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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原美林 《法学杂志》2012,33(2):19-23
中国传统家族司法是当今法律文化研究的重点,其司法主体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实施司法权和国家如何看待这一权力的应用,引发了对传统家族长权力现代变迁的深刻思考。我们在理解国家法律与基层司法相结合治理社会这一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研究中国传统家族司法主体的权力,能够得出现代家族长的权力与民族现代化发展互容互补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活动中,不仅仅存在国家司法活动,同时还存在着与之并存的家族司法、行业司法等司法活动。位于山东曲阜的孔府,由于其特殊性其司法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家族司法的典型。本文从孔府司法的依据、孔府司法的主体与客体、孔府司法的运行机制等方面论述了孔府的具体司法活动,并指出孔府司法是当时国家司法的有效补充,但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地方司法权的整体局面。  相似文献   

3.
论古代中国家族司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家族司法是古代中国法制中的一个独特现象。要认识这一独特现象 ,需要从其存在的原因、司法的主客体关系、运行的机制等方面进行科学分析。古代中国家族司法具有两面性 :其积极作用是有效地调整了基层社会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而其消极影响是窒息了人们的诉讼意识。  相似文献   

4.
家族主义法是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家族内部成员等级制度,强调家族连带责任的行为规范,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国家统治统治秩序的稳定.本文从家族主义法的发展和对封建法律的影响两方面对家族主义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相似文献   

5.
中国古代的家族法是大家族为了维持家族内部秩序,严密钳制和束缚家族成员,使其不得犯上作乱而制定的。国家承认家法的法律效力,家法又是国法的重要补充形式,起着国法所起不到的作用,在中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古代的家族法在维持家族内部秩序,维护封建统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从中国古代家族法产生的原因、中国古代家族法的内容、中国古代家族法的作用等方面做了较为深入地分析。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法律社会史的视角,以司法职业群体为解剖对象,考察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界的不良社会关系,包括司法界上层、中央司法界与地方司法界、审判官与检察官、司法主官与属员、法官与律师、司法人员与社会恶势力等关系,把司法职业群体的社会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关系放到社会大背景中,探讨了司法界不良社会关系对司法程序、司法公正、司法信誉等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对当代司法改革中,如何改良和规范司法界社会关系、防治司法腐败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与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13年年初首个家族信托案例在中国大陆出现,受到了媒体和学界的关注.家族信托这个源自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已经在世界很多国家长期承担着税务安排和家庭成员照料等功能,但我国法律界对其还没有深入研究.信托在我国现在还主是一种融资手段,并没有承担起财产管理的传统任务,所以对家族信托这种财产管理型信托的研究,有助于我国信托制度的整体发展和转型.本文考察了现有家族信托的形式和内容,研究了家族信托在传统和现代的功能,并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家族信托的立法空白和限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家族信托的生长环境提出了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8.
论秦汉时期家族犯罪的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秦汉时期家族犯罪的特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对其包含的深层次的价值观以及伦理作了较为全面的剖析。  相似文献   

9.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只有司法公正,才有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必须要有专门性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规范行使、强制行使,才能保证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才能保证司法公信力的实现。笔者认为,理性法律监督观、科学配置法律监督权、系统运用法律监督权、监督司法、公正廉洁司法是检察机关构建并实现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素。一、理性法律监督观:司法公信力的理念支持(一)树立理性的法律监督观检察权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行为,"它源于国家权力与权威的理性契合,从历史产生  相似文献   

10.
析孔氏家族宗族法对中国封建国家政权的影响袁兆春人类社会进入国家状态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就是家族,中国的封建社会就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以家庭为其基本结构式的社会,它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制家族,发展到明清时期聚族而居的封建型家族。而产生于夏...  相似文献   

11.
中国古代民间规约引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笃才 《法学研究》2006,(1):135-147
通过对古代乡村民间规约演变过程的考察,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的历史存在形态:唐代后期的社邑规约、宋明时期妁乡约、明末清初产生的民间慈善组织规约和清代晚期的乡规,以及四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民间规约既不同于私人契约,又不同于国家法律,是民间社会组织的自治规范。民间规约是国家法律的补充,它的产生,标志着公共领域不仅为国家所独占。由于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空间极为有限,但民间规约在组织协调人际关系、建立稳定和谐社会秩序方面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明清时期的“依法裁判”:一个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忠明 《法律科学》2010,28(1):31-39
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既非简单的“法律裁决”,也非纯粹的“情理裁决”,而是由诸多原因导致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和融合,最终以“情法两尽”为目标和理想。通过辨析法律表达和解读司法案件可以发现,从类型角度来看,明清时期的司法属于“情法两尽”的裁决模式;就局部而言,司法官员在审理某些案件时,确实存在严格“依法裁决”的现象。据此,我们并不能将明清中国的“依法裁决”视作一个“伪问题”。  相似文献   

13.
传统中国的法律的公布和宣传,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明清时期,法律明确规定了讲读律令的条文,要求帝国官员必须熟读律令,通晓律意,并且据以处理行政事务和审理诉讼案件;民间百姓如能做到熟读通晓律意,可以享受减轻刑罚的待遇。实践中,明清时期法律宣传的主要途径包括:宣传国家的基本法令,张挂法律摘要、特别条例及各类告示,公布案件裁决,宣传圣谕等。以此作为政治统治的策略和知识控制的手段,并向民众表达一种意欲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理想蓝图。  相似文献   

14.
明清州县官员在审理有关一女二嫁、典雇妻女、买休卖休案件时,其判决结果有时与法律制度有较大的出入。判决结果与法律制度的冲突在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是较为常见的现象。这些判决体现了官员们顺人情、体风俗的观念,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基本特点。  相似文献   

15.
肖建华  廖浩 《北方法学》2015,(6):118-124
八国联军侵华后,统治阶层意识到以旧有方式延续其统治成为不可能,遂推动例律的修订。此外,西方国家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一方面维护了本国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华人了解到文明国家的先进诉讼法制。英美日三国与清政府约定以修律换取其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成为修律的直接动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先后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两份草案各有特色,其中《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尤其特别,兼具英美国家的诉讼特点,而《民事诉讼律草案》则具有浓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色彩。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吕志兴 《现代法学》2000,(1):124-128
以亲、邻优先权为核心的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滥觞于中唐 ,于宋、元形成制度 ,至明、清则融于交易习惯和家法族规。该项制度的产生 ,主要是受中国古代社会注重维护宗法家族利益精神的影响 ,也与维护乡党利益、处理相邻关系及其些赋役征发的法例和习惯等因素有关。该项制度与中国古代国情基本相适应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清代有律、有例而无令,清例沿用明令,数量虽然不大,但揭示了明代令制的去向。这一事件的性质,只有从部门法视角看,才能准确地为其定位;对清例转化明令的基本事实的分析,有助于厘清律令制发展的线索;比较晋唐宋令、元条格与明令、清例的沿袭关系,对中国古代法律部门的初始分化、法典分工及编纂等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刑名幕友是清代地方司法活动的实际操纵者.其通过专业学习和长期实践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既注重依律办案又崇尚引经决狱、既追求仁恕宽厚又擅长诡谲狡诈、既重视证据确凿又深谙按需剪裁等独特的办案办式,并在清代法律文化传承发展的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相似文献   

19.
清代的因案修例,即基于某一司法案件对《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这是清代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法现象。《大清律例通考》《读例存疑》等考证类释本和《驳案汇编》《刑案汇览》等描述类案例集,分别以法律文本备注和刑事案例陈述的形式,记载了因案修例的诸多实例。结合因案修例的各方面特征来看,它属于清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创制机制,带有典型的传统中国特色。清代统治者通过此种机制从司法案件中抽象出成文法则,进而实现法律文本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均衡。对于当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因案修例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其对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路径和方向,以及完善“由案到法”的衔接机制、指导性案例的审核机制、类案判断机制、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等,具有积极的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20.
唐宋“四等官”审判制度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童光政 《法学研究》2001,(1):96-103
唐宋审判机关的内部司法官按其权限和职掌可分为四等 :长官、通判官、判官、主典。他们在判案过程中 ,既各司其职、连署文案 ,又相互牵掣、承担连带责任。这既是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 ,又是同一审级中的内部监督机制 ,对明清的法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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