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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2):64-66
<正>京医保发〔2023〕14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现就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与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按程序向市医保局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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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73-74
<正>SDPR-2021-0430008鲁医保发202160号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决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7项(见附件1),在全省执行,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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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8)
正甬医保发[2020]10号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起,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从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确保年度调整平稳有序,现就职工医保2020年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1.确定职工医保2020年度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共8个月。2.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照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8个月标准划入、门诊自负段标准按全年标准的2/3折算,其它涉及年度累计计算的待遇标准不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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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88-90
<正>晋医保发〔2023〕15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为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和待遇享受便捷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试行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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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2):67-72
<正>京医保发〔2023〕1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落地工作,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建立完善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机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更好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保障水平,在本市药品“双通道”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选取部分门诊量大、国谈药采购数量少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双通道”管理试点工作(附件1),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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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24):55-59
<正>京医保发〔2022〕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明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市医保局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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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报》2021,(12)
正川医保规[2021]13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相关要求,我局对2021年第一批50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系原我局公布的四川省2020年第二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履行了相关定价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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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4):70-70
京医保发[2019]3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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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8)
<正>(2014年8月25日)沪府发〔2014〕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调整为: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0元(含3300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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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
正皖医保秘[2020]17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医保局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群流动、聚集造成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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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3)
正辽政发[2015]7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拉动有效投资,调整投资结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调整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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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1)
正皖医保发[2020]20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异地就医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已经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11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安徽省异地就医管理经办规程(试行)2020年12月3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