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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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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朝贤 《河北法学》2004,22(6):36-40
三个物权法草案关于用益物权体系设计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研究路径基本一致,代表了目前我国用益物权研究的水平。但三个物权法草案对传统与现实、外国经验与中国国情、整理与创新、结构与内容把握的程度不同,其设计的用益物权体系的结构亦同中有异。笔者认为,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用益物权体系,应体现以下基本要求:充分反映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具有现实基础和国情特色;用益物权的概念应当体现其质的规定性,界定科学;用益物权的种类应当具有概括性和特定性;用益物权的体系应具有系统性和开放性。在现阶段,我国的应以现实的土地物权利用关系为基础,以房屋和资源的物权利用关系为补充,以使用权为基础概念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按土地的用途不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空间使用权;以房屋的物权利用不同设立典权和居住权;另设资源特许使用权。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在房地产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且已经获得现行立法的确认。然而,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仍有待于立法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内容的确定不仅关系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在物权法中应否确认与土地使用有关的地上权等权利。显然,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与地上权的内容极为相似。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我国物权法中应使用“土地使用权”概念还是使用…  相似文献   

3.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4.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民对土地的一项基本权利,物权法明确了其用益物权属性。与物权法上其他用益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不同,我国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为依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取得。但行政审批的方式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也导致了现实中诸多问题的出现。因此,本文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弊端分析,提出通过订立村集体与用地申请人之间的使用合同,构建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农村村民经过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草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加以限制,存在缺陷,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以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但《物权法草案》第四审稿继受了原有的法律概念,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农村居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无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具体形式之一。但从草案规定的权利主体和禁止性规定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也与草案其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流通相呼应。  相似文献   

7.
《商务与法律》2005,(3):1-1
《我国物权立法的新进展和新问题》介绍了我国物权立法的进展过程,分析了最近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的框架结构及其特点,并针对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物及不动产的分类、国家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留置权和居住权等具体规定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8.
引言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物权法(草案)》还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从这些规定  相似文献   

9.
论物权混同规则及其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应有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广新 《法学》2006,(7):49-55
物权的混同是一项不可或缺的物权法规则。自罗马法以来,关于物权混同的效力,形成了罗马法例、德国法例和日本法例。我国立法与学理对物权混同规则鲜有提及,物权法草案更是只字未提物权混同问题。物权法草案应总结两部重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得失,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2条和第763条的规定,对物权的混同作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和目前三部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的评析,明确我国应确定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排他性原则、公示原则及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以期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俊杰  张国敏 《河北法学》2006,24(3):131-134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物权法要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地认识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必要的,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惟一可自由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 一般公民与法人享有的是近似于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在民法上土地使用权起着所有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才是我国不动产的"自物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动产市场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开拓土地承包经营的新模式,对土地集中转包、允许土地使用权入股或合伙是时下解决农地使用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确立农地永久性用益物权制度是解决前述问题的根本途径。农地永久性用益物权制度的实施时有三个法律问题,即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使用权不设期限,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相似文献   

13.
空间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是《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把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的用益物权分别予以确认。因此,探讨空间权就有了法律依据,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空间权的概念,承认了空间是一种权利"。所谓空间权,实际上是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相似文献   

15.
王燕霞 《河北法学》2012,30(7):101-107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由此创造出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制度.如何保证该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对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范围的界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公示制度构建以及土地立体空间的不同用益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协调等问题的全面研究,试图构筑科学的土地分层利用制度,使得我国土地的空间利用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6.
法定地上权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定地上权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地上权,它是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中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承认建设物与地上权可以相互分离,土地所有人可将建筑物与土地所有权分别抵押才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以及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体化的体制下,抵押人只能以土地使用权或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无需规定这样一种物权类型,但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实行司法强制执行时,则必须规定这样一种物权类型。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使用权”评释 评《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朱岩 《中外法学》2006,(1):86-91
<正>引物权制度是民法中体现本土性的一个领域,我国物权起草工作再一次验证了这一点。"宅基地使用权"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因此,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本质上首先涉及到法律政策,其次才涉及到立法起草的技术。实际上,整个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土地制度都必然受到国家土地政策的限制。从这一个角度出发,立法者面临的不仅仅是理论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否通过立法工作推动甚至改变现行土地政策中的某些不良之处。所以,下文有关的评释力图从土地政策的角度出发,最终回到民法的立法论上,力求对物权立法有点滴之见。  相似文献   

18.
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开国 《现代法学》2006,28(2):12-20
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利弊参半、成功与不足并存。在使用权设定方式、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土地使用权人迟延开发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之空间权等问题上,现行立法和《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均有缺陷,应当从我国城市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出发,以党的“三个代表”、“以民为本”的政治理念和马克思的市地级差地租理论为指导,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农地使用权反映着我国农用土地的所有与使用的关系,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从其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看,应当由物权法调整。因此,我们应当运用民法物权制度的概念和原理来研究土地法律关系,选择物权制度对农用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重新构造,改造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用益物权,以用益物权关系取代现存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对其权利的内容、期限、权利的取得、消灭实行法定主义原则,排除任意设定的可能性。同时,基于物权的效力,一旦设定,不受任何人干涉,不仅可以对抗一般人并可以对抗所有人,使农民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  相似文献   

20.
张赤军 《法治研究》2006,(12):38-39
一、关于土地及开发 土地所有权,准确地讲,属于国家的全体公民所有。土地即全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使用权,即正在立法程序中的《物权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之一。国家机器即政府受托行使公权力管理土地、矿产等全民资产,现称“国有资产”。同时,政府作为用益物权民事合同关系的特定一方当事人,行使并处置用益物权。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则为商业目的使用并获得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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