作同等重要.鉴于这种认识,我想谈一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应该怎样做.不妥之处希望得到指正.一、审查什么?(一)案件是否已进行了全面地澈底的侦查.对被告人有罪无罪、减轻或者加重罪责的情况是否都进行了侦查并将证据搜集在案;其次对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危害结果等等是否都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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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案件定性以及裁量的唯一依据。在一起案件中,证据产生的起始点是在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也是一起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证据来源,可以说是一切后续法律活动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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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批捕阶段虽然审查案件的时间很有限,但应当充分发挥引导侦查职能,尽可能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找、收集到定罪的有力证据,不要轻易就拿出不予批捕的意见,因为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就会有串供、妨害证人作证的可能,使补充侦查更加困难,最终很可能因证据不足使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本文以一个案件为例,说明审查批捕阶段引导侦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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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减少错误逮捕案件,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实现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本文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指导意见为视角,就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在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能日益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