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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刑法中有很多原本属于注意规定的条款却往往被误读为法律拟制。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将其认定为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刑法》第382条第3款等身份犯共犯的规定应属于注意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仍能构成相应身份犯的共犯。《刑法》第120条第2款、第157条第2款、第198条第2款等规定对"牵连犯"数罪并罚的条文应认定为注意规定。《刑法》第163条第2款、第385条第2款、第387条第2款等"经济往来条款"应认定为注意规定。《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关于摘取器官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应认定为注意规定。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刑法拟制的本质是对法律效果的拟制,是对A类型的事实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但适用B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定罪量刑——既不是对事实要素的假定而将A类型的事实认定为B类型的事实,也不是为B罪创设一种新的犯罪构成。除了窝藏赃物型抢劫罪等少数条款具有拟制的正当性之外,其他拟制条款均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尽快废除。根据条文规定的明确程度以及可解释为注意规定的余地大小,可以将刑法学界通常所认为的刑法拟制划分为明文规定的拟制、比较明显的拟制、形似的拟制、解释的拟制四种类型,由于大多数“拟制”条款都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实质正义和责任主义等问题,因而应当将形似的拟制和解释的拟制解释为注意规定,以尽量缩小刑法拟制的条款范围。  相似文献   

4.
论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温文治  陈洪兵 《河北法学》2004,22(12):150-152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法益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35条第2款是属于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侵犯通信自由罪,宜设置为亲告罪。为有效保护个人秘密,应当增设一些新罪名。  相似文献   

5.
在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及司法判决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否拟制抢劫的主体,存在极大的分歧。从拟制对象的角度出发,其分歧可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拟制说、法律效果拟制(准用)说和区分说。构成要件拟制说主张拟制的对象是构成要件,符合现代法治国的要求,即相同的法律效果是构成要件等同评价的逻辑结果;法律效果拟制(准用)说把法律效果视为拟制的对象,将拟制规定错误地理解为准用规定;区分说对拟制对象的态度莫衷一是。事实上,拟制对象的实质是立法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拟制,将形式上不同的构成要件在规范上等同评价,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构成要件的等同评价只解决定罪的问题,量刑时需要回到构成要件等同评价之前的事实部分,在相同情况下,实施拟制规定行为的应当减轻刑罚。  相似文献   

6.
陈伟 《法商研究》2013,(3):108-114
对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该如何定性,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特别累犯说"与"特别再犯说"的争论。其实,学者们对该条所作的"特别累犯说"与"特别再犯说"的定性都不科学。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将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定性为注意性规范。这既是厘清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6条之规定与刑法总则关于累犯之规定之间关系的前提,也是正确解读该条规定之内容并进行司法适用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7.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条款是关于新刑法溯及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新刑法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按当时的刑事法律定罪处罚,只有当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刑比原刑法轻的,才适用新刑法。这一规定,看起来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相似文献   

8.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法学》2016,(1):23-36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在总体上具有法益保护早期化、处罚范围扩大化与处罚程度严厉化的特点。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说,则存在帮助犯的正犯化、预备犯的既遂化与构成要件的交叉化三个特点。帮助犯的正犯化与对帮助犯单纯设置量刑规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的第120条之一第2款以及被修正的第1款,对帮助犯实行了正犯化;对于实施上述两款行为的,应当作为正犯处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该两款行为的,应认定为两款犯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120条之二第1款,对预备犯实行了既遂化(独立预备罪);该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而不再是预备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成立准备恐怖活动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为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准备的行为,也可能成立准备恐怖活动罪;按独立预备罪论处导致处罚程度轻于从属预备罪时,应按从属预备罪论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大量交叉现象,但不能将这种交叉关系解释为法条竞合,而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而发挥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实现预防恐怖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是一个刑法立法不明确、刑法学理论有争议、司法解释不统一、司法适用有困惑的问题。基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精神实质及其法律拟制规定与转化犯的性质,根据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相关问题的一贯立场,从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宜提倡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非身份说";同时只有在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人重伤或死亡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非身份说"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处罚范围的合理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且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理念相一致,确保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没有规定该条的罪名,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确定该条的罪名时,应按罪名的判定和罪名的取定两个层次进行。在罪名的判定上,应以犯罪构成为依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从犯罪构成角度属于同一罪名。在罪名的取定上,罪名取定的直接根据是刑法的基本罪状,《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应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学》2016,(6):124-133
《刑法》第64条的现有规定造成了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含义的模糊和逻辑关系的混乱,也无法同刑诉法的相关措施进行协调。只有在明确追缴和责令退赔是程序性处理措施,返还和没收是实体性处理措施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各项措施的适用对象,并将第64条之规定分为两款,才能理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制度,为依法顺利追赃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2.
一、刑法第七十二条存在的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关于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特定犯罪分子;二是所  相似文献   

13.
德、日犯罪构成论体系与我国刑法规范的内在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构成理论首先必须与规范的犯罪构成尽量保持一致性。如果某种犯罪论体系与规范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冲突,即便再完美的理论体系也不应该"反客为主"。德、日犯罪论体系与我国《刑法》第13条、第14条、第22~24条、第25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主要要件要素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移植德、日犯罪论体系,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14.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对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不能准确区分两者,可能导致不当地扩张或缩小刑法打击范围.区分两者不应寻求一般性规则,在根本上是解释论的问题.某项规定到底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应当首先综合运用刑法理论及解释原理对该规定作出妥当的解释结论.如果解释结论与有关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该项规定就是注意规定;如果解释结论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并不一致,但却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该项规定就是法律拟制.同时,在确认某项规定是注意规定前,应该论证立法者设置注意规定的必要性;在确认某项规定是法律拟制前,应该论证该项规定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与基本规定相当.  相似文献   

1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研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第 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1 6 2条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其条文序号为“刑法第 1 6 2条 - 1” ;该《刑法修正案》第 1条规定的罪名为“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会报告罪” ;作为其犯罪对象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不仅限于公司、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而指的是任何会计单位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本罪与作为主要犯罪行为的其他犯罪之间不存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上述行为 ,又实施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来处理。  相似文献   

16.
刘远 《北方法学》2016,(4):84-93
刑法学应当立基于刑法的具体概念而不是抽象概念。刑法概念具体化的法条依据是《刑法》第1条。学界不把该条作为刑法的概念问题而是作为刑法概念之后的刑法根据来理解是值得商榷的。刑法概念具体化的理论进路在于找到刑法内容的两个来源,明确宪法作为两个来源及其关系之根据的意义,并全面理解刑法的两大功用。《刑法》第1条的理论地位是刑法学的基石概念,其规范地位则是刑法根本原则,可名之曰"刑法正义原则"。根本原则统摄两大基本原则:第2条的法益保护原则和第3至5条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根本原则的司法实践要讲司法逻辑,控辩审对《刑法》第1条的落实各有其功能。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存在不少法律拟制规定,其出现的根本缘由在于立法者通过影响刑法规范来贯彻某种能够满足社会特定需要的政策和意图。将特殊盗窃归为盗窃罪的牵强与异常,以及立法者基于某种社会特定需要将严厉惩治和打击盗窃行为的政策和意图注入刑法使得特殊盗窃犯罪化等,正是《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特殊盗窃行为的定性中存在法律拟制的根据所在。然而,法律拟制天生存在着不合理性与不公正性,如忽视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有悖于实质正义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等,因此,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界域内对修正案规定的特殊盗窃进行严格的解释或限定。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日益猖獗,《刑法》第241条第6款关于可以不追究收买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备受“责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欲对《刑法》第241条第6款进行修改.本文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刑法》第241条第6款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也力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找出修改《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合理依据,进而说明修改后的《刑法》第241条第6款必将有力的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也必将对遏制拐卖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我国森林法是保护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经济的重要法律,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范畴,但其中也附属规定了一些刑事责任条款。如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是对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盗伐林木犯罪法律规定的补充,从性质上讲,是一条刑法条款或称刑法规范。这种刑法规范由于在规定形式上附属于一定的载体即非刑事法律,所以在理论上也称作附属刑法,其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20.
龙洋 《法律科学》2009,27(4):130-136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中特有行为形式所作的理论概括,转化犯最大的立法价值在于它凸现了罪责刑均衡原则。基于转化犯是轻罪向重罪的单向转化,转化犯的法定性既缘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规范作为裁判规范的属性使然。作为规范的表达方式,注意性规定的转化犯,其立法的理论根据缘于犯罪构成学说;而拟制性规定的转化犯,其立法的理论根据则基于法律拟制的正当性,即借助于法律拟制立法的正当性要求,拟制性规定的转化犯既可以弥补刑法条文的漏洞或缺陷,还可以满足刑法规范对实质正义的立法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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